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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与《正名》篇中的正名思想比较

2010-08-15沈桂丽

关键词:客观事物墨家语词

沈桂丽

《墨经》与《正名》篇中的正名思想比较

沈桂丽

比较墨家的《墨经》与荀子的《正名》篇中的正名思想,指出荀子《正名》篇中的正名思想是对《墨经》正名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更全面、更系统化、更理论化的正名观。

墨家;《墨经》;荀子;《正名》;正名观

率先提出“正名”要求的是儒家,意在重建理想的封建社会关系,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后来的一个时期,由于在名辩思潮中缺少理论见解,使儒家在这一领域大大落后于墨家、名家。直到战国末期,终于出现在名辩研究上卓有成效的荀子,他著的《正名》篇堪与墨家的《墨经》①,名家的《名实论》相媲美。本文将《正名》篇与《墨经》中的正名思想进行比较,来看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制名者

谁来制名?谁来规定词义?这个问题,无论名家也好,墨家也好,都未曾提及。荀子第一个回答说:“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就是说,名称是由君主统一制定的,君主是规定的语词定义的操作者,具有垄断的话语权。

有一部分名,先王已经制定,还可以沿袭使用。旧名的规定定义由先王作出,这些可以沿袭使用的名,荀子称之为“旧名”。例如,刑法之名——刑名,爵位之名—爵名,仪礼之名——文名,等等,这些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名称,前代君王已有明确规定,后王没有必要重新制名,即要“循于旧名”。先王的规定又在后王那里是说明性的语词定义。

大量的名,是关于自然万物、社会现象以及人的各种情状的描拟。这一类名,统称为“散名”。制定“散名”的责任就落在了后王的肩上,后王要“有作于新名”,即只有君主,才有资格充任首次规定性的语词定义的操作者,尽管在君主之前可能已有非君主之人士作出了规定。

在这里,荀子一方面看到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类情况:某些社会现象,虽然沿用旧名,其“实”已经发生了变化,背离了旧名。这种实不符名的现象,应该得到纠正,即用旧名约束规范,使人们的行为重新回到原来的轨道上;另一方面也看到客观世界的变化,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旧名已经不足以概括、反映现实。因此,他在强调必须保持部分旧名相对稳定的同时,也注意到了确定新名的必要性。这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这是每一个在位的君主必须考虑的事。这与仅仅强调正名,而没有注意到名的继承性、变化性,没有意识到名应该由最高统治者统一规定规范的其他名辩之士相比,显然是一大进步,也是比墨家正名思想先进之处。

二、制名的根据

根据什么来制名呢?对此,荀子提出了“缘天宫”,“天官意物”、“心有征知”。名称的同异是根据什么而定呢?荀子说:“然则何缘而以同异?就是问怎样规定某个语词所表达的普遍概念?这个普遍概念反映的是一个特定的类,异于其他的类。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此所缘而以同异也。”这里说明了普遍概念的形成过程。作为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在这里实际提示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过程。人认识客观事物,首先要经过感觉器官(天官),“天官意物”就是人的感性认识。“心有征知”就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思维活动,也就是理性认识。客观事物千差万别,纷繁复杂,怎样才能正确地制定他们的名称呢?怎样才能名实相符?荀子认为根据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去确定名称的同异,这才是制名的可靠的基础和根据。有了这个基础和根据,事物的名称就好确定了。“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命之”就是用某个语词表达某个普遍概念,对有相同属性的事物,就用某语词表达它,对不同类的事物,则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它。与荀子相比,墨家也有相似的观点,如“知,材也”(《经上》),意思是智能是用来认识事物的机能,也就是说,人是具有认识能力的。“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视”(《经说上》),意思是接触了物,才能摹拟其形状,才有感觉、知觉、印象、观念,正像眼睛接触外物而见到物一样。“恕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者著,若明。”意思是,心智对“过物”而能“貌之”所取得的感性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才能形成明确的概念。可见墨家认为概念是理性认识阶段上的产物。由此,我们看到《墨经》与《正名》篇中,都认为概念是理性认识阶段的产物;概念虽然离开了个别事物的具体形象,但它却更能深刻地反映客观现实。在这一点上,墨家的论述更为深入,“若明”优于“若视”,“恕”是“知”之上品。“恕”能够让人不必通过感性形象而通过概念的抽象认识去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若共有属性)。

三、制名的原则

在制名的原则上,墨家和荀子有较多的相同点。首先,墨家、荀子都认为名是反映实的。《墨经》中有:“举,拟实也。”(《经上》)举,就是拟实,用名来模拟、比况、反映认识对象,使人明白。“名实耦,合也。”(《经说上》)名称和客观对象是相配在一起的。“告以之名,举彼实也。”(《经说上》)称说这样的名来描述那样的客观对象。“名,若画虎出。名之与实,犹如画的虎与真的虎的关系一样。”“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经说下》)意思是,名能反映客观对象,有了客观对象,方才有名;没有客观事物作为反映对象,也就没有名。“以名举实。”(《小取》)用名来表达客观对象。“名,实名。”(《大取》)名,总是客观实在的名。荀子《正名》篇中有:“制名以指实。”意思是制定各种名称来指称各种事物。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两者都认为名是用来代表实的,两者都表明了语词(名)具有指称性。语词传达的概念反映客观对象,语词是客观对象的语言表示形式。

