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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究

2010-03-22张怀雷

天府新论 2010年6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能源

张怀雷

促进我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究

张怀雷

以能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制定的能源税收政策主要致力于弥补市场缺陷,纠正传统体制下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优化能源资源配置,节约能源使用,减少能源浪费,并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具体来说,能源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以市场向经济主体传递信息为载体,这些信息有的反映出对树立科学用能理念的倡导,有的反映出对开发新能源的鼓励。当种种信息被经济主体接受后,经济主体的行为会做出改变。这些转变带来的是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这种转变更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符合社会发展的目标。

税收政策;能源;能源税

当前,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依靠科技、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比其它经济手段更能够有效的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政策是落实政府能源战略的助推器。

能源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以市场向经济主体传递信息为载体,这些信息有的反映出对树立科学用能理念的倡导,有的反映出对开发新能源的鼓励。当种种信息被经济主体接受后,经济主体的行为会做出改变,比如在生产中注重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在消费时注重购买清洁能源。这些转变带来的是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这种转变更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符合社会发展的目标。

一、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现状

能源为社会正常运转提供动力,能源的承载力也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翻开我国的税制规定,围绕能源的税收政策被写进了不同税种之中,减免与抵免结合,奖励或惩罚分明,形成了鲜明的政策导向,在节能减排、降低污染,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归纳起来,这些能源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税种的政策规定中。

在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中,对于电力 (二次能源)有多项规定。第一,减半征收政策。对风力发电及煤研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第二,即征即退政策。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先征后退政策。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年发出《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 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等规定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4月23日。第四,简易计算办法。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实行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由于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国家税务总局在 2008年 12月 9日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他与能源相关的增值税政策规定中,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①总结自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增值税。http://202.108.90.146/guoshui/web/mainl.jsp我国近几年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变化不断。自 2006年 4月 1日起,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细化小汽车税目,进一步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其中,乘用车排气量由小到大依次分别采用 3%、5%、9%、12%、15%和 20%六档税率;而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 5%税率。税负轻重同汽车排气量直接相关,排气量大的多缴税,排气量小的少缴税,能够对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通知,在 2006年调整的基础上,将乘用车排气量等于或小于1.0升的税率从3%降低到 l%;将乘用车排气量在3.0升到4.0升之间的税率从15%提高到 25%;将乘用车排气量超过4.0升的税率从20%提高到40%。②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消费税。http://202.108.90.146/guoshui/web/mainl.jsp

2008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提高消费税税目下的无铅汽油、含铅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航空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其中,无铅汽油由每升 0.2元提高到每升 1.0元,含铅汽油由每升 0.28元提高到每升 1、4元。柴油提升幅度最大,由每升 0.1元提高到每升 0.8元。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由每升 0.2元提高到每升 1.0元,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由每升 0.1元提高到每升 0.8元。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8年 12月 29日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 2008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先后联合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结合新版目录,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企业自 2008年 1月 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时间内,向以后年度结转。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如电力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和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如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即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免征第一年至第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四年至第六年的企业所得税。”

为了保护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调节级差收入,现行资源税中规定了对原油、天然气、煤炭这几类能源资源的征税内容。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其中,原油的单位税额在每吨 8元至 30元之间,天然气的单位税额在每吨 2元到 15元间,煤炭的单位税额在每吨 0.3元至5元。具体适用哪档税额,由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状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总的原则是资源条件好的,税额相对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相对低一些。资源税的减免项目比较少,涉及能源相关的,比如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税额可适当降低标准,降低的幅度控制在 30%以内。另外,如果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开发油气田或者本身是从事海洋油气田开发,则不纳入资源税的纳税人。

出口退税方面,自 2004年实行改革后的新机制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以调整出口退税率为核心的出口退税政策,并取消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 (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其中就将原油包括在内。我国在上世纪的 1993至 1999年间,开征过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当时的规定是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活动实行零税率。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项目投资建成后,通过合理的运营、管理方式能有效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减少煤、电、汽、油、水等资源消耗量,并有助于环境保护,那么,对该项目的投资可以享受零税率的税收优惠。但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做出了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决定。

