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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其相关理论研究

2011-02-14黄国彬

图书与情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图书馆

摘 要:界定了著作权例外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的联系与区别,指出著作权限制涉及的是著作权的保护是否成立的问题,如地域限制、时间限制,而著作权例外是在著作权保护成立的前提下,对处于版权保护状态的版权作品加以利用的豁免情形。在此基础上,依据当前主要国家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剖析了著作权例外的性质、类型与体系。

关键词:图书馆 著作权例外 著作权限制

中图分类号: D932.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1-0050-06

On Connotation of Copyright Exception and Its Relative Theory

Huang Guobin (School of Management,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Abstract: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copyright exception, analyzes the relation between copyright exception and copyright limitation, as well as points out that copyright limitation is about whether works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s, such as district limitation, time limitation, while copyright exception is the exemption for use permission of copyrighted works that are under copyright protection. On this basis, the nature, types and systems of copyright exception are also explored,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copyright laws from the main countries.

Key words:library: copyright exception; copyright limitation

CLC number: D932.41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1)01-0050-06

1 引言

如果说著作权相当于社会授予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一种独占权,那么对这些专有权利的例外则似乎是对社会的一种补偿。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现行的版权法律来看,版权立法往往需要考虑在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权和不受版权拥有人专有权限制而能自由获取这些作品的社会需要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只有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享有独占权的同时,对独占权实施一定的例外,这种利益平衡才能得以实现。

2 著作权例外的内涵与外延

著作权例外附属于著作权法律,其内涵因著作权法律例外规定的变化而变化。澳大利亚法官Philip Ruddock指出,虽然著作权法律赋予版权拥有人获得一定的专有权利,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允许版权作品使用者可以不经版权拥有人的许可而使用版权作品。[1 ]澳大利亚司法部认为,合理使用与其它例外情形构成著作权例外。[2 ]其中,合理使用的例外意味着作品利用者可以借助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为自身对版权作品的利用行为提供辩护。简言之,著作权例外即是允许版权作品使用者在不征得版权拥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复制版权作品的复制件。

2.1 著作权例外的内涵

一般认为,著作权例外既涉及著作权财产权的例外,也涉及版权拥有人人身权的例外。1997年,郑成思先生在其著作中指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86年10月的一份文件中建议,各国在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时,应强调“署名权能善意行使”,亦即对该项权利要作一定的限制。[3 ]学者张耕提到,在论及著作权的限制时,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只有著作权财产权才涉及限制问题,事实上,现代社会中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版权拥有人人身权的行使也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自然也有限制问题。[4 ]实际上,可以将著作权例外涉及的人身权例外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署名权的例外。《日本著作权法(2004)》第19条第3款规定,按照使用著作物的目的和状况,认为不会损害“著作物就是作者”之主张的利益时,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惯例,可省略著作人姓名的表示。[5 ]

其次,发表权的例外。发表权的行使是以不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的民事权利、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如果公民享有的合法在先民事权利如肖像权、隐私权等会因版权拥有人行使发表权而受到侵害,该公民可以阻止版权拥有人行使其发表权,版权拥有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侵权指控。[6 ]

第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例外。《意大利著作权、邻接权保护法(2003)》第20条第2款规定,作者不得阻止在施工中对建筑作品的必要修改,也不得阻止对已完成的建筑作品的必要修改。但如果国家主管当局确认作品具有重要的艺术性,这种修改必须委托作者本人考虑和进行。[7 ]《日本著作权法(2004)》的规定最为完善,该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作者享有的对作品保持完整性权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修改:(1)出于学校教学目的,而对著作物的用语和用词所做的不得已的修改。(2)由于建筑物的扩建、改建、修缮或更换图案的修改。(3)为了把不能使用的程序著作物在特定的计算机上得到使用,或为了使程序著作物在计算机上发挥出更好的功效,而对程序著作物所做的必要修改。(4)除前三项外,按照著作物的性质及其使用目的和状况所做的不得已的修改。[8 ]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并未对著作人身权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做出明确的例外规定,但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第16条第3项中做出如下规定: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版权拥有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9 ]

笔者认为,著作权例外是指,依据著作权法律的规定,或者是依据版权拥有人让渡部分专有权的声明(如CC协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拥有人授权也无须补偿版权拥有人就可以按照一定形式来使用版权作品;或者是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拥有人授权就可以按照一定形式来使用版权作品,但要补偿版权拥有人;或者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它特定情形。

