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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心理救助队伍建设的思考

2011-03-31于冬青胡秀杰

关键词:救助者救助灾害

于冬青,胡秀杰

灾害心理救助队伍建设的思考

于冬青1,胡秀杰2

(1.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前教育系,吉林长春130024;2.中国一汽幼儿保教中心,吉林长春130000)

灾害心理救助队伍在救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队伍能保证心理救助工作顺利而有效地开展。当前心理救助队伍仍存在数量不足、专业背景差异大及缺乏人员筛选标准等问题。加大对灾害心理救助者的培训,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心理救助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以及建立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资格认定制度是灾害心理救助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灾害;心理救助;危机干预;队伍建设

灾难事件对人们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冲击,灾害心理救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受灾人群实施有效的心理救助不是简单行为,对灾区人群的心理重建也不是个人所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建立完善的心理救助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最不可或缺的就是一批高素质高效率的心理救助队伍。面对庞大的受灾群体,建立心理救助团队是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举措。但是,“目前我国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发展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足够能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从业人员,与之相适应的体系和规范建设也比较落后”[1],缺乏系统而稳定的心理救助队伍,还不能满足重大灾害后心理救助工作的需求。根据中国科学院心理所专家2008年的估计,我国目前精神科医生不到1.5万人,其中掌握危机干预技术的人更少[2],心理救助人员数量上严重不足,而且,心理救助者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参差不齐,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心理救助人员筛选标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援助的效果,甚至给自己和他人心理带来伤害。同时,由于心理救助工作者有着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则更应以专业的观念和要求对心理救助者进行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因此,建立一支系统而稳定的心理救助队伍是灾害心理救助工作开展的重要保证,它关系到人们对灾害心理问题的关注程度及受灾人群的心理健康,也直接影响着整体救灾的效果。

一、灾害心理救助人员的工作特点

灾害心理救助人员的工作能为受灾人群提供情绪宣泄的机会和平台,可以为其提供恰当的心理关怀和心理支持,改善认知,使个体形成对客观世界正确的反映下的正确思维和行为,有利于受灾人群的心理健康,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其具体工作特点是:

第一,心理救助人员工作的持续性。心理救助人员的干预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灾难的强大破坏力会导致人们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一些心理问题短期内无法治愈,需要进行积极长久的治疗,这就使得心理救助者对受害者进行几年、几十年,甚至伴随其一生的心理干预。如美国的心理卫生计划规定了灾害发生后应持续地分阶段地对受灾人群进行心理救助,各个阶段心理救助侧重点不同,主要分为灾难前、灾难中、灾难后对受灾人群进行持续的日常预防、紧急介入、追踪与评估等方面的救助。因此,心理救助人员的工作具有持续性特征。

第二,心理救助人员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在重大灾害事件发生后,需要接受心理干预和救助的人群非常广,涉及不同年龄的人群以及各种职业的人,包括当地群众、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军人、医护人员以及新闻记者等。因此,需要心理救助的对象范围比较广泛。而且,每个工作对象是不同的变化中的个体,有着不同的遗传因素、生活背景、个性差异,其受灾害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这一切决定了心理救助人员不可能采用相同的方式方法对待每个工作对象,而必须采取适合的救助方式,使受灾者获得真正的心理救助。

第三,心理救助人员工作的专业性。心理救助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心理救助工作的效果。心理救助人员应善于选择适合救助群体的策略和方法,对受灾人群的帮助体现专业特征,给予因人而异的帮助。特别是针对儿童、青少年群体的心理救助,需要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心理救助人员,并且持续、长久地帮助他们心理成长。心理救助人员的工作是多方参与综合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综合救助,其专业性将直接影响救助的有效性。专业化的心理救助队伍能持续地给予受灾人群心理上的抚慰和支持,较高效地进行心理疏导,能够帮助受灾人群重建心理家园。

第四,心理救助人员分布的广泛性。心理救助机构和人员比较庞杂,分布范围比较广。灾后心理救助人员构成一般包括:“医院系统的心理干预人员;各大学心理和教育专业组织的人员;心理学会与研究机构人员;国内外基金会、慈善机构中的有关人员;社会心理咨询师;有一定心理学基础的各类志愿者等等。这些组织和个人可以由团委、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有组织地介入救助”,也可以是出于爱心和热情来开展救助工作。政府则通过宏观统筹,统一管理,加强这些不同部门队伍的协调和沟通,在宏观上把握心理救助工作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以确保长期有效的心理救助[3]45。