其次,墨家、荀子都认为名和实必须相符一致,都认为“语词”与“概念”(基本词义)是统一体。《墨经》中有“正名者,彼彼此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可彼。”大意是:彼之名必须与彼之实相应,此之名必须与此之实相应,因此,彼和此之名必须是确定地反映与之相应的彼和此之实。就是说,只有与实相符的名才算是“名正”。如果一个名所涉及的对象不确定,即一个名可以反映此,也可以反映彼,模棱两可,那这个名必是“乱名”。荀子在《正名》篇中也有类似的论述,“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相同的事物取相同的名称,不同的事物取不同的名称。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同实者莫不同名也”。意思是有什么样的事物,就应该有什么样的名称来反映它,这样制定出来的名才能达到“名定而实辩”,“名闻而实喻”的效果,否则“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玄纽,贵贱不明,同异不别”。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墨家、荀子都认为,名称要能确定地反映客观对象。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两者都强调了语词(名)的确定性,客观对象不同,用以表达相应概念的语词也应当是不同的,这实际上明确了语词的内涵和外延必须是相符一致的。但墨家没有严格区分概念与语词,这突出表现为《墨经》中没有深入讨论“并非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同一概念可以由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个语词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荀子注意到了概念与语词的区别,他对“物有同状而异所者”和“异状而同所者”这两种情况加以区别。

此外,荀子在名的确定性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善名”的要求,“名有固善,径易不拂,谓之善名”,“径易不拂”是指简单明了而又不自相矛盾,所以,“善名”就是指容易被人正确理解的名。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荀子的善名要求,就是要求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应当是明晰的。

另外,荀子提出了“稽实定数”的制名原则。他说:“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二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这里荀子看到了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那么,如何准确地“制名以指实”呢?荀子具体地阐述了他的看法:客观事物是发展变化的,词的发展变化受客观事物发展的制约,在客观事物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下,词也不应当有什么变化。所谓“旧名”就是这种情况,例如“刑名”,即“刑法之名”,刑法之名自先王以来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后王应当“循于旧名”。

在荀子的正名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是“约定俗成”的制名原则。应当说,最早提出“名”具有社会约定性思想的是墨家。《经上》曰:“君,臣,民,通约也。”就是说,“君”,“臣”,“民”这三个名是大家共同约定的。人们可以通过共同约定,把一国之最高封建统治者称为“君”;把帮助他统治的人称为“臣”;把受他们统治的人称为“民”。还进一步指出,“名”一经约定,就不能由个人随意改变,而必须以约定之名为标准。《经下》指出:“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说在。”这就是说,如果离开人们约定俗成之名,而自己任意加以命名,这样的名是不能为大家所理解和接受的。

但第一次对“名”的“约定俗成”的制名思想进行概括,并使之上升为理论原则的是荀子。荀子在《正名》篇中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这就是说,一个正确的名必须是经过约定俗成的“宜名”、“实名”。“宜名”是就名的形成过程而言,即只有经过约定俗成之名,才能是适宜于运用的名。“实名”是就名的内涵而言,即只有能用以指实之名才能谓之“实名”。

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荀子在怎么样才能“正名”这个问题上与墨家一脉相承,不过,荀子探讨得更深入、更全面。他不仅表明“名”具有指称性、确定性,并且还进一步阐述了“名”要具有明晰性、准确性、社会约定性。这一套正名理论,在过去可以很好地为封建统治者服务。在今天,它对语言的规范化,尤其是语词的规范化,依然有借鉴作用。

四、名的分类

《墨经》将名分为三类,“名、达、类、私也。”(《经上》)在《经说上》中解释道“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从解释中可知,这三类是从名的外延上来分的。达名的外延最大,包括一切事物。“物”这个名,就是达名。类名的外延比达名小,比私名大,类名的反映对象是某一类事物,只要是这样的一类事物,就具有某些共同的属性,就得到这同一的名。“马”这个名就是类名,只要是属于马这一类事物的个体,都可以用“马”加以命名。私名的外延最小,限制到只有一个单独事物,“是名也,止于是实也。”意思是这个名仅仅限于这个实。

荀子也从外延上对名进行了分类:“固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固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举之,固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意思是,万事万物虽然多种多样,有时要把它们总起来表达,就把它们叫做“物”,“物”就是一个“大共名”。用这种决定共名的方法进行类推,共名中又有共名,直到无法再用共名为止。有时要概括万事万物中的一部分,如飞禽走兽一类,就把它们叫做鸟兽,鸟兽这样的名称是一个类别的名称。用这样确定别名的方法进行类推,别名中又有别名,直到无法再用别名为止。可见,荀子的“大共名”相当于墨家的“达名”,都是属于范畴性的名。虽然达名由墨家所创,但墨家对其定义并未作详细分析,而荀子对“大共名”进行了论述。它是通过“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而得到的名,是通过不断地抽象概括,达到最高层次的名。荀子将“鸟兽”这个名称为“大别名”,大别名是概括万事万物中的某一部分而得到的名,相当于墨家的类名。“至于无别然后止”的事物的名仅仅反映的是某一具体事物,这相当于墨家的“私名”。

与墨家不同的是荀子更直接、更深入地讨论了不同种类的名在外延上的包含关系。荀子是从客观事物的实际出发,既看到了它们的共同性,又看到了它们的差别性,更看到了他们的层级性。

此外,荀子对名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分类,如:从内容上可分为刑名、爵名、文名、散名;从历史角度可分为旧名、新名;从用字多少的角度可分为单名、兼名;从社会使用的角度可分为宜名、实名、善名。这些无疑都丰富了人们对名的认识。

以上从四个方面比较了《墨经》与《正名》篇中的正名思想,总体上说,荀子在《正名》篇中的正名思想,是对《墨经》正名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更全面、更系统化、更理论化的正名观。

注释:

①本文所指《墨经》是广义上的,包括《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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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0)13-0023-03

沈桂丽(1971-),女,广西桂林人,硕士,湘南学院(湖南郴州423000)中文系讲师,从事语言逻辑、词典学研究。

201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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