上述这些税收政策中,以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典型代表的政策,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正向激励的能源税收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设置是政府为实现能源战略的必要手段之一。另外,还有一些以逆向限制为特征的能源税收政策。限制性能源税收政策通过对能源的相关环节征税,将外部成本的价值考虑在市场价格之中,引导公众根据实际需要节约使用能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逆向限制的能源税收政策更多体现在消费税、资源税的税收政策中。

二、我国能源税收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是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的制定主体。从上述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政府正在通过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政策手段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但是,面对日趋严峻的能源供应形势与环境状况,面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上述税收政策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1、能源税收政策比较分散,缺少独立的能源税种。首先,能源领域涵盖范围广,体系庞大。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虽然己经体现对能源问题的关注,但相对于复杂的能源系统来说,与能源有关的政策数量还比较少,还存在很多空白需要补充,并且,现行政策大多穿插于不同的税种之间,缺乏系统的索引和归纳,不同的规定往往各自为政,税收的调控作用在无形中被削弱,影响预期的效果。尤其是一些和能源可持续发展不符的规定还没有调整。比如,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将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一视同仁对待,不加区分,统一按照 13%的低税率计征。实际上,石油液化气和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而煤炭制品燃烧过程中的污染远大于前者,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高污染、高税负的征税原则。其次,我国的税制结构中,没有任何一个税种的设立直指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为和产品。如果能设立一个专门的能源税,那么,一方面,其税收收入可以形成专项基金,用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用在新技术研发、新产品推广等专项;另一方面,对能源税的严格征管,也形成对能源消耗行为、损害环境行为的监督,税收对能源可持续发展的调控措施可能更加完善,力度更加到位。

2、现行能源税收政策对节能、环保的要求体现不够。税收政策对能源消费节约化的特殊调节,更多的是依靠消费税的力量。以油品零售价格为例,油品的零售价通常包括不含税的基本价和税收两部分,基本价部分重在发挥市场“看不见手”的作用,税额则体现政府“看得见的手”的调控职能。但我国应税汽油、柴油的税率标准始终较低,使其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的水平。根据 2008年 11月资料统计来看,我国汽油含税零售价格为 5.92元,在 43个国家中排名第 29位,比样本国家加权平均价格 7.83元低1.91元,处于中下等水平;柴油含税零售价格为 5.99元,在 29个国家中排名第 24位,比样本国家油价的加权平均价格 8.43元低 2.44元,同样处于中下等水平。①新华网.《关于税收占油品零售价格比重的国际比较》,http://news.xinhuanet.com/2008-12-07htm这种税价较低的模式,难以体现税收对能源消费的调控力度,难以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

我国从 20世纪 90年代开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中,对节能投资有明确的规定。因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规模的要求,是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所以,节能项目投资在差别税率的分档中适用最低档,即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扶持政策。但是,自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之后,这种特殊的鼓励作用也就不复存在,税收政策对节能投资的调控方式显得比较单调。

此外,如果重新审视当前的税收政策,其中还有很多地方滞后于节能理念的发展。例如,对一家钢厂来说,直接节能在于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煤炭消耗和电力消耗。而广义节能涉及的范围要广得多,还要连带考虑购买原材料运输过程的能源消耗,还要考虑需要耗费能源才能制造的生产设备。提高材料利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合理规划和管理生产,都属于广义节能的内容。而且,现行税收政策体现的节能视角较窄,缺少从整个系统角度转眼,覆盖建筑、材料、装备、技术等领域的广义的节能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形式的选择也比较单调。税收豁免只有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多种方法相结合才能更好的实现税收优惠的目标。

