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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机合作社发展模式与启示

2010-10-23

山东农机化 2010年6期
关键词:农业机械机械化农机

金 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韩国等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经验。

在西欧国家,农民需要提供什么样的农机服务,农民自家的农机坏了等等,只要打一个电话,就能得到优质的上门服务。在日本、韩国,农机服务体系也相当健全完善,从组织农机生产,到售后服务、农机培训、农机维修等等,都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使农机的购买者、使用者毫无后顾之忧。

西欧国家和日本、韩国在推进农机化中,都十分重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西欧国家有农业合作社,日本有农协,韩国有营农团,这些都是农民组织。他们就是以这些组织作为载体,把农民联合起来,有效地推进了农机化。

一、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简述

高度的农业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水平。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均具有较高的农业装备水平和机械化作业水平。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每个农业工人拥有的机械设备达1.5万美元,比制造业工人拥有的机械装备率高22%;加拿大平均每个牧业劳动力拥有8万加元的机械设备;法国和德国每个农业工人拥有的固定资本在2000美元以上。先进的农业装备和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产品随着技术的不断改革更加多样化、性能更可靠。高新技术、精准农业技术在农业机械中广泛应用,使农业机械向高度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高生产率方向发展,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农业机械化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从事农业的人口比重下降,推动了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大分工和经济繁荣。

完善的农机社会服务体系。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美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很成熟,是一个高度分工协作的产业。农场的耕作、播种、施肥、灌溉、收获、加工等作业,可以自己动手,也可以请服务公司全过程代办。农场的任务是制订计划并掌握各个环节的时机和技术,提出生产过程中的措施和要求,签订合同,明确任务和要求,各个环节的工作均可交给服务组织办理。

“农机环”是德国的农机合作组织,约一半农户加入了农机环,政府对农机环给予扶持:一是对农民合作购买大型农机给予资金补贴等优惠待遇;二是对合作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如电脑设备等;三是培训合作社负责人,提高他们的组织服务能力。

法国在战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业机械逐步取代了畜力和手工劳动,为了解决购买昂贵设备的资金困难,提高农机利用率和降低生产成本,农民自发组织了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机的“居马(CUMA)”合作社。一些大型、专业化农业机械,如经济作物作业机械、大型收获机械基本建设机械等,都通过合作社集体购买。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居马”的机具使用成本比个人购机使用降低了40%。合作社的收入来自社员交纳的会费和农机作业服务费。

日本的农机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机银行”。日本针对农户小而全的农业经营形式建立了“农业机械银行”,有效地解决了农机化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做法是由几户农民联合起来,一家买收割机,另一家买插秧机,其余的几家分别买拖拉机、排灌机械等,独立经营管理,统一集中协调使用,使用人向机具所有者支付租金。这种做法投入资金少,使用效益高,作业成本低,社会效益显著。1978年在东京开始推广,目前在全国已有1000多个这样的“农业机械银行”。

发达国家都建立起了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系统、私人服务系统和农民自己联合组织起来的合作服务系统。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以法国居马、德国的农机环和韩国的机械化营农团为典型代表的纯属民间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第二类是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给予补贴,协助政府制定或执行有关政策,带有明显管理性质的组织形式,如日本的农业机械化协会、全国农业机械商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机械工业会;第三类是纯以盈利为目标的公司和企业,美国和德国的农业机械租赁公司、经销商等是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纯属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如日本的肥料机械处、地方农政局和美国的农业部。

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广、服务质量高。 服务领域包括了从种到收到农产品的加工及流通的农业生产全过程。如西欧国家的大型、综合性农机服务组织拥有耕、耙、播、收等各类作业机械,各种专业服务组织可以提供种苗、植保、储运、加工等服务。这些国家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了90%以上的农业劳动,使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加快了城市化进程。

在组织方式上,服务组织的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一人一票,有合理的分红机制。在管理方式上,每个服务组织都有协会章程,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服务组织的重大决策活动等必须经会员大会的表决通过才能实施。

服务组织承担着新技术、新科技的试验示范与推广的职责。由于农机服务组织有比较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高素质的农机技术人员,因此对新技术及新机具的接受能力要强于单个农户,在机具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方面都发挥了较强的示范推广作用。

服务组织起着联系政府与农户的桥梁作用。由于采取市场化、商业化的运行模式和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农机服务组织对政府政策和市场行情了解及时,有利于指导农产的经营生产活动;同时通过指导和服务,了解农户的需求,可以把信息及时反馈到政府决策部门,使政府更好地制定适合农业发展的政策。

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通过合同形式规定组织及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组织一般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须向组织交纳一定费用。农机合作组织对产权、服务范围、资金筹集均有相应规定,并制定详细的机械使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下属分支机构调整和解散条款等。

发达国家的农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很小,农业劳动生产率很高,对现代农业装备具有强烈的需求,农机社会化服务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了组织保障。迪尔、凯斯纽荷兰、阿格科、克拉斯、沙姆道依次法尔、库恩、格兰、久保田等著名农机企业广泛分布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机械化高度发达的国家,先进的农业装备技术和强大的农机工业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物质基础。

