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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高校音乐专业教学机构设置

2010-08-15平黎明

戏剧之家 2010年2期
关键词:音乐学院教研室普通高校

□平黎明

随着国家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整体的发展,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正走向深入。关于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材建设、师资培养、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讨论热情高涨,改革的尝试大胆而多样,蓬勃之势令人振奋,改革的成就有目共睹。

在整个高等音乐教育教学改革中,人们提到的最响亮的命题之一是如何培养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等适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并通过学科交叉、课程整合等多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满足社会需要。如音乐高招录取中的文理兼收、一些学校实行的大平台招生(入校时不分专业,三四年级再分专业)、一些学校实行的跨系跨专业选课、本专业内部分课程的“打通(合并)”等等,无不体现现代教育的新观念、新思考和新探索。但是,纵观教育改革的整体,我们会发现,普通高校音乐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系统工程中,与上述改革内容相配套的音乐专业教育教学机构设置的改革这样一个重要的基础问题正在被忽略。培养模式在变,课程体系在变,教学内容在变,专业或方向在变,教育层次、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都在不同程度发生着变化,而普通高校的音乐专业教学机构的设置却始终不变或基本不变,这种状况,显然与现有专业的培养目标不相适应,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高校音乐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进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茫然与徘徊。

一、普通高校音乐专业教学机构设置的现实状况

我国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教学机构设置,无论在老校还是新校,大都沿袭了我国专业音乐学院和艺术学院早期的专业分类和机构设置模式。凡音乐学院和艺术学院里过去曾经有过的教学机构,在普通高校音乐(院)系中按低一规格均有对应设置(即把音乐学院原有的系变成教研室、把专业变成方向、或叫主修、或也称专业)等。如音乐学院设有声乐系或声歌系,普通高校音乐系设有声乐教研室;音乐学院有钢琴系,普通高校音乐系设有钢琴教研室;音乐学院有管弦系、民乐系,普通高校音乐系设有器乐教研室(中西乐器兼有);音乐学院或艺术学院设有舞蹈系(少数),普通高校音乐(院)系设有舞蹈教研室;音乐学院有作曲系、指挥系、或作曲指挥系,普通高校音乐(院)系设有音乐理论教研室(将基本乐科、作曲、指挥、音乐史论等合并为一个机构)等。部分学校虽有例外:如有的普通高校音乐(院)系为了加强实践教学,设有艺术实践教研室等,但教学单位的基本架构显然与专门的音乐学院基本相同。

然而,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音乐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和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技术和条件,大胆开拓,不断创新,创办了一些新专业,改造了一些旧专业,于是,新的教学机构应运而生。如作曲与音乐音响导演系、音乐工程系、音乐学系、音乐剧系、音乐教育系、现代器乐系、艺术管理系、演艺学院等教学单位和新的专业。显然,专业音乐院校各传统专业的保留与发展、专业门类的划分和重组、新专业的创建与完善,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专业音乐院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机构设置已大胆地走出传统观念的禁锢,使专业音乐教育展现出一片新天地,为培养出更多能够适应当今社会需要、掌握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新一代音乐人才奠定了基础。

相比之下,普通高校音乐系的专业设置和教学机构设置却仍然停留在原有的现状上举步不前,相当一部分学校还牢牢地固守在音乐学院过去的专业格局上,不肯动弹。甚至一些刚成立的音乐系科还在依照音乐学院过去的模式开始“努力建设”。

二、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现行教学机构设置反映出的现实教育观念

教研室,属于系(或二级学院)下属教学机构。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管理职能,主要担负分配与教研室专业方向相关的教学任务、提出教学要求、督促实施教学、检查教学情况、交流教学信息、开展教学研究,以及开展与教研室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有关的音乐活动等。作为(院)系一级教育机构的总体教学任务,将首先按专业门类或课程性质分解到各个教研室,再由各教研室按专业课程门类或教学工作量细分、落实到每位教师而最终得到贯彻。因此,在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过程中,搞好教研室建设,事关大局。

