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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0-08-15王耀刚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4期
关键词:探矿权张某行为人

文◎王耀刚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王耀刚

[案情]某公司在新疆某地拥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已在当地投入生产,效益可观。张某在公司负责办理探矿权证年检业务,因觉得在公司不受重用,便对公司经理产生不满。在办理2010年度探矿权证年检期间,张某故意不向有关部门提交年检续签申请,在公司经理催问时却谎称正在办理,致使公司探矿权证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而失效。该公司除已交纳的80多万元年检税费损失外,因不能探矿而无法安排采矿作业所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速解]本文认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特定个人目的。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他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破坏生产经营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不作为方式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会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张某在公司负有办理探矿权年检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职务的要求而产生的。在规定的办理探矿权年检期间,张某在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按时递交年检申请。而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张某其他任务,张某也没有生病或其他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出于泄愤的目的,张某在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并多次向公司领导谎称正在办理中,最终使该公司的探矿权证因未经年检而失效,导致公司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这些损害结果同张某的行为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张某以不作为的形式造成的损害结果同以作为的形式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相同的,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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