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美国的农业立法比较完备,在农业法中对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教育、教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德国主要通过制定《农机法》要求农机制造厂商必须保证本厂农机产品有充足的零部件供应和农民操作安全。日本政府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协同组合法》、《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农业复兴法》、《土地改良法》、《农地法》等法规和政策。在政策体系上,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在农业机械购置方面都实行了补贴支持政策。韩国在推进农机化的关键时期,对一定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机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办法;而日本则侧重于对购用高效农机实行补贴;德国侧重于对农民用的柴油实施23%~50%的价格补贴。美国支持农机的政策主要表现为信贷和税收政策。

二、发达国家农机合作社运行及发展机制

农业机械合作社由那些希望共享农业机械的农民组成。其成员共同投资购置农业机械,共同分担固定成本及运营成本,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归合作社所有。无论成员对合作社投资多少,每位成员对合作社的任何决议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农业机械合作社为农民带来许多益处。

一是可以节省成本,加快农业机械更新速度。二是在购买农业机械时可获得价格上优惠,增加农户购买力。三是通过合作社购买和租借机械设备(特别是大型设备)。四是享受先进机械和技术带来的便利。五是农民从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资源。六是共享农业机械使得年轻一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会产生较大的债务负担。农机合作社的由许多农场组成,一个合作社至少有5名成员,法国的居马和美国的农业机械合作社(威斯康星州法令)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假如成员少于50名,那么必须在其中选出最少3名董事。根据合作社的大小,合作社可以通过成员协商一致管理,或者是聘请一个经理管理(该经理应该是非合作社成员)。此外,还要雇佣其他辅助成员包括机械师、会计、机械设备驾驶员等。

农机合作社资金一般来自3个方面:成员投资、信贷和会费。以居马为例,加入合作社任何一个下属分支机构,每个成员都必须进行一定份额的投资,合作社利用这些投资购买农业机械。成员投资没有利息,通常也只需交纳购买机械价格的20%~30%。多数情况下,成员投资额由所有成员平摊。剩余70%~80%的费用,则通过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为了保证每个居马的下属分支机构的机械设备快速周转,贷款期一般较短。此外,会员还必须缴纳一定的会员费,每位成员所分担的费用与其使用机械的多少成正比例,会员费的多少取决于开支情况。如果居马运作成本产生盈利,盈利则由居马保留或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返还给成员,实际上盈利的返还是通过降低来年会员费的方式返还给成员。在合同期内,原有设备的更新出售由董事会决定,出售机械可用于降低会员费或购买新机械设备。原来的合同必须终止,需要签订新合同。若合同到期,成员可选择解散机构,相关设备在出售前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出售所得归居马所有,该机构的最初成员可得到相应的补偿。组建合作社需要成员的前期产权投资,即成员希望加入合作社就需要进行投资。投资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寓抵押或土地参与的方式。以土地参与投资的方式,是根据在合作社中需要使用设备的数量占总使用量的比重来核算其所有权。但无论每位成员在合作社中所占产权多少,其投票权都是一样的。

合作社成员签署书面协议,商定如何使用每台机械,协议中明确规定产生争执或者一方当事人终止农事时怎样解除共有机械的所有权,并说明在其共有机械所有权解除时如何确定机械当时的价值。农业机械合作社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机械的共同使用、租赁、推广、培训、维修、燃料供应等方面。其中,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服务是其核心内容。农业机械合作社、制造商和独立的公司都可以提供租赁业务。租赁方式有普通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税收的不同。每个农业机械合作组织对机械的使用和维护都有严格管理规定,如果发生故障,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员,必要时召集该分支的所有成员,共同寻找发生故障的原因;如果不是意外事故,造成事故的成员必须支付维修费。如有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是意外,由分支机构所有成员共同负担维修费。如果有较大的无过失故障,而合作社没有足够的维修费用,则该分支机构成员需支付额外费用。由于加入合作社,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员正常进行种植作业只用4~5天,收获只需要3天。有研究表明,一般情况下,合作社成员每小时的固定成本要比个体农户低27%,尽管合作社成员每小时的运作成本要比个体农户高46%,但是,因为合作社成员每年使用收割机作业的时间短,总成本降低。

各个合作社成员对劳动力的需求不同,需要工时长短不一,或是没有足够的工作量来独立雇佣全职劳动力,农业劳动力合作组织应运而生,主要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稳定和有技能的农业劳动力,形成各合作社之间农业劳动力的共享。

三、发达国家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对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机作业、教育培训、农机产品质量和安全等,并在法律框架下实施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我国应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框架下,出台涉及农机各方面的细则法规,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干预应以相关法律为框架和指引,强调以经济手段对农机社会化服务进行引导和扶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政策应向多元化发展:继续对农业机械购置实行专项补贴;继续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专项补贴;继续执行农机作业免税政策;加大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基础上,改善融资环境,增加专门为农业机械化融资的渠道。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农机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可以包括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行政管理服务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为农机经营主体服务的组织,这一层次的主要职能是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信息开发服务、培训、农机产品质量鉴定、安全检验以及农机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和安全保险等服务范畴。这一层组织可以包括政府、中介性的公益机构、各种农业合作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第三个层次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它由农机大户和各种农机服务组织以及各种企业性的服务组织构成,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中坚力量。应逐渐引导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拟定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协会章程和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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