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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林传统寺院经济及其现代启示

2010-04-07李佩桦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寺院佛教经济

李佩桦

(湖南科技学院 濂溪研究所,湖南 永州 425100)

禅林传统寺院经济及其现代启示

李佩桦

(湖南科技学院 濂溪研究所,湖南 永州 425100)

禅林寺院经济是以僧众集体所有为主,兼有某些公有、私有性质的特殊经济形式,其间保留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优良传统及与小农经济和现代社会不断相适应的鲜明特色。传统寺院经济在僧人不为寺产拖累,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回报社会,加强僧团建设和科学民主管理等方面对于现代寺院建设有重要的启示。

寺院经济;寺产;寺庙管理

宗教徒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而是出于世间又不离世间的觉者。要维持寺院的正常运转,使宗教人员有时间和精力从事修行、布道和传教,就必须满足宗教神职人员最基本的物质需求,佛教禅林寺院经济也就应运而生。

一 禅林寺院经济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的寺院经济,主要指寺院的集体财产,如造像、庙宇、法器、藏经、文物、学校、邸舍、墓塔、田地、山林及其他经营活动等。寺院财产还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佛教经律将寺院财产称为三宝财物,即佛物、法物和僧物。所谓佛物,是指佛像之类供奉佛祖的圣物;法物是指佛经、法器之类物品,大体上属于佛教寺院的不动产,是寺院财产的支柱和主体,属于僧众的集体财产;僧物指僧人自用的衣钵、法器、经书等。“常住,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以体通四方,不可分用。”[1]

佛陀时代的僧伽是一个苦修团体,过着独身的集体生活,不从事生产经营,不私蓄任何财物,甚至是“不三宿于空桑之下”,以免生贪恋之心。他们沿门托钵,过午不食。早期佛教的居士弟子,是佛教的支持者,主要任务是向僧团布施,提供僧尼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在《四十二章经》里,佛陀指示说:“除头发为沙门,受道法去世资财,乞求取足,日中一食,树下一宿,慎不再矣!”由于这种苦修生活无财物牵挂,也就无所谓经济问题。

然而中国的环境毕竟与印度有很大差别。在印度流行的乞食生活,到了中国,除了以保留分卫(乞食)为主的南传上座部佛教外,大多难以为继。因此僧伽们要想修行传道,就必须有寺院自身的经济支持。又因为统治者乐于扶植佛教,早期来自西域的传法高僧都受到皇家的礼遇和供养,并设有寺院作为接待高僧所。统治者赐建寺院,供养僧人,极大地充实了寺院经济的基础。

在寺院获取较大的经济实力后,逐渐地衍生出寺田出租、“悲田院”(社会救助)、商贸、高利贷、遗产继承等经济活动。商贸活动是佛律原则上所不许的。据说,佛陀时期就已有“寺家人”或“近事男”负责为僧尼收藏那些不净和不可触及之财产,使禁止僧人参与贸易成为可能。而高利贷是“合法”的经济形式,并且佛律中说所贷三宝物之利息可以高至十倍。因而,“借贷”是佛门经营财物的另一重要方法。只是“《十诵》、《僧祗》,塔物出息取利,还著塔物无尽财中;佛物出息,还著佛无尽财中,拟供养塔等。僧物文中例同,不得干杂。”规定了贷息须有固定的去向:佛物出贷利息归佛,法物出贷利息归法,僧物出贷利息归僧而已。由于僧人私人财物极少,大体上说中国佛教禅林寺院经济是以僧众集体所有为主,兼带有某些公有和私人所有性质的特殊经济形式。

二 寺院经济的形成

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由于统治者的推崇,赏赐一些土地给僧人,赋予寺院一些特权,即已开始建立寺院经济。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和扩张,隋唐时期相当兴盛。唐初实行均田制,《大唐六典·户部》记载,僧人可分田三十亩,尼姑可分得二十亩,国家正式承认寺院经济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宋代寺院经济虽然有所抑制,但至元代又走上恶性膨胀的道路;明清后经忏经济一度兴盛,后由于战乱,始走向衰落;近现代寺院经济在挫折中奋起,有所恢复和发展。