3、保证能源安全方面的税收政策十分欠缺。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关系着国家能源安全的大局。目前,我国已经确立了以政府石油储备、企业义务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为来源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石油储备成本包括储备设施的一次性投入、石油采购资金、运行维护费用等,动辄就要达到上亿元,尤其是对于私人企业来说,不堪资金重压实属十分正常的情况。目前,我国战略石油储备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税收政策还远不到位,除了在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中有对第一期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建设项目的免税规定外,其他保障能源安全的税收政策仍十分缺乏。因此,面对较高对外依存度及复杂的国际石油进口形势,迫切需要配套的税收政策助一臂之力。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缺乏系统设计的能源税收政策,税收手段与能源发展战略存在多方面的不协调。能源市场瞬息万变,能源税收政策调整应该跟上市场变换的脚步。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全面符合能源发展要求的、促进能源战略实施的能源税收政策体系。

三、完善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的建议

税收政策是能源可持续发展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进一步完善能源税收政策,更好的发挥其节能助推器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应以增值税的中性特征为立足点,不能因为对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特殊考虑,就扭曲其中性特征,就允许损害公平、影响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增值税中有关能源的税收政策时,尤其应当慎重考虑如何设置税收优惠,尽可能减少对增值税正常运行机制的偏离,尽可能减少给日常征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能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谁也无法预料能源科技的明天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因此,如果能源技术、能源产品的优惠目录一经公布就维持不变,无疑是脱离实际的做法。为了使能源税收优惠发挥实效,对能源优惠目录要结合能源技术发展及时更新,并根据其技术特点考虑应该要设置多久的期限为宜。同时,考虑到各个时期能源战略的特点,每个阶段也都应该设定优惠的重点。化石能源使用给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己经构成我国能源发展的一大困扰,针对这一困境,在增值税税收优惠选择上,应倾向于与化石能源相比一直处于劣势的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项目,比如一些进入市场化阶段不久、生命力比较脆弱的风力发电、小水电项目。将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领域都纳入增值税优惠的重点,具有重大意义。

2、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因其税源范围广、作用直接,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往往比较深刻,所以,所得税政策的调节效果较好。理想的与能源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首先要看是否合理,即是否符合能源战略的发展要求,是否与所得税的功能特点匹配。同时,还要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即政策设计要简便易行。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应突出对各种税收优惠方式的灵活运用,正向激励与逆向限制双管齐下。首先,对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比如,缩短企业采购的、用于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大型重要设备的折旧年限,或者经过审批允许其采取年限总额法计提折旧。第二,扩大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比如,某些企业以销售节能科技产品为主要收入来源,那么,可以对其销售符合规定的产品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免征收所得税;为提升单位和个人对节能环保事业的热情,鼓励更多人参与到节能环保科学技术转让、节能环保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咨询等活动中来,纳税人因上述事项取得的收益,可予以适当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对那些开采边远地区煤田、油田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地形因素给其开采成本带来的影响,在所得税缴纳环节给予一定程度的特殊优惠,这样能够有效降低开采成本。第三,针对能源产品生产、研发,规定税前不得列支及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比如,对执行能耗核算制度的企业,支出中超过规定能源消耗标准或限额的部分,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与此相反,企业为开发创新能源技术或产品而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允许其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倍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资源税政策的完善。资源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自 1984年起正式开征资源税,资源税的收入规模始终不大,虽然在逐年递增,但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不高。2008年全国资源税收入约为 301.7亿元。现行资源税税收政策中,在征税对象的范围中包含了一些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现行资源税的开征虽然有保护资源的目的,但意图并不明显,主要还是为了调节因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地理位置等客观存在的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例如我国原油资源税税额为每吨 8至 30元不等,税额标准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低。煤炭资源税方面,税额均不到一元。虽然我国煤炭资源消费量巨大,但据研究表明,资源税只占煤矿企业上缴的税费数额中很低的比例。因此,资源税收政策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改革现行的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自产自用的,按照销售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我们认为,可以考虑改为按照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计征。这一变化直指企业开发动机,能够约束企业肆无忌惮、乱开乱采的行为,有效杜绝浪费。二是针对税目中涉及能源资源的计税标准做出调整。可再生能源的单位税额应低于非可再生能源的单位税额,稀缺能源的单位税额应大于普通能源的税额,同时,在价格中考虑不同能源资源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而制定征收标准。

