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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网络监督的对策

2010-08-15马元海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网民监督

马元海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河南郑州 450042)

浅析完善网络监督的对策

马元海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河南郑州 450042)

与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有着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法律缺失、政府管理引导不力、信息失真等。为此,我们要采取提高网民素质、加强管理引导、完善法律法规等对策,完善网络监督。

网络监督;问题;对策

网络媒体的强势崛起,对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个人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民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发表意见建议,提供信息线索,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使虚拟的网络变成现实监督的平台。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日益凸显,这是时代的进步,更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

一、网络监督存在的问题

1.网上信息存在虚假性,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有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存在传播不良信息的一面,时常夹杂着谣言和不满情绪的宣泄。网络的“双刃剑”特征表现为:第一,虚假信息泛滥。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有的网民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促进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而经网络迅速传播后,会形成很坏的影响;一些网站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不惜发布虚假信息以增加点击率,或者对某一特点问题大加炒作,夸大社会某一阴暗面,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柑桔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从 2008年 10月中旬开始,一则“柑桔有虫”的消息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至谣言四起,全国各地的桔子严重滞销,给桔农造成了极大损失。即使在一些成功的网络监督案例中,歪曲、夸大、谩骂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让人无所适从,还对实际调查形成了掣肘。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而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第二,非理性。因为网民的知识水平和层次不同,有些网民容易受到误导,加上信息来源不尽准确,非理性的声音层出不穷。网络舆论中不乏发泄性的偏激极端言论,甚至存在子虚乌有唯恐天下不乱的恶搞者;有的网民常常打着监督的旗号,散步谣言,掩盖事实真相,宣泄对社会的不满,进行侮辱、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有的缺乏分析判断,盲目跟帖,妄加评论,导致以讹传讹;有的出于不良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煽动社会情绪,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这些行为,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损害网络监督的公信力。如果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

2.网络舆论缺乏正确导向,容易演变为网络暴力。泛滥的“人肉搜索”有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我们发现网友在质疑分析、寻找证据的过程中,被搜索人往往个人隐私全无,工作单位、照片、联系方式乃至家人都会被曝光。“人肉搜索”往往会将个人最隐私的资料公开化,肆意传播他人隐私,不仅涉及道德底线,更是对法律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冲击。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网络监督所受限制较少,“门槛”较低,最接近百姓的日常生活,参与广泛.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信息失真。通常情况下,普通百姓既不可能像公安机关办案那样准确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不可能像新闻记者那样明查暗访还原事情真相,而是相信社会的普遍共识或借助大众道德范畴进行“声援”和“伸张正义”,结果往往容易被眼前的表象所迷惑,扭曲事物的本质特征,造成网络监督过程中部分事实的夸大和失真,甚至变相发展为歪曲、谩骂,并涉嫌诽谤、攻击他人。

3.有些党政机关及部分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网络监督。大多数地方党政部门都能重视并正确对待来自网络舆论的监督和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把网络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契机和动力。但有些基层党政部门消极对待网络监督,对网民声音置若罔闻,反应滞后;有些则被网络舆论牵制而丧失主动权,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甚至对网络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这种错误行为对党的执政形象和执政地位造成负面影响。第一,漠视网络监督,打击报复网络举报人。有些领导干部把网络视为洪水猛兽,认为是网络煽动了百姓情绪,一旦网上出现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出现了不同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批评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迅速删帖甚至查封 I D,并动用公权力对发帖者进行打击报复、人身迫害,引发网民激愤情绪,导致事件升级。如震惊全国的灵宝青年发帖被捕案,在网络监督的推动下,瞬间产生了爆炸性效应,除相关责任人受到纠错和问责外,最后当地政府公开向社会道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样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第二,反应滞后,丧失引导网络舆论的主动权。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对于网络舆论事件的回应,多数是事后的、被动的,扮演着“消防队员”的角色,采取回避或置之不理的态度,害怕引火烧身,以至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由于失去向公众传达全面准确信息的第一时间,为流言和谣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空间。比如对于讨论很热烈的公费出国旅游,有的政府部门承认错误并迅速作出改正,但也有的不认错,坚持称旅游是自费而非公费。这种不能勇于承认错误,继续用谎言欺骗百姓,只能加剧干群之间的对立,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损害了政府的威信。第三,视网络监督为洪水猛兽。通过网络曝光,大量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和腐败案件受到查处。然而,这只是网络监督的一个方面,无处不在的目光不仅使领导干部检点自身言行,而且对于其决策、管理水平也是一种挑战。

