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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服装质量责任应由谁负

2010-01-15■文/吉

中国质量监管 2010年11期
关键词:外地委托人委托

■文/吉 成 印 倩

委托生产服装质量责任应由谁负

■文/吉 成 印 倩

近日,某市质监局根据举报依法对辖区内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地企业)生产的羽绒服(以下简称服装)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服装标识中使用的是国际某品牌,制造商是外地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执法人员对该批服装予以现场封存并抽样送有关质检机构检验。经检验,该批服装含绒量、耐汗渍色牢度、耐水色牢度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地企业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执法人员调查查明以下事实:1.该批不合格服装是外地企业委托本地企业按GB/T1 4 2 7 2—2 0 02标准生产,安全技术类别为GBl 8401—2003 C类,双方签有委托加工合同;2.外地企业有国际品牌企业的授权书;3.该批产品标注有商标持有人、中国总代理的名称以及制造商,外地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并附有产品合格证;4.本地企业无任何出厂检验手段,该批产品最终未经检验;5.该批不合格服装是在委托加工合同有效期内生产的;6.未发现本地企业有销售该批服装的行为。

在讨论如何确定本案的行政责任主体时,案件审理委员会有如下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地企业未经检验合格,就在服装上悬挂合格证,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即伪造质量文件的行为可定性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对本地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地企业是该批不合格服装的实际生产者,理应成为本案的责任主体,这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规定;另外,本地企业在该市质监局行政辖区内,并符合行政案件按“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管辖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该批服装标注生产厂家是委托人的名称及地址,本地企业没有相应的销售责任。虽然该批服装的实际生产者不是外地企业,但产品的所有权只属于外地企业,且外地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理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即本案的行政责任主体。按照行政案件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该市质监局无权对外地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移送当地质监局处理。

此案如何处理,敬请诸位同仁不吝赐教。

江苏省泰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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