4、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调整消费税政策,但目前的征税范围仍有调整的空间。比如,一些未达到能耗标准的、大量消耗能源的产品以及以煤炭为典型的高污染能源,都尚未考虑在消费税的税目中。一旦对这部分内容征税,适合采用较高税额标准,这样才符合高能耗、高税率,低能耗、低税率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燃料燃烧后污染程度的大小差异,对不同的燃料制定不同的税率档次,并进一步提高现行汽油、柴油等能源的适用税率。还有就是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消费者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吸引力度,让消费者实实在在感受到“节约、清洁”消费方式的好处,养成一种消费习惯,转变不符合能源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消费方式。

5、燃油税政策的完善。从 2009年 1月 1日起,我国成品油税费改革正式实施。按照方案设计,燃油消费税从量征收,多耗油多污染从而多交税、少耗油少污染从而少交税,有利于我国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这次燃油税费改革是在现行的税制下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来实现的,并没有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燃油税税种。因为燃油税和消费税都以成品油为征收对象,都起到调节消费的作用,所以,这种做法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成品油消费税采取由生产环节征收的方式比较成熟,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有利于稳定税源。从未来发展看,首先,其征收税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世界上除少数产油国以及美国因特殊考虑而对燃油征收较低的税负之外,大多数国家有的出于对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的考虑,有的出于对工业化发展重要时期石油消耗量较大的考虑,都对燃油税规定了相对高的水平。对于我国来说,考虑到国内发展不平衡,分类征收燃油税的能力建设相对滞后,国家财政对燃油税依赖不大等因素,在开征燃油税的初期,可以实行相对较低的水平,但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提高燃油税负。其次,燃油税开征后,税收政策的运用要更加灵活。可以对一些特定行业、特定群体制定一些减免税政策,并根据油价的变化,及时调整燃油税税率。当油价过高时,政府降低税率;反之,则可提高燃油税负。这样不但增强了政府对油价的间接调控能力,也有利于合理控制石油公司的利润水平。因为油价较低时,各方利益容易和谐。而当油价攀高时,消费者往往会对政府开征高燃油税以及石油公司获取高额利润产生强烈反感。

6、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我国来讲,能源约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未雨绸缪,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认识国家的能源进出口战略。基本思路是限制能源出口,鼓励能源进口。从2009年 l月 l日起,我国对67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燃料油、石料等能源资源类产品。进口关税政策的难点在于,如何协调增加购买国外提高能源生产、转换、储运等效率的先进产品设备与适当保护国内该领域幼稚产业之间的关系。过于优惠的进口关税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但是不实行一定的进口关税优惠政策,又不能满足国内经济需要。面对这样一个两难的选择,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政策规定。如果直接进口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可以考虑免除关税。如果进口的设备是用来生产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产品的,那么,应该进行更进一步的划分。若该设备在国内不能生产、但又是经济发展急需的,则实行零关税政策;若该设备国内能够生产,但不能满足需求,则实行一定期限的低关税政策;若该设备国内能够生产,但是在质量品种方面与国外技术水平有一定差距,则减免一定期限的进口关税政策。对于高能耗产品设备,如果是在其使用过程中耗能超标,则需要实行较高的进口关税政策,抑制该设备进口;而如果是需要高耗能才能制造出该种产品与设备的,则需要实行零进口关税政策,鼓励进口。因为这些产品是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进口这些产品就相当于进口了能源和基础原材料。此外,出口退税政策具有能够直接影响出口货物规模和结构的优势,体现市场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功效。今后应继续注重发挥以国家为操作主体的、出口退税非中性的宏观调控力度,利用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有意识地干预,使政策在能源产业中不同产品间做出倾斜,辅助国家能源战略目标的实现。

