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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缺陷及法律对策

2010-08-15张胜前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贸易壁垒壁垒标志

张胜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招生就业处,河南郑州 451200)

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缺陷及法律对策

张胜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招生就业处,河南郑州 451200)

绿色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也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挡箭牌。为此,要认真探讨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缺陷及法律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缺陷;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制度,又称绿色壁垒、环境壁垒,是以保护有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通过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实行贸易保护的新型贸易保护主义。它属于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形式,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反映了消费者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也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阻止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挡箭牌。一般来说,绿色壁垒具有表面的合理性、歧视性 (不平衡性)、隐蔽性、影响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等特征。绿色壁垒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性反应。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我们有必要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一、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生态灾难: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成灾、水体污染、森林破坏、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加剧、野生动物物种大量灭绝等等,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已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关注环境、保护地球成了人类最为重要的事情之一。在环保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国际贸易中有关环境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贸易与环境随即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人们在衣食住行方面开始追求“绿色消费”,低碳经济成为时尚。20世纪 90年代初期的调查显示:67%的荷兰人、77%的美国人、80%的德国人愿意购买绿色产品,很多消费者表示愿多付 10%的价格购买对环境有利的商品。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WTO成立以来,传统的农产品国际贸易非关税措施被取消,关税壁垒也大大降低。为保护国内贸易,发达国家倚仗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越来越多地以保护环境、动植物卫生安全及人类健康为由限制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口。国际环保公约和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也成了国际贸易中的绿色法律,从客观上推动了绿色壁垒的形成。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经贸的影响

1.对进口贸易的影响。近年来,由于我国能够直接拿来作“绿色壁垒”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数目较少,环境技术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加上环境保护门槛较低,导致不良现象。一是许多地区一味追求招商引资力度,规避环境影响评价等预警机制,常常为了眼前短期利益从国外引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和行业,造成结构性污染,加重了环境治理难度。二是低标准的外国产品大量引进国内市场,把我国作为低档标准产品的倾销地,这些低质的进口产品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导致的环境危害和生态安全不容忽视[1]。

2.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远甚于对进口贸易的影响,已成为阻碍我国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联合国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 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绿色壁垒的不利影响。仅在 2000年,遭受绿色壁垒限制的出口贸易金额就超过 450亿美元,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绿色壁垒在国际上存在扩张的趋势,我国出口的产品包括纺织品、油漆、涂料、建筑材料、清洁用品、纸品、电池和与环境臭氧层消耗有关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如机械产品、鞋类、橡胶制品等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绿色壁垒的影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出口的限制作用。发达国家的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高,公众对环境标准的要求十分严格,甚至到了苛刻的地步,这样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因达不到环境标准而不能出口到发达国家。由于我国产品出口的环境标准不高,导致出口产品下降。二是绿色壁垒消弱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进口国高标准的环境要求使得我国出口企业不得不提高技术水平,加大环境改善的投资,客观上增加了产品的成本,消弱了产品的竞争力,影响了出口企业的效益。三是阻碍了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由于发达国家高标准的环境检疫制度,我国的传统优势行业,诸如农业、纺织业已经丧失竞争优势,传统出口行业不断遭受绿色壁垒的抵制。

三、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缺陷

1.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不完善。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目前,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能获得绿色环境标志,否则进口将受到数量和价格的限制。目前,国家相互之间都承认绿色标志,相互承认也就是相互限制。我国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起步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实施这一制度,1994年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现在有 43类 148家企业的425种产品获得了认证[2]。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但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缺失。它是指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总是根据其生产水平和技术强势制定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公平合理”地拒之门外。这种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质上带有很浓的贸易保护色彩,只不过它的隐蔽性更强而已。出于贸易政策及内政外交的需要,很多国家现在都建立了绿色技术标准制度。我国由于产业发展水平低下、科技能力有限及管理制度滞后等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建立这一制度,造成外国低端产品长驱直入进入我国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给国内同行产业造成巨大压力,给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我们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标准,发达国家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