4.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不健全。各种监督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每一种监督应有它行使权力 (利)的边界。网络监督其实属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种,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不能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说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没有明确的法规对其界定。因此,制定网络法,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

二、完善网络监督的对策

1.强化“网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第一,作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体,应当充分认识舆论监督的权力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赋予的,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第二,在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记者采访要深入、细致、客观、全面,评论要公正准确;编辑对稿件要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和主观推测等问题的稿件不得签发,以免引起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第三,网民要树立新的理念,网络监督不是非理性宣泄,同样需要遵守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一是要文明监督。网民要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更不能出于宣泄、诽谤等不良动机。网民在行使自己监督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自觉践行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做一个理性的、负责任的网民,促进绿色网络建设。网民通过网络监督政府时,也要有公民的责任意识,不能在匿名的保护下随便发表不实言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且要能够包容不同声音,允许别人发表意见。二是要依法监督。网民应当在守法的前提下参与网络监督。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坚持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的态度,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消息来源的网络传言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帖子。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提出,“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促进网络和谐共处”,“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这需要广大网民自觉践行,促进绿色网络建设,做成熟、理性、负责的网民。各门户网站和广大网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淫秽等言论,严格遵守网络道德,做到文明上网。在发声的同时敢于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对传播方式、传播途径、传播结果负责,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到“文责自负”,切忌动机不纯,空穴来风,散布谣言,无中生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宣泄对社会的不满。

2.正确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监督环境。第一,提高对网络监督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网络监督环境。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转变观念,重视网络监督,而绝不能害怕网络监督,更不能因为出现一些信息不实就否定网络监督。不仅要正确对待网络监督,虚心接受网络监督,而且要善于利用网络监督。各级官员能不能认真对待,能不能倾听这些来自“草根”的呼声和批评,能不能适应网络发展新要求,已逐渐成为官员执政一方取得政绩的“法宝”。第二,正确引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掌握网络监督特点,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廉政网站建设,加强网络宣传教育。通过设立官方监督举报网站和各种网络平台,在党和政府与广大网民之间架起沟通桥梁,以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和案件线索,同时及时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案件作出回应,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级领导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反腐倡廉网络舆情动态,协调解决反腐倡廉网络宣传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注重提高各类政府网站和廉政网站的质量和水平,丰富网站内容,创新宣传方式,采取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网络宣传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主流观点在与其他各种观点的交锋碰撞中主导网络舆论,让主流声音压倒噪音和杂音。有关部门在注重发挥网络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对网络监督进行有序引导和规范,让广大网民在网上理性监督、合法监督,使网络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广大群众维护自身权利和参与反腐败提供畅通的渠道。第三,建立健全网络监督信息收集、处理和快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系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各级监督机构要确立一套快速有效的筛查、甄别、调查、处理以及反馈信息的程序。要安排专人对网络监督信息线索进行及时汇总和归纳,认真收集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迅速处理和回应,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信息,抑制虚假信息的泛滥。要通过积极应对,及时公开事实真相和处理结果,把最真实的情况通过最权威的渠道发布出来,让网民在事实面前发表更理性的评论,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积极功效,抵消网络的消极作用。各级监督机关只有在第一时间依法公开所有能够公开的内容,并积极主动地向公众作出解释,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完善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应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将网络监督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对网络监督信息作出进一步地细化和界定,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监督区分开来。规范监督行为,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管制或惩处。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互联网相关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为清理网络上不良现象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但应根据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客观实际及时进行修订。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一方面,要赋予网络媒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对那些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揭露、曝光的权力,保障网络媒体从业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网络监督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而不受其他任何外部压力的干预;另一方面,网络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监督活动,而不能滥用舆论监督权,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进一步健全网络管理、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使法律建设与网络发展相协调。比如,要对知情权和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作出明确的界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网。各级党政、立法部门以及反腐机构要共同努力,握住网络监督这把“双刃剑”的“剑柄”,既充分发挥其潜能,又不至于让它偏离正确的方向。一方面,应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对这条渠道加以规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网络监督的进一步突破。

[责任编辑 王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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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0)05-0045-03

2010-06-10

马元海 (1967-),男,河南巩义人,研究生,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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