寺院经济离不开统治阶级的支持,但如果对政权的依赖性太大,基础是不牢固的。而且,寺院若拥有过于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大量人才,也可能危及当政者的利益,这是统治者所不能容忍的。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法难”,虽然原因有多方面,但寺院经济恶性膨胀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唐代中叶以来,徭役负担沉重,“富户强丁多削发以避徭役,所在充满”[2]。唐睿宗以來(710-712),佛寺占有社会财产的情況十分严重,以至“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3]。以柳宗元的好友韩愈流放地潮州的灵山寺为例,从唐贞元十三年(797)起至后汉乾祐二年(949),洪氏大族(始祖洪瑀)在152年中,七代人共舍田地4590亩,每年田租6900石(谷)(其中洪瑀本人前后舍田地31.15顷,每年租谷4900石)[4]。这一方面说明当时土地大量集中,地主庄园经济发达,其中一部分捐给寺院,促进寺院经济的发展,另方面也说明寺院经济过度膨胀带来的负面影响。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实行毁佛政策时,寺院拥有的土地均被没收,在湖南,有记载者如道林寺、胜业寺等都是。“法难”使寺院经济受到极大的打击,这表明单纯依附政权的寺院经济基础是不牢固的。

明王朝比较重视佛教,不少在元明之际被战火毁掉的寺院,得以重建和维修,并有所新建。清光绪年间,祝圣寺住持淡云和尚与其法徒妙见法师奔走十方,经过14个春秋,募资1.8万余贯,在古刹原址上重建南台寺。清末戊戌政变以后,社会上发生了“庙产兴学运动”,当时政府为了处理寺庙财产等有关问题,先后公布了若干《管理寺庙条例》、《修正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实施办法》等法规,其中有“劝勉当地寺庙祠堂拨捐财产”一节。[5]一些教育界人士欲将寺院田产及其收入作为办学经费,虽然对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无积极意义,但靠争夺庙产办教育拆东墙补西墙,终非良策,不可避免地引起纠纷,削弱了寺院经济,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危机。

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泛地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彻底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带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寺院经济不复存在。

湖南僧人从成立长沙织布厂,到南岳山上植树、造林、种茶,再到办招待所、经营佛像、法器、流通经书,走上了自主经营、檀信资助的正确道路。1987年春,德高望重的宝昙大和尚任南台寺方丈,率领徒众,陆续维修改建旧房,重塑佛像,购置法器。1989年至1996年连续举办八届万缘大法会及其他佛事活动,号召四众弟子为中兴祖庭出力。经多方筹措,共修缮、重建殿堂寮房库房总面积达九千余平方米。[6]

大体上说,禅林的寺院经济,从依靠信众布施和供养,到农禅结合、自食其力,部分依靠地租剥削,再到自主经营、檀信资助,走过曲折的道路,其间保留了中国佛教“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优良传统,显示了中国大乘佛教与小农经济和现代工业社会不断相适应的鲜明特色。

三 寺院经济管理的现代启示

寺院经济关乎僧团存亡和社会安定。外需官府支持、政策保护、檀信护持,内需管理有方,寺产方可传之久远。

(一)寺院经济发展必需适度,僧不可以为寺产所累

《东初老人全集》载:清顺治年中(1644)石奇云禅师重修雪窦寺,论述寺产与佛法的关系,提出“常住以少产为美”,议论中肯,意味深长。史载:“当时寺田千三百亩沦失已久,邑尊顾侯欲力为追复,师致书谢之。谓:‘古之所以置法产者,瞻众而修法。后之所以废生产者,妄法而徇产,故兹祖席三百年来无主法者,产所害也。即运年酿变,岂不因徒有产而无法欤!故斟酌常住以少产为美。且贫衲始承诸檀召见而来,独不忍千百年祖席竟为榛莽!今幸茅堂竹户几臂,禅侣于此修持,少延佛祖慧命,此外更何他营?产多累多,若为产役,则将来扰扰,事无宁日,贫衲即不为产累,产不能不为寺累也……”。[7]寺产为赡养四众修法所必须,道粮匮乏,弘法事业自然难以为继;而寺产过多,也会成为世人争夺的对象,甚至为寺产所役使,增加扰攘,事无宁日。所以他主张,一则寺院以少产为美;二则加强管理,有产有法;三则多做利益社会、利益众生的事业,则僧不为寺产所累,寺也不至于受寺产的拖累,寺院就能成为清净修行的净土。