7、开征能源税。国家财政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民生工程数以万计,资金用向繁多,对节能事业的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推动,始终受资金紧张的局限。因此,顺着从化石能源获得资金的思路展开,可以考虑在我国开征能源税,壮大能源税收规模,为能源事业发展筹集资金。

能源税与能源使用相关,是专门针对化石燃料中的能量向能源消费者征收的一个税种,从本质上说属于消费税的一种。石油和煤炭是典型的化石燃料。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所用的燃料都以石油和煤炭为主。化石燃料在利用过程中会给环境带来污染,最被人们熟知的就是化石燃料燃烧释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大气,导致温室效应,气候变暖,危害生态平衡。能源税使破坏环境的成本以税收的形式加入产品的价格之中,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会减少该类产品的购买。如果市场上有功能相当、但因消耗化石燃料较少而少负担能源税从而价格降低的产品,理性消费者将更青睐于节能品的购买。这样,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由于人们对耗能产品消费的转移而减少。从长远来看,节能产品更符合消费者的偏好,为了生产出受欢迎的产品,企业将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清洁生产技术、节能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中。这种激励对从根本上改变能源使用效率低、能源消耗高、环境质量恶化的状况有显著效果。

为了保护珍贵的能源,为了储存发展的动力源泉,能源税的征收重点当然应该放在对一次能源中非可再生能源的调节。再考虑到煤炭、石油及其制品在使用中污染环境的非清洁特性,它们毫无疑问成为开征能源税起步阶段的首选。能源税的开征有两种操作办法。一种是独立于现行消费税之外,新设能源税税目;另一种是整合现行能源税税目中相重复的内容,作为一个新的相对独立的税目出现。无论采用哪种方案,能源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负担,并建议由生产企业代缴。而税额标准则可以参考现行消费税的做法,采用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此外,如果能采取价外税征收,更能凸显调节能源消耗的功能。

开征能源税对我国未来能源需求量的抑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了初步测算。根据公布的测算结果,当把能源税的单位税额定在 50元每吨标煤时,能源需求量预计将下降 6.3个百分点,节约能源预计超过 1亿吨标煤;当能源税单位税额规定在 120元每吨标煤时,能源需求量预计将下降 6.3个百分点,节约能源在 4亿吨标煤左右。①姜克隽.《征收能源税对中国经济影响有限》.www.sdPc.gov.cn.content如果把环境因素考虑在内,开征收能源税的作用和收益会更大。

如何设计能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有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能源税税收优惠的范围应谨慎选择。为了调节煤炭、石油、天然气的使用,促进节约和环保,能源税收优惠一定要对不同特点的产品进行细分,哪些产品能够优惠,优惠力度能有多大,都需要仔细的测算。优惠过多,很可能掩埋了能源税的开征意义。第二,同样的能源,开采条件越差,纳税人成本越大.同样的价格,生产者当然都愿意在开采条件好的地方作业。这样很容易造成条件好的地区能源被重复开采、过度开采,而条件差的地区则无人问津。所以,应根据从不同开采条件得到的能源规定优惠政策。第三,对进出口的能源产品,可以结合出口退税的目录选择,属于鼓励类的产品享受比限制类产品更优惠的政策。第四,从加强国家能源安全、控制能源对外依存度、建立能源战略储备的角度考虑,如果该能源产品是为国家战略储备义务提供,可以考虑全额免征能源税;如果该能源产品是用于商业储备,那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征能源税。这样,能更好地发挥能源税调节能源供应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保障能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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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

A

1004—0633(2010)06—062—05

2010—08—29

张怀雷,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财经学院财税学院副教授。四川成都 610074

(本文责任编辑 王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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