事实上,中国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建设和发展,说是一直承袭了专业音乐院校和艺术学院的传统专业观念并不过分。无论人们承认与否、无论人们主观上是否这样认识,培养音乐家、音乐专业表演人才、以学生个人某项技能的高下作为评判学生专业水平高低或教师教学质量优劣、学校办学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准这一体现专业音乐学院传统教育思想体系和教育模式的认识和实践,依然是多数普通高校音乐教育机构自觉或不自觉的普遍认识和普遍追求。这种观念,决定了普通高校中现行“小音乐学院”式音乐专业教学机构设置模式的形成和存在,现行的教研室就是例证。这种模式,像一个壁垒,不仅使这种专业教育(音乐精英教育)观念更加巩固,而且还牢牢地屏蔽着新的教育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制约着教育观念的转变和新的教育教学改革思想的交流与实践。能够说明这一问题的例子很多,除了以上列举的教研室的设置是很好的例证以外,又如音乐学院称作曲专业,普通高校也称作曲专业或方向;音乐学院称声乐专业,普通高校也称声乐专业或方向;音乐学院称钢琴专业,普通高校也称钢琴专业或方向等等。由此可见,凡音乐学院里已有的传统专业门类,在普通高校音乐(院)系都留有深刻的烙印。普通高校音乐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专业的认识和实践,处处体现着音乐精英教育的深刻影响,这种观念培育了肥沃的土壤,使现行教研室建制得以生根,长期存在,并难以撼动。

三、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现行教学机构设置存在的现实问题

总体来看,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呈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倾向:

1.普通高校音乐教育教学始终跟随专业音乐学院音乐精英教育的发展轨迹前行,其观念根深蒂固,导致普通高等音乐教育自身使命感和自身定位的缺失,严重影响了普通高等音乐教育的发展。

2.普通高校音乐教育教学的各项建设和改革滞后于专业音乐学院的学科建设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在仍以专业音乐教育为共同培养目标或主要培养目标的现实状态下,专业音乐院校的领跑地位、普通高等音乐教育的跟随地位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这种格局的不断持续,将会使普通高校音乐教育的自身特色、发展优势和发展速度逐渐萎缩和迟滞。

3.普通高校音乐教育对自身在高等音乐教育中的定位以及在整个高等音乐教育分工中所应承担的任务缺乏认真的、系统的思考和清醒的认识,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与之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系,必将导致普通高等音乐教育的过多困惑和徘徊,延误普通高校音乐教育的发展。

4.在普通综合性和师范性高校音乐专业建设中,按照专业或方向(甚至是课程)过细地划分并设置教学机构,从形式和实践上反映出现实的教育教学缺乏对特定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和培养任务的宏观关注和认识,缺乏学科交叉、渗透与融合的认识基础、环境基础和实施平台,缺乏为实现人才培养总体目标而进行实践的有效管理机制,不利于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特别是新型音乐教育师资的培养。

5.普通高校音乐专业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艰巨的观念与认识的突围。

四、普通高校音乐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呼唤教学机构设置的改革

笔者认为,普通高等音乐教育需要对自己的教育现状进行一番冷静反思: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办学定位是什么?是“小音乐学院”或“二等音乐学院”吗?普通高等音乐教育培养目标是什么?是以“小音乐学院”或“二等音乐学院”的办学模式来培养“二等音乐人才”吗?普通高校音乐(院)系与专业音乐院校在专业建设上是否应有不同,在人才培养上是否应有分工?如有分工,应当怎样分工?又怎样实现这种分工?回答应该是明确的:综合性、师范性院校中建立的音乐专业与专门的音乐学院在教育分工中应有各自不同的任务,至少应有一定的侧重。专业院校和综合性院校或师范院校就音乐人才培养的各种特定条件而言,其差别显而易见。专门的音乐学院:在音乐专业表演、创作、研究等人才培养方面的师资来源,师资水平,专业资料,专业设施、专业学习环境、专业氛围,专业实践条件、评价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均有自身优势,有利于技能型专门人才(音乐家)的培养和成长;普通综合性院校和师范性院校开办的音乐专业在人文环境、学科间的交叉互补,教育师资、综合教育资源,教育实践平台等方面有着自身优势,有利于音乐师资、专业音乐活动的组织者、音乐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等类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因此,专门的音乐院校应以培养具有较高音乐表演能力、较强音乐创作能力、较熟练的音乐设备操作能力、较好的音乐专业理论研究能力等技能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主;普通综合性和师范性院校音乐专业应以培养具有音乐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专业音乐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音乐社会活动能力,音乐教育理论和方法研究能力等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为主。换言之,只有当教育教学机构的设置与教育教学的其它改革和发展相适应、能有效支撑专业的发展和建设、达到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的情况下,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才能实现快速、有效地推进和健康发展。

普通高校音乐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呼唤教学管理机构设置的改革和规范,围绕各自的培养目标和教学任务,普通高校音乐教育应尽快创立自己的包括教研室或系、部设置在内的更加科学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以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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