(二)为寺院经济的发展缔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万法因缘而生,外部因缘对寺院经济的生存至关重要。从解放前长沙开福寺寺院经济的兴衰亦可见一斑。《湖南开福寺念佛堂并传戒讲经条约》载:“开福寺寺院铁石塘业,每年岁租二百余担,內以九十担作讲经之费,又以一百二十担作念佛资粮,又以寺管三省庵右侧房屋租钱作念佛堂诸师单钱,均归库房经理。”这是寺院经济管理有方,措施得力的表现。而内部管理得力还不够,如果外部环境恶劣,也会导致寺产流失,滋长纷争。清徐树钧《长沙开福寺碑》记中说:顺治十七年,开福寺“僧众置寺田七百余亩。雍正七年,县令成泰薰亏空库帑,借寺田抵偿,寺僧不能拒。九年,赵中丞宏恩慨然捐廉,赎回寺田,报部立案。”两相对照,泾渭分明,崇卑自见。

封建统治阶级为了利用佛教,赋予僧侣许多政治、经济特权,严重影响了国家赋役收入。中唐以后,封建国家逐渐取消寺院的经济特权。宋代,寺院经济极其衰微,寺院僧尼须承担二税、和籴与和买、科配、免丁钱等。[8]

寺院得到免徭役的待遇,是寺院经济生存的重要外部因缘。《大沩山志》载:

“偏院金公讳廷献,仰体国恩,优崇佛教一如王谕,清理本山田亩,永免差徭有案。”“右藩田公讳起龙,批允县详大沩僧田永立户甲外自完,勒石垂久,有案。”“本府太守钱公讳奇嗣,崇护佛田,牒下勒石,优分缁素,允免差徭……”

但在敌寇侵凌、民族危亡关头,要想得到免徭役的优惠,几乎不可能。据《南岳志•宗教篇》提供的资料,民国三十一年(1942),上封寺当时有戒僧一百二十人,工役十九人,加上轿夫、挑夫、挂搭僧人等日逾八十人,共约二百一十余人。每日需供应食米一石八斗(每担价230元),茶油十八斤,食盐七斤,加菜食日需支出560元。除去完粮、纳税、学捐、优待壮丁谷、派征军米、乡保摊牌和各种团体捐费等开支后,只剩谷230石,尚不足每日食用大米的供应。因而上封寺曾请求地方政府允许退押增租,转嫁负担到佃农头上。但问题还没解决,日本侵略军已侵占南岳,五岳全丢。僧徒们陷入水深火热中,佛寺香火无人问津,庙宇也渐渐萧条破败。[9]

历史上,常常发生与地方政府或劣绅发生磨擦纠纷,导致僧团颠覆。湖南著名禅宗丛林岐山仁瑞寺有寺田千亩,太平天国时,地方土豪借口“抗拒粤匪”,将寺田呑食殆尽,导致仁瑞寺的衰颓。

湖南省佛教界也为保存寺产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如宁乡县政府欲收沩山寺产办学,宁乡佛教会向佛教界求救,向政府上书抗议,认为“似与贵省宪法宗教平等之条不符”,于是当时的赵省长通电宁乡县知事,对密印寺等要按照保存古迹的条列妥善保护。[10]“庙产兴学”风潮以地方政府强令提拨寺租,强占寺产,乃至毁寺逐僧最为常见,佛教方面则写公文向内政部请愿、抗议,通常内政部方面会行文向地方政府纠正,反对将寺庙财产提充乡镇建设经费,以安抚民心。