2.2 著作权例外的外延

著作权例外内涵涉及的是著作权例外是什么的问题,而著作权例外的外延却是回答哪些情形属于著作权例外的问题。澳大利亚版权法评审委员会(the Copyright Law Review Committee, CLRC)认为,著作权例外包括合理使用(Fair Dealing),图书馆和档案馆享有的复制权例外,技术措施规避例外和计算机程序利用例外,法定许可(Statutory Licences),其它相关例外,如,复制与相关使用的例外,表演、传输与广播的例外。[10 ]

2.3 著作权例外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多数学者、立法部门、国际性组织、国际性著作权协议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著作权例外。如,Kenneth D. Crews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概括性例外。[11 ]CLRC在其发表的“对简化l968年《版权法》的报告”中指出:“严格说来,合理使用不是一项对侵权的抗辩,而是划定了版权拥有人权利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著作权例外的最大适用范围”。[12 ]NDIIPP、JISC、OAK等国际组织在其2008年发布的“著作权法律对数字资源影响的国际研究”报告中将合理使用纳入版权例外的范围。[13 ]国际通行的,针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基本是采用原则式(即开放式),如《伯尔尼公约》、Trips、WCT等均采用“三步检验法”的方式,确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并将之作为著作权例外的一项广泛性标准。

3 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

有关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的内涵界定,国内外学者至今仍未形成一致意见。归纳起来,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3.1 国内学者多将著作权限制与著作权例外等同

至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内法律界的学者,还是国内图书馆界的学者,多数学者在研究著作权例外问题时,均未有明确提出著作权例外的概念,相反却是采用著作权限制加以代替。国内学者对著作权限制的理解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著作权限制的界定。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针对版权拥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即对版权拥有人依法享有的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的限制。[14 ]吴汉东认为,著作权的限制,通俗地说,即是指某些行为在某种情况、场合或条件下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15 ]简言之,即这些行为不被视为侵权。学者刘志刚指出,版权权利限制是指,某些作品使用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版权权利的范畴,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使这种行为不再属于侵权。[16 ]版权限制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版权的适当限制,以确保社会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因此,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版权拥有人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定应尽的义务。[17 ]诚如国外学者Guibault所言,版权限制是版权制度整体的一部分,是法律对版权作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认可,使得版权作品使用者能够对版权作品进行非授权使用。[18 ]

其次,关于著作权限制存在的依据。吴汉东认为对版权进行限制可以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和完成的,同样又将成为后人创作更优秀成果而吸收和借鉴的对象。因此,任何作品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为促进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和提高,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权利的独占都不应当是绝对的和无限制的。[19 ]

第三,关于著作权限制的类型划分。学者刘志刚将版权限制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一般权利限制和特殊权利限制。一般权利限制是国际公约和各国版权法所普遍规定的,主要包括版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地域范围的限制、个人使用目的方面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而版权的特殊权利限制则包括合理使用、许可使用、公共秩序保留。[20 ]也有学者认为,著作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个方面。[21 ]

3.2 国外有关组织、学者对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

首先,未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加以明确区分。有部分国外学者未明确区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这两个概念。比如,2006年出版过《适用于图书馆员与教育工作者的著作权法律:创新性战略与实用性解决方案》[22 ]一书的Kenneth D. Crews,在其于2008年8月提交给WIPO的研究报告《适用于图书馆与档案馆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中指出,“为了保持表达的一致性与清晰性,本报告不会使用‘limitation(限制)‘exemption(豁免)等表述,而是使用‘exception(例外)作为这些术语的统一表述”。[23 ]2008年,Lea Shaver在《知识获取在巴西》一书中谈到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时指出,没有必要明确区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24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成文法也未有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加以明确区分。加拿大现行版权法将著作权例外与限制统称为“不侵犯版权”(It is not an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25 ]而一些著作权成文法却是将例外与限制归入同一条款而不加以明确区分。比如,WCT第10条的名称为“限制与例外”[26 ];WPPT第16条的名称为“限制与例外”[27 ];《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5条的名称为“例外与限制”[28 ]。在澳大利亚《版权法修正案(数字议程)(2000)》(Copyright Amendment (Digital Agenda) Act 2000)中,整部修改案并没有出现“limitation”、“exception”、“exemption”、“fair use”或“fair dealing”等字样。相反,形如“not infringed”这样的表达却一共出现31处,举凡出现“not infringed”的地方均是对某种行为不被视为侵犯著作权专有权的阐释。[29 ]