二、当前心理救助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面对大规模灾害心理救助还比较缺乏经验,救助机制建设和人员培训方面还不成熟,灾害心理救助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筛选标准、管理机制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这些均对心理救助效果产生负面影响。

(一)心理救助队伍不够稳定

当前我国心理救助机制还不够完善,真正能够从事灾害心理救助的临床心理工作者还不够稳定。多数心理救助者缺乏长期地对受灾人群进行跟踪治疗,志愿者、心理救助者还不能对需要援助的人进行一种长期有效的帮助。心理救助队伍的流动性很强,尽管灾区各地均有分布,但救助人员更换频次比较高,使得心理救助行为和干预技术等反复发生,忽视了对受灾人群心理康复过程的尊重。

我国心理救助专业人员数量极为有限,也导致救助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一般来讲,当前我国灾害心理救助队伍由专业精神科医生为主,精神科护士、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和掌握触及心理危机干预技能的志愿者为辅的心理危机干预团队进行心理救助。但这一群体同受灾群体的比例不相符,还远远不能满足众多受灾人群的需求。从心理救助途径看,一般包括三个基本途径,有自救、政府救助和民间救助。“而自救和民间救助等非政府组织应该是灾后心理援助的主要力量”[4]59-61。但是一些调查表明,我国民间救助这一途径的开展还不够完善,其队伍主要由高校的心理系、心理研究机构和医院的心理咨询部门承担,大多是没有经过培训的大学生、非政府人员或其他无相关教育背景的志愿者,其所开展的心理救助工作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救助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心理救助者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灾后心理救助与心理重建并非一般的心理辅导,对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严格。多数心理救助者还未能通过专业技术手段筛查出需要重点帮助的对象,而且,一些救助者仅仅掌握心理学知识,对心理创伤学、灾难精神病学知识不甚了解。再加之缺乏足够的心理创伤治疗经验,心理干预技术不够规范,常常对受害者造成二次心理创伤。而对于一些较专业的心理救助者进入灾区进行科学的心理援助时,对于必要的心理创伤学知识的转化也不能得心应手,全国范围内真正能够进行心理创伤治疗的人员专业性不够。比如关于一些团体训练和团队游戏干预活动,往往内容单一,缺乏治疗效果。对个体干预所进行的活动,多采用诸如通过受灾者回忆、倾吐等方式宣泄内心负面情绪的简单方式,而较少利用诸如情志相克、保险箱等各种更专业的干预技术。

(三)心理救助队伍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灾后心理救助队伍缺乏统一的组织和有序的协调机制。往往一个地区的心理救助队伍会有中央政府和地方省市政府派往的,也有一些是非政府组织人员,包括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管理,开展心理救助的时间和频次往往相冲突。这些不同组织的队伍交叉分布在灾区各地,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以至于对受灾人群的干预没有秩序性。

心理救助队伍缺乏统一管理,还使得心理救援人员不能保证对灾区人群进行持续的心理救助,使得心理救助工作缺乏连续性,心理救助人员的危机干预工作难以得到认同和迅速展开,这些都会给受灾人群带来新的伤害。而且,救助队伍缺乏协调机制,还使得灾后心理救助不能根据灾后不同阶段、受灾程度、受灾人群的生理、心理特点及社会背景等因素来综合救助。可见,“灾后心理援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心理救助者分配不均、心理救助的持续性缺乏、心理救助者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仅折射出当前灾后心理援助组织管理体制的尴尬现状,也折射出统一规划管理制度对于灾后心理救助的重大意义”[5]。