地方政府虽有觊觎庙产的一面,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有保护佛教寺院以维持生计的一面。如沩山密印寺,原有山田3,700余亩,以放佃收租作为寺院的收入来源,惟寺僧只有完粮收租之权,并无退佃之权,若佃房不种可自觅替人,寺僧不得干涉或收回,此制自唐代以来一无变更。1930年《海潮音》载:沩山寺佃户多至六百余家,人数既众,良莠不齐,每多欺凌寺僧,欠租抗粮、因循积习,终于酿成1918年“匪佃”放火烧大殿、寺僧抱着大殿木柱“与寺院共存亡”,被活活燒死的惨祸。沩山寺僧所能采取的对策,除了谆谆告诫、晓以因果,或召集团甲转谕各佃不得借端刁抗以外,还向宁乡县长刘裔彬求援:“以后该沩山佃户如仍有短租情事,一经该寺僧呈诉,即请拘案追缴,刘县长亦允依法维持。”[11]可见政府的宗教政策对寺院的存亡兴衰影响甚大。

(三)道风建设,实行科学民主管理,是寺院兴盛的关键

寺院虽是超脱之地,但要创造安祥、宁静的环境,就得把寺务安排得井井有条,大寺尤其如此。所以重点寺院一般都十分重视僧团的道风建设,对寺院管理科学、民主管理有很多规定和得力措施。

寺务行政方面,监院与维那、首座,为丛林三纲职司之一,分别内、外、钱、账,各司其职,互相监督。旧制副寺十日一算费用,记之纸端者,谓之旬单。用人选择有道心、能力强、守清规者担任。据《清规》记载:“其上下库子,须择有心力,能书算,守己廉谨者为之。”其他如库头,相当于出纳,执掌储藏应用物品和食粮、食物、财务等事;都监负责监察寺务行政、经济、人事等事,大多任此职者,都是聘请前任监院担任;知客则负责对外待客应酬,并接受安排替人念经作佛事等,知客师等于是外当家,或副寺,每日来往的收入,到了晚上,便统计交与库房。库房存款有余,便交方丈处理,现代则有转存于银行的。化主专管出外游方宣化,以募化所得供养全寺大众,及作丛林常住的资产。化缘所得的款项账日,一切交付知客、库头,登记账册,转交住持处理。

湖南沩山在古时是个大道场,职位相对比较全面。据《传灯录》载:“沩山(灵祐)在百丈会下作典座,又令遵‘有笊篱木杓分付与典座’语。”沩山灵祐禅师在百丈禅师住持的丛林就当过典座,通过艰苦的修持,悟如何转“有漏”(如同笊篱)为“无漏”(如同木杓)的道理。《五灯会元》载:“雪峰在洞山作饭头,庆诸在沩山为米头,道匡在招庆为桶头,灌溪在末山为园头,绍远在石门为田头,智通在沩山为直岁,晓聪在云居为灯头,嵇山在投子为柴头,义怀在翠峰为水头,佛心在海印为净头。”此类苦行劳役之职,既是劳务的分工,更是修持的普通岗位。

岳阳神鼎山僧侣十分注重寺产的管理,妥善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注重佃户的选择与管理。据《传灯录》记载,神鼎山旧有田庄千余亩。但到顺治九年(1652),只有熟田三石六斗,“山田每为土豪侵占”,“甚至每家于寺境内占耕其近寺傍者”。[12]寺东牛形一带一度成为墓地,“以致讼之公庭”,“邑侯赵公入山亲踏断,以万松岭外属伏氏,内属寺产。”因这事,最后寺院常住决定,今后“非善者不贷”[12]。

僧团内部,对寺产支配也有严格管理制度。神鼎僧团有三个支派,三支公议定,以田租半归住持,为胶火之资,半属房长经理,为岁修各项之用,立规刊之《莲谱》,以为后法。《规约》载:

“常住田产山林四界,皆有碑窖石,以后无敢典卖,尤宜杜其侵越。至于山场林木,只宜蓄禁,不准砍伐。即凌树枯枝茅柴朽木,除供常住烧用外,概由经管等出卖归公。田山寺宇最为重大,倘查出私弊,不论庄上外人法门经手等,厥罪维均,看事之大小议罚。”