其次,明确区分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IFLA在“数字环境下版权和邻接权的例外与限制:国际图书馆界的视角”中指出,著作权限制主要是指保护期限限制(Duration of copyright)、受保护权利的种类限制(Limited suite of rights)以及标的物限制(Subject matter),[30 ]比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Art. 2(8))规定“时事新闻”不应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31 ]对此,国外学者Ricketson Sam认为这是著作权限制的体现形式,而不是一种著作权例外。[32 ]2003年,Ricketson Sam在向WIPO提交的报告——“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限制与例外”中指出,我们不对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做出明确区分。[33 ]在某种情况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如果一定要严格区分的话,那么,著作权限制是指完全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之内的情况,而著作权例外却是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不受著作权侵权追究的某种行为或情形。也就是说,著作权限制主要是指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型,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期限等问题做出限定,涉及到的是作品是否受版权法律保护的问题。著作权例外却是在作品处于版权保护状态下,对版权拥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实行一定的制约,涉及到的是在确认作品受版权保护而且尚处于版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利用情形。此外,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律研究院(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Law University of Amsterdam)P.Bernt Hugenholtz 和明尼苏达州大学法学院(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Ruth L. Okediji均认为,著作权限制不同于著作权例外,并列举了国际性著作权协议有关著作权限制规定的具体情形(见表1)。[34 ]

3.3 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两者涵盖的内容并不相同

笔者认为,著作权限制与著作权例外两者涵盖的内容并不相同。国内知识产权研究学者薛虹有关表述可以佐证这一点,“缔约国既可以在本国中将原有的符合伯尔尼公约的限制和例外延及到数字化环境,也可以设计适合数字网络环境的新的限制和例外”。[35 ]显然,薛虹教授是将限制与例外加以区别对待的。只介绍著作权例外肯定不能等同于介绍了著作权限制。目前,著作权限制在国内提得较多,而著作权例外提得较少,虽然国内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例外与限制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即对于著作权作品使用者的例外,就是对著作权拥有人的限制。事实上,著作权限制涉及的是著作权的保护是否成立的问题,如地域限制、时间限制,而著作权例外是在著作权保护成立的前提下,对处于版权保护状态的版权作品加以利用的各种豁免情形。

4著作权例外的性质、类型与体系

4.1 著作权例外的性质

(1)多样性。由于利益立场的不同,不同主体对著作权例外的诉求并不一致,著作权例外呈现出多样性。比如,个人用户的著作权例外更多的是立足于私人使用或内部使用,商业用户更希望在商业开发中享有著作权例外,而公益性机构则希望在公共服务中享有著作权例外。

(2)平衡性。著作权例外能够有效平衡版权拥有人的个人利益和作品广泛传播的社会公益性。一方面,为了促进创造与创新,通过控制作品的利用方式,版权法赋予版权拥有人一定的排他性经济权利;版权法也希望通过促进版权作品的自由流通和共享让普通社会大众受益,在此情况下,当前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著作权法律均会做出例外的规定。[36 ]这是著作权例外平衡性的重要体现。

(3)动态性。著作权例外的动态性表现为著作权例外的范畴与边界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进,作品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以及作品利用方式的变化而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由于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基于平衡各方权益的版权立法指导思想,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新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就会有对应的著作权新例外出现。比如,除了版权法律会对版权拥有人提供保护,技术措施也能为版权拥有人提供保护。在前数字时代,由于技术措施并不存在。专门针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著作权例外也就不存在,而随着技术措施成为有效控制版权作品访问和使用的手段,规避技术措施的著作权例外也就进入了著作权例外的范畴。

(4)地域性。著作权例外由著作权法律所规定。作为著作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例外也因著作权法律在适用地域上的受限制而使自身具有地域性。简言之,一个地区或国家可适用的著作权立法规定未必能在另外一个地区或国家同样可适用。

4.2 著作权例外的类型

著作权例外的类型实际是著作权例外的外延的一种聚类形式。WIPO版权与相关权利委员会指出,著作权例外主要包括三种:(1)面向私人使用的著作权例外。包括:公共演讲、引用的权利、对当前事件的报道、模仿的权利、非商业用途的私人复制、家庭录音或录像等。(2)与商业利益、企业活动及竞争相关的著作权例外。包括:新闻评论、广播机构的暂时性录制、博物馆目录、出于互操作的需要而进行的破解或反向工程。(3)与整个社会密切相关、涉及促进知识和信息传播的著作权例外。包括: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例外,为教育和研究服务的教育主体的著作权例外,残障人士享有的著作权例外,以及议会报道、司法审判、宗教庆典等涉及的著作权例外。[37 ]