(四)心理救助人员资格的审核和标准不够健全

心理救助者的综合素质和筛选资格还没有明确地作出规定。卫生部发布地震灾区《心理危机干预》指出:急性期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的组建应当以受灾当地的精神卫生机构的精神科医生为主、精神科护士、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为辅。这一规定虽然指出了心理救助队伍的专业组成,也提出了心理救助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平,但仍未涉及心理救助人员的资格准入、考核培养、人才储备等方面内容。因此,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范心理救助队伍的人员素质要求和具体准入资格,这就难以保证心理救助队伍工作的有效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经过实践不断检验的具体、完善的心理救助人员资格体系[6]。这就使得心理救助队伍人员庞杂,削弱了心理救助的严肃性。

三、关于灾害心理救助队伍的建设

心理救助队伍的工作是灾害心理救助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特别是重大灾害发生后,心理救助队伍的工作内容、人员选拔和专业技术的培训等是关键。那么,如何组建一支强大的心理救助队伍呢?

(一)培训心理救助志愿者,建立援助共同体

除专业干预人员外,培训大批成熟、自我控制力强的志愿者,是灾后心理救助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各类志愿者参与灾后心理救助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一般来讲,应综合考虑志愿者的性格特征、身体状况、适应能力、社会经验及人际沟通能力等方面对其进行筛选,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培训,帮助志愿者掌握应急事件的应对技巧及干预方法。灾后救助体系中,不论政府还是民间,都注意到了社会工作在灾后救助中发挥的特殊作用。灾后应设置各级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机构,配备精神卫生、心理干预等相关专业人员联合当地医疗机构、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组织有计划地为各地心理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人员培训。对从事心理危机干预的指导人员、实施人员、志愿者进行培训,建立心理救助人才储备库[7]。

整合与优化资源,建立援助共同体。灾后的心理救助专业人员应与志愿者协同形成有效的专业人才共同体。特别是对于灾后儿童出现的心理反应症状,对于延续性的儿童症状研究[8],需要建立多学科融合、多方力量合作、多个部门协作、多家团体配合的综合性援助团队,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平台,在不同程度上开放相关信息,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化。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灾后心理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但是政府并不是要做灾害救助的各方面的工作,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提高心理救助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加大培训力度,以资深的心理工作者为督导,开展系统的培训志愿者工作。心理救助专业人员主要应包括三类人:第一类是心理危机干预督导;第二类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实施者;第三类是危机干预的志愿者和其他一些社会工作者。在整个培训系统中既要从技术层面又要从心理层面为一些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提高督导和支持,使其掌握各种心理救助的专业技术和方法,促进心理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培训的主要机构应由重点高校和中科院心理研究所等重点心理研究机构承担,对国内现有的心理工作者和医院的精神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对一些临时救援队工作者和志愿者及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长期培训,制订一系列培训计划和考核体系,同现实的心理救助实践案例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对这些人员进行长效的培训,从而提高心理救助队伍的专业化素质。

建立心理救助的学术交流中心和信息平台。国外心理救助体系中各个学术团体或学术机构承担着重要的救助工作。一些学术团体包括高校心理专职教师和精神卫生研究所群体应是灾后心理救助队伍的主要力量。应充分重视这些群体的专业背景,充分发挥其夯实的理论和技能,可以通过网络、论坛等方式集百家所长,建立一个心理救助技术与案例交流中心或信息平台。这能更好地促进专家团队间的学术争鸣与探讨,而且也将成为今后培训、储备各种心理救助人员的学习共享资源之一。

面对重大突发灾害事件,可以使个体产生无法抵御的感觉,并失去控制的情境[9]。心理救助应将平时所采用的心理咨询技术应用到其中。心理救助应该给处于灾后的个体提供有效的帮助和心理支持,通过调动他们自身的潜能来重新建立或恢复到灾前的心理平衡状态[3]45。例如,对家长和教师的辅导是建立长效的专业化救助的又一途径。教师和家长尤其是教师可以接受心理救助的相关培训,掌握一些心理救助专业技术,使得一些存在严重心理创伤的学生得到长期的心理干预。

(三)建立合理的心理救助人员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人力资源系统建设受到各国政府及各专业组织的重视,心理援助体系比较成熟的美国建立了专门的灾难心理援助管理系统,重大灾难心理救助系统具备比较完善的辅助支持系统,这些机构均组建了专门的灾难心理救助专业人员数据库,并形成了专业人员培训计划等[10]395-398。在我国,各地医疗队的主要任务是与当地精神卫生机构一起,应建立灾后危机干预心理救助服务站,提供灾后心理救援的技术支持和培训。除协助当地同行处理受灾人群的急性心理障碍外,力求利用当地资源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较为长期的心理康复队伍,使得心理救助工作具有延续性。