3.绿色认证制度不完善。绿色认证制度是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1995年 4月制定并颁布了 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价等方面。它将环境管理贯穿于企业的原材料、能源、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审计等各个项目管理之中。但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这些国际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它仅仅供各国选择适用。现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上述国际标准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将许多技术规范上升为本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发展迟缓,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尚未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二是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化程度较低;三是在全国推广不力。绿色认证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不健全。它是指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那些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制度。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动植物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在检验指标的设计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极易造成国际贸易中新的壁垒。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卫生检疫目前十分滞后。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缺乏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三是管理机制混乱;四是缺乏相应的设备与技术人员。这给国外低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5.绿色包装制度不完善。绿色包装又称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利用能够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我国的这一制度目前很不完善,突出表现有:一是缺乏相应的法规和配套措施,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比如尚未通过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进口等;二是没有建立储存返还制度,对一些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使用后一般作为废物丢弃,无法实现再生利用;三是税收优惠和处罚措施也不完备,对那些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包装材料生产厂家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使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的进口产品也没有明确有力的制裁措施。

6.禁止污染转移制度缺失。污染转移是指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措施,把其国家禁止的危险产品运送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是向这些国家倾倒废物,或是在花费较少的条件下从事某些高污染产业的生产。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目前主要是环保标准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向环保标准处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和文件,比如 1995年颁布的《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法规仅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问题,诸如“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等,缺乏有效的具体标准,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制度的不完善给我国经济的发展乃至人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四、完善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法律对策

1.提高环保意识,推行国际通行的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绿色壁垒最核心的部分是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一方面,发达国家最先提出绿色标准和绿色法规,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和提升这些标准和法规。另一方面,为了寻求利益上的平衡点,发展中国家也会从自身的现实存在和国家利益出发创设自己国家的各种标准。我国应加快按照国际先进水平修改和完善我们的国家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壁垒的制度化建设,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当然,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无论是环境技术还是环境管理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要在短期内完全达到发达国家的严格标准是不现实的。从这个客观情况出发,我们在健全环境管理时要将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定得适当,恰如其分地反映国际的需要及国内的实际,既不要定得太低,也不要定得太高,太低了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内产品的出口;太高了不符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水平,企业难以达到,反倒作茧自缚,限制了自己的手脚,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2.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志制度。随着环保意识的日益加强,绿色消费已成为时尚,绿色产品倍受青睐。检验商品有无绿色标志是判断该商品是否为绿色商品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绿色标志制度。在完善绿色标志制度时注意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对绿色标志的申请条件、使用期限以及如何保护绿色标志持有者利益方面均应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维护绿色标志的真实性、可靠性、权威性。

3.明确制定禁止污染转移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推行污染转移政策,即鼓励跨国公司将一些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产业投资发展中国家,这样做破坏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因此,我国在引进外资的时候必须高度警惕,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禁发达国家在我国设立污染企业,防止发达国家的“生态侵略”。在审查进口商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

4.深入研究与利用WTO环保条款,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政府和相关企业应深入研究WTO有关环保的各种条款和争端案例,熟悉、了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与环境纠纷中的程序及规则,最大限度地运用其中有利的制度和条款,以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加强对贸易伙伴国环保法规、标准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国外环保法规、标准制定和修改的动态以及实施的情况,为国内企业提供有益的帮助,为中国环保法规、标准的制定提供积极的借鉴。在此基础上,根据绿色壁垒的发展趋势,加快制定和完善各类商品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促使对外贸易的环境管理与国际环保法规和惯例接轨。另外,在采用国际标准逐步向别人看齐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有理有节地推动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的制定,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提供基础。

[1]王玲玲,史梁.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经贸的影响[J].对外开放,2006,(1).

[2]朱群芳.绿色壁垒与我国外贸的发展[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2).

[责任编辑 陈 静 ]

D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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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0)05-0058-03

2010-06-05

张胜前 (1972-),男,河南方城人,法学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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