国外学者B. Hugenholtz将著作权例外界定为四种类型:(1)著作权例外涉及引用权、滑稽模仿权、漫画权、报刊摘编权、模仿权等,即允许使用者参考、引用他人作品而无需事先征得其同意;(2)著作权例外与公众利益相吻合。按照这种假设,版权例外可以从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系统、档案工作等社会需要中找到根据,因此,对作品的某些使用不能列入权利人独占权中,理由是要满足社会自由免费地获取这些作品的需要;(3)著作权例外是以应对市场衰竭目标的一些例外,也就是说权利人无法对其作品行使专有权。在称之为“私人拷贝”的例外中就授予了这种限制,因为权利人根本无法了解,因此也无法许可或者禁止借助复录设备比如录音带、录像带或其它空白磁盘和光盘等对其作品进行拷贝;(4)著作权例外是数字环境下出于私人使用的复制权例外。借助数字技术,版权拥有人可以清晰知晓或者控制购买者的复制行为。因此,数字环境下出于私人使用目的的复制权例外的存在依据、适用情形将构成一种重要的著作权例外。[38 ]

笔者认为,从不同的划分角度和思考标准出发,可以将著作权例外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从专有权例外的角度分析,著作权例外包括财产权例外和人身权例外。

其次,从著作权例外涉及的专有权的数量来看,著作权例外可以分为涉及一揽子专有权的例外和某项专有权的例外。前者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为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或法定许可等;而后者主要包括复制权的例外、翻译权的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技术保护措施规避的例外等。

第三,从著作权例外的来源来看,著作权例外可以分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和版权拥有人的声明性例外。前一种著作权例外是在版权拥有人保留所有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all rights reserved)的前提下,由著作权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后一种著作权例外是在版权拥有人主动让渡某项著作权专有权的前提下(即some rights reserved),作品使用者依据版权拥有人的专有权让渡声明(如CC协议)而使用作品的情形。

4.3 著作权例外的体系

著作权例外体系主要是指著作权成文法关于著作权例外规定的表达模式。国外有学者将著作权例外体系划分为开放式例外体系和封闭式例外体系。[39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现状来看,笔者将著作权例外体系划分为原则式例外体系、列举式例外体系以及混合式例外体系。

(1)原则式的著作权例外体系。原则式的著作权例外体系是指未对构成著作权例外的各种情形加以一一列举。正如Colombet所指出,这种处理方式虽然没有详尽列举那么准确,但显然具有灵活的优点。[40 ]比如,《美国著作权法(2007)》第107条条款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该条款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既不必为此需要征得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也不会构成侵权,但该条款并没有详尽列举确定使用作品是否合法的各种要素。采用这种著作权例外体系的国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

(2)列举式的著作权例外体系。列举式的著作权例外体系建立在对著作权例外情形的详尽列举上。从当前著作权例外的立法现状来看,这几乎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法国著作权法(2006)》第L122条第5款列举了对专有权的一系列例外,譬如私人使用复制、分析和简短引用、报刊摘编等;[41 ]《英国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2007)》列举了一系列著作权例外[42 ],包括出于评论或教育目的等目的的例外;爱尔兰著作权法《版权与相关权利法(2000年)》重申了原来列举的著作权例外,譬如以评论、介绍、教学等为目的的引用可以适用著作权例外。[43 ]

(3)混合式的著作权例外体系。此种著作权例外体系以列举式为主,但在确定特定著作权例外的情形适用时,需要结合原则式规定,综合考虑。比如,《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2001)》第5条是一条表明对版权限制立场的条款。[44 ]事实上,该条款一开始就根据原则式著作权体系精神列出了一份详细的清单。比如,关于复制权的例外主要包括:私人拷贝、图书馆和其他教育机构、博物馆或档案馆实施的行为、广播组织临时录制等。但是,该指令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果所作使用有正当的理由,即以授权复制为目的,那么所有这些例外均适用于发行权。如此看来,指令似乎符合列举式著作权例外体系的原则。然而,第5条第5款却又规定,这些例外只有遵守三步检验法才有效。也就是说,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而且不应当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样又把原则式著作权例外体系的立法原则加以体现。

5 结语

著作权例外的存在是“有效平衡著作权各方利益”这一著作权立法根本指导思想的体现。明确著作权例外的内涵与外延,区别著作权例外与著作权限制,了解著作权例外的性质、类型与体系,有助于全面深入的界定著作权例外,为各机构比如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美术馆准确把握自身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提供理论依据,也为这些机构反映自身的著作权例外诉求指明了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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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DB384F24FF2AED55A1.tpdjo13v_2?cidTexte=LEGI

TEXT000006069414&idArticle;=LEGIARTI00000627

8912&dateTexte;=20090228&categorieLien;=cid.

[42]UK.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 Act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p. 48 (1988), as amended in 2007[EB/OL].[ 2010-06-27].http://www.ipo.gov.uk/cdpact1988.pdf.

[43]Guido Westkamp. The Implementation of Directive 2001/29/EC in the Member States[EB/OL].[ 2010-06-27].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copyright/docs/studies/infosoc-study-annex_en.pdf.

作者简介:黄国彬,男,国家图书馆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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