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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非农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

2011-02-22王浩军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1年3期
关键词:城市化劳动力农民工

王浩军

(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河北保定,071002)

1 分流农民转移就业的现实意义

从经济意义而言,农民原本是个与农业密不可分的职业概念,专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然而,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在中国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认可下的制度安排中逐渐形成了一种身份制。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中国农民受到很大的歧视[1]。在这种肇始于1958年的“一国两策、城乡分治”的刚性户籍制度安排下,我国的农民往往是按照居住生活在特定地理环境中的人群划分的,演绎为“户口登记在农村的人”,混淆了职业农民的本意。时至今日,其政治、经济和社会身份仍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转换性。据统计,目前我国的户籍农民有9.4亿,约占世界农民总数的40%,如此之众的农民在占世界7%的耕地上仅却养活着地球上7%的非农民,劳动效率之低下可见一斑。2009年,中国第一产业增加值仅占GDP的10.6%,而就业人员却达29708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38.1%,人均GDP增加值仅为1.19万元;相比之下,二、三产业的人均GDP增加值高达6.32万元,农业劳动者人均创造价值几乎只相当于后者的1/6。

实践证明,没有哪个国家在大多数人从事农业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现代化。发达地区的农业劳动力所占人口比重普遍较低,数据显示,英国占2%,德国占2.46%,法国占4.1%,美国占4.48%,韩国占7.5%,日本占10.3%。当前,制约我国农村发展的瓶颈在于劳动力充裕却缺乏施展空间,富余劳动力以隐性方式摊薄了农村资源。要改变脆弱的农业、落后的农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总不能老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那样有什么希望[2]。必须分流农民,减少农民数量,将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这既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业结构升级所推动的与之相适应的就业结构变动的必然趋势,也是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资源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要求。只有当农村人口低于总人口的1/4时,农用土地价值才能达到市场化要求的成本阙值,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才会成为现实。而且,在现有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下,农业在GDP总的比重中是在不断下降的,如果农民人口不减少,农民增收势必非常困难和缓慢。虽然农业富余劳动力分流转移并非我国独有,但这样的转移对我国当前更具紧迫性。如何引领这些处于低生存状态的潜在失业者及其关联人口有序转移,有尊严的重新就业就成为解决中国特色现代化问题的关键。

2 “农民工”成为当前分流农民转移就业的主渠道

乡镇企业作为中国乡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初始阶段无法回避的路径依赖,成为改革初期农村发展的主要动力,担当了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最重要载体角色,仅1983~1988年乡镇企业就吸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最多时吸纳了1.3亿~1.4亿农民就业。但进入90年代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时代的到来,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重获新生,与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一起扑向市场,中国逐渐由产品短缺的卖方市场转变为普遍过剩的买方市场,除了那些已经拔得头筹的乡镇企业尚能维持生存甚或继续发展之外,内陆乡镇企业真正成功者屈指可数。个别成功的“乡镇企业”也逐渐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出现增速趋稳,资本增密,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就业弹性下降的现象。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从降低劳动力成本入手,开始雇佣外地打工者,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逐渐弱化,加之城镇就业政策的松动,农民工逐渐成为转移农民的主要途径。

所谓“农民工”是指身份还是户籍农民,法律上享有农民权利并承担农民义务,却基本脱离了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从事非农职业,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人员。据国家统计局监测,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万人,比上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农民工是伴随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从数量上讲,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力,分别占到我国二、三产业总就业人数的52%和58%,构成了不同于传统农民和工人的数量庞大的中国社会结构的第三元。现在,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较低,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城市人口增量中,71.8%是农业户口,亿万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巨大推手,在所有大中城市都活跃着他们的身影,离开他们城市根本无法运转。农民工是无限供给廉价劳动力的主体,为城市低端服务业发展创造了空间。劳动力流动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年平均9.6%的GDP增长率的贡献为16.3%,在今后的30年里,如果劳动力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的种种障碍逐渐被清除,劳动力在部门间转移可为每年经济增长率贡献2到3个百分点[3]。

3 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收入的巨大差异,导致财富的马太效应日益加剧以及劳动力存在巨大供求梯度形成的推拉合力,构成了农民工出现的主要诱因。