灾害的心理救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心理救助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而有序的指挥。心理救助工作应该由国家统一部署和管理,建立灾害心理救助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心理救助人员的调配和调遣,对受灾人群进行适时而长期的心理救助。而且,国家还应持续地进行心理救助工作,建立不同层次的心理救助管理部门,对中央和地方的心理救助队伍统一管理和培训,使得灾害心理救助工作得以持续开展。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就设置了专门的组织管理部门来实施长效的救助。“联合国于1992年设立了人道救援事务部,并设立机构间常设委员会(IASC),以协调联合各国各分支机构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共同合作关系”[4]59-61。很多国家己经将心理援助列为灾后政府援助的常备组织,如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公共卫生署(PHS),下设心理卫生服务中心(Center fo r Mental Health Services,CM HS,其紧急服务及灾难救援项目组(Emergency Services and Disaster Relief Branch,ESDRB),主要为灾难受害人提供及时、短程的危机咨询以及情绪恢复的伴随支持等服务[10]395-396。

灾害心理救助也应对一些应急救助人员进行管理。在中央政府统管下,协同各方面的心理救助力量,从国家到地方重视建立公共健康服务系统,明确灾害心理救助中的责任单位,明确主管部门与相关应急辅助部门之间多层心理救助体系的配合关系,明确应急人员和部门的工作内容、责任、分工等事宜。

(四)制定心理救助人员资格审核标准

心理救助人员资格的审定是确保灾后心理救助工作有效开展的主要方面。各国在灾后心理救助相关政策中都强调灾后心理救助专业人员资格标准。如美国创伤后应激障碍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NCPISD)对心理救助人员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心理健康医生执照;接到通知后能够马上提供10-14天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包括能够承受恶劣的工作条件、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给幸存者和志愿者以及社区组织提供教育服务等。而且,从各国心理救助政策的发展来看,非常强调将重大的心理救助政策进行立法保障,如美国不仅制定了专门的应急法案如《斯塔福德灾难救济和应急援助法》,而且将心理救助人员的资格等纳入法律体系[10]395-398。

从各国心理救助人员标准来看,最重要的标准是救助者的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各国对职业心理救助者都规定了相应的道德规范,如美国咨询与发展协会(AACD)的会员伦理守则(1981)和日本临床心理会的伦理纲领(1990)等,都对心理救助者的道德要求做出了相关要求[11]。我国在建立心理救助人员资格审核标准时,也应重视道德素质这一方面,这样才能保障心理救助队伍的专业化发展。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制定心理救助人员资格筛选标准时,都必须注意标准建构的结构要求和内容要求,以使其既保持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潮流。

[1]刘秀丽.构建重大灾害后心理救助体系的设想[J].教育研究,2010(1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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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海英.灾后儿童心理问题的干预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138-146.

Thoughts on the Team Construction of Disaster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YU Dong-qing1,HU Xiu-jie2
(1.Preschool Department,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2.Child Nursery D Center,China FAW Group Corporation,Changchun 130000,China)

The disaster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team is very importantw hen people p rovide disaster relief.Having a strong and powerful disaster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team is the human resource foundation of the disaster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It's related to the persistence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disaster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The current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team still existsmany p roblem s,such as quantity sho rtage,members having different p rofessional backgrounds and lacking personnel selection standards.It is an impo rtant guarantee to carry out the disaster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if we can enhance the training of disaster psychological succo rs,taking all kinds of measures to imp rove the p rofessional level of psychological assistance team and establishing harmonious and unified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scientific qualification system.

Disaster;Psychological Assistance;Crisis Intervention;Team Construction

B845.67

A

]1001-6201(2011)04-0181-04

2010-12-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一五”规划项目(CBA 080234);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团队项目(NENUSKD2009)

于冬青(1974-),女,吉林德惠人,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胡秀杰(1970-),女,吉林白山人,中国一汽幼儿保教中心教师。

[责任编辑:何宏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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