“常住每年所收租谷与庄上所进稳租钱数俱载公存大簿内,概归经管房长经理,毋许加钱减租,向租借索。新住持入院,各庄凭公书立佃租,归公收执。至于更换佃户,须经房长经管,住持齐集公议,议后议行。倘私行议佃,议议议批钱议,佃议僧革。钱谷同放同收,经手议不议自借,亦不议徇私滥借,法门人等均不议向公借索,如违重罚。”[13]

神鼎僧团能够在清代二百年间走向繁荣,令行禁止的规制是原因之一。僧团规约完备,若执行不力,也会形同虚设。《神鼎传灯宗谱》“世系”二房下有三名僧人已然入谱,其名字上盖有一红色长方形印章,印章字迹清晰可见,为“此种大犯祖庭规约,三支公摈莲谱除名”,可见寺院管理之严。[14]

佛教寺庙寺院经济既不以财富积累为最终目标,也不以供养僧众为主要目的,其核心的关注是普度众生。一方面,践行乞食苦行,自食其力的生活;另一方面,又广行布施,即使有辗转生利,也是“利和同均”,不仅不与世俗社会争利,而且普度众生。虔诚的信仰、科学民主的管理,加上广济天下的慈善事业,这些因素保证苦行与财富能够并存,社会的财富一部分从四面八方汇聚到寺院里,又以高涨的热情被投入到造福众生的慧业中去。在财富聚集与消解流转的背后,蕴含着佛教徒们自度度人的理想、慈悲与拔精神和业报轮回的理念的力量。

禅林寺院经济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体现了中国佛教出世度生的悲悯情怀与救世热忱,自觉地担负起救贫济困、劝善止恶的社会责任,从而有助于良好道德精神的提升和社会习俗的形成,将在今后的和谐社会构建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1]唐道宣撰:《四分律刪繁补阙行事钞》,《大正藏》卷40,第55-56页。

[2]《资治通鉴》卷211《唐纪》玄宗开元二年。

[3]《辛替否传》,《旧唐书》卷101。

[4]明李潮会《重修洪氏施主祠堂》,转引自《六祖慧能研究》,学术研究杂志社,1997年,第535页。

[5]戒园:《湖南佛教简史》。

[6]彭玉成:《南台寺》,海南出版社,1995年,第69页。

[7]《东初老人全集·补编·佛教史迹》,第242页。

[8]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1期。

[9]康华楚:《上封寺》,海南出版社,1995年,第8-9页。

[10]《护持宁乡沩山寺产之通电》,《海潮音》第7卷第1期,第109页。

[11]《陈委员严华为沩山寺自呈覆省政府及民政厅文》,《海潮音》第11卷第2期(1930年2月)。同期有《罘月致太虚函》,谓县政府派兵四员协助催租,也是保护佛教云云。

[12]沙门一揆:《神鼎山志略·寺产》,清康熙三十二年(1693)刻本。

[13]文平志、徐孙铭:《清代临济宗在湖南的复兴——以湘阴神鼎山资圣寺为例》,《觉群》学术年刊,2007年。

[14]徐孙铭、文平志等:《道安法师法脈传记》,台湾慈光寺,2008年,第114页。

(责任编校:张京华)

Traditional M onastic Econom y and Its M odern Revelation

LI Pei-hua
(Lianxi Research Institues, Hunan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ongzhou Hunan 425100,China)

Monastic economy is a special econom ic system which keeps monks-collective-ownership as the mainstay of the economy and allows certain public ownership and private ownership to exist. It retains a fine tradition: “one day without work, one day w ithout food” and a distinct feature: monastic economy makes itself constantly adapt to small-scale peasant economy and modern society. In traditional monastic economy system, property in monastery is not an obstacle to monks. And the traditional monastic economy system has an important revelation to construction of the modern monastery in terms of striving to create a favorable social environment, to get in return society, to strengthen the Sangha construction and democratic management scientifically.

Monastic economy; property in monastery; Temple Management

B94

A

1673-2219(2010)05-0024-04

2010-02-01

李佩桦(1978-),女,湖南道县人,湖南科技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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