3.1 寻求经济改善是农民转移就业的内因

现阶段中国的贫困现象更多体现在农村,我国是城乡居民收入比超过2的极少数国家之一,1985年为 1.86∶1,1990 年为 2.20∶1,1995 年为 2.71∶1,2000年为 2.79∶1,2005 年为 3.22∶1,2008 年为 3.36∶1[4],2009年仍超过了3.33∶1。如果考虑统计数值之外的城镇居民独有的福利保障等隐性收入并将其货币化,此比值恐怕还要放大。这并非完全由于农民自身能力差异所致,而是城乡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以及二元结构长期积累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①自然环境不利是导致农村比较收益低下的客观根源。相对于城镇具有人为可选择性的优越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而言,当前我国农村低收入人口主要分布在自然环境较差的地区,其区域经济发展伊始就举步维艰。②制度结构失衡是造成农村比较收益低下的政策根源。中国作为一个后发二元国家,其工业化和城市化优先战略无法通过自我积累而必须倚重本已捉襟见肘的农业剩余来完成,通过“一国两策”的非均衡发展策略把人、财、物等公共资源配置不断向城市和工业倾斜,这种惰性思维的发酵致使农业政策调整历来都是被动的处于服务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从属位置,数十年形成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必然继续合理存在,使农民至今在经济上仍处于被剥夺的地位,绝对弱势地位没有改变。③实行耕地福利化的农民全面就业政策是用行政手段计划配置生产资源,过分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开展,基本属于养家糊口的保障性质。在土地承载力和农作物产量接近极限、农业投入边际收益递减的情况下,传统种植业基本是微利甚至亏本,激励效能释放殆尽。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正是由于我国低下的农业比较收益,致使农民奋斗的结果与利益期望值产生巨大反差,当政府致力于依靠农业本身的发展来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的现金收入主体早已非农化了。2009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实际增速为10.5%,对农民增收贡献率高达47.9%,可以说,中国农村如果没有二、三产业提供就业机会,生存问题恐难解决。

3.2 城乡劳动力的巨大供求落差是农民转移就业的外因

(1)农业可容劳动力饱和,挤出效应加快。发端于1978年的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在焕发生机后达到了顶峰。随着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人均农田劳作时间缩短,可容劳动力减少,被计划经济固化在广袤农村中的隐蔽性富余劳动力得以显现。我国目前有1.52~1.8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表面上看,这些人似乎整天都在忙碌,可他们的边际生产率为零[6],这些人约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0%,庞大的农民基数必须分流瘦身。此外,随着耕地资源因生态环境恶化自然减少、政策性退耕还林(牧、湿地)人为减少以及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加之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某些合法的政策差异以及非法的机会成本较低,导致农村人口增速明显高于城镇,农业经营规模存在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尤其是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非农用地需求猛增,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难以满足其需要,农村土地自然就成为非农产业垂涎的对象,较大规模征地在所难免,本已紧张的人地关系更是雪上加霜,农村劳动力挤出效应愈加明显。目前中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4000万人,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2001~2030年间仍将占用耕地363万hm2,新增失地农民7800万人[7]。

(2)改革开放为城镇吸纳农民工创造了体制条件。具体包括: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原有的城乡壁垒坚冰逐渐融化,取消了对农民生产经营和流动就业的限制,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自由劳动力;政策变迁诱致不同经济成分的二、三产业规模和数量迅速扩增,产生了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城市用工制度逐步放宽,减少了农民转移障碍;城市食品供应和住房体制的货币化和市场化改革,解决了农民异地生存问题等等。

4 农民工转移就业的瓶颈因素及对策分析

4.1 加强农村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

要分流农民,促进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其自身科技文化素质不可小觑。然而,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农村基本还处于被文化教育遗忘的角落,与农村庞大的人口布局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教育资源倒置,80%在城镇,农村只占20%。从文化水平看,2005年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7%,小学文化程度占14.8%,初中文化程度占67.3%,高中文化程度占10.7%,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5.5%[8]。并且,农村有限的教育开支主要用在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阶段,基础教育优先于职业教育,成年农民劳动技能培训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在政府举办的“211”工程中,100所左右的高校平均每所增加投入3亿元以上;“985”工程中的38所高校每所投入4~8亿元,而由农业部等6部委举办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资金却仅有2.5亿元。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接受过职业培训短期的占20%,初级的占3.4%,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占0.13%,而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占76.4%[9]。这种畸化的农村教育体制对农村人口科技文化素质低下,专业技能缺乏,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不足,农民长期不能挣脱贫困陷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农村教育的滞后发展使单纯的勤劳已无法适应致富的需要。随着户籍作用刚性的逐步弱化,就业屏障日益会被技术证书和综合素质所取代,低文化无技能的农村劳动力受市场竞争机制约束,职业选择难度将会明显加大。因此,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总要求,改革农村教育结构,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教育,使文化素质教育与劳动技能教育有机结合。通过解决农民的知识化问题,授之以渔,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使其不仅有机会而且有能力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改善就业状况和地位,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

4.2 从法规政策上,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出于从降低工业化、城市化成本考量,牺牲农民工的发展权为代价廉价剥夺其劳动力就成为常态。现行的农民工是城乡二元结构在用工体制中的畸型翻版,在分割的就业市场下,不能完全融入主流社会,往往是非正规就业。他们常年为城市提供劳务服务,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却被排除在当地社会福利之外,在相当程度上不能充分享受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成果,成为游离于城乡间的边缘群体。农民工大多是没有身份、权力和保障可言的“三无”廉价劳动力,仅有微薄的裸体工资还经常被恶意拖欠或克扣。当前,中国产业工人中有近2/3是农民工群体,他们劳动的时间偏长和强度偏大,但收入却普遍偏低,并且常常会被拖欠和克扣工资[10]。国家统计局2009年数据表明,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仅为47.78%,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民工普遍没有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福利。因此,要从根源上切实解决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国家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为每一个环节制定周密统一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务市场和劳动合同的监督,严格执法,以法规形式强制企业在银行开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推进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监控和劳动仲裁制度建设;并对农民工成立联合自助组织予以引导支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对资源的控制力、利益表达和社会行动能力,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不被侵犯。作为用人单位的各类企业,也必须进行行业自律,规范用工制度,平等公正地对待农民工,切实保障其正当权益,要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和保险合同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协议,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其责任,构建相对和谐的劳资关系。

4.3 创造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制度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农民进城就业必须以产业向城市集聚,提供足够多且较稳定的适合农民就业的机会为前提。然而,我国的城市化往往仅从经营“城”的角度出发,主要发挥政府推力,盲目拓展版图,热衷于表面繁荣、豪华的发展模式,忽视了“市”的内涵;热衷于发展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业结构与劳动力比较优势相背离,致使就业创造不充分,弱化了人口集聚效应,出现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的现象。据中国社科院《2009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显示:2001~2007年,地级以上城市市辖区面积增长70.1%,人口仅增长30%。即使农民能够向城镇集聚,仍受行业准入和转换障碍限制,缺乏制度的认可,主要以城乡钟摆式生活的农民工形式出现,就业极端脆弱和不稳定。尽管农民已经相当分化并进行了职业转换,甚至定居在城镇也未必能获得城市体制的完全认同(如蓝印户口等)。在城市化率大幅提高的表象中,隐含着一个尚未解决的进城农民工的身份转变问题,农民身份的不可转换性仍具有相当刚性,并未通过工业化的吸纳而变更身份。当前,我国城市化率是46.6%,而城镇户籍人口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仍是农村户籍,由于体制机制原因,并未完全享有市民权利。城市既可以凭借户籍制度和人口流动政策的有限开放获得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却不必为他们提供任何社会支持和制度性保障。在保证了城市接受优质资源延长人口红利期的同时,却把伤病羸弱的农民工踢出城镇,把其应负的社会保障责任抛回农村。

中国的城市化归根结底是农民的市民化,作为农民市民化先驱的进城农民工有充分的就业和完全的市民权益则是当前城市化的直接标志,把农民工变成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两栖人”,把其子女大规模、长期性的称作第N代或新生代农民工绝非城市化的常态。《2010中国发展报告》把“农民工市民化”作为推进中国城市化的主要任务,指出从2010年到2030年,中国应以平均每年2000万人的速度,基本解决已在城市中的和未来进城的4亿农民工,以及他们愿意留在城市生活的家属的市民化问题。因此,政府应有所为,既要加大财政投入,协调消解农民工市民化需要支付的巨大改革成本,又要进行制度创新,致力于消除障碍性制度,改变农民工身份的现状,彻底剥离黏附于户籍之上的附加权利,创造将农民工转化为稳定的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的制度环境,使其享有与市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和就业保障的政策待遇,消除其后顾之忧。不妨借鉴英国和日本城市化的成功经验[11],充分考虑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密切关系,统筹产业发展,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着力于社会公平,降低农民进城成本,加速人口要素的合理流动,推进农民工从劳动力的城市化向家庭的城市化转变,最终解决半城市化问题。

总之,农民工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增收、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和谐,还关系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最终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提高农民工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和强化权利保障放在首位,按照十七大报告和十二.五规划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探索消除产生农民工问题的深层次体制原因,拆除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樊篱。只有伴随着我国二元结构的打破,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实现,城乡、工农差距的消失,农民工最终完成向工人和市民的转化,我国的“农民工”现象才会在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中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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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黄祖辉.转型期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138.

[11]高云才.城市化不能“大跃进”[N].人民日报.2011-0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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