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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009-12-18郑晶晶

南北桥 2009年9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不足

郑晶晶

【摘要】本文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此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不足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64【文献标识码】A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里面就牵涉到知识产权问题。一般人认为,知识产权就是商标、专利等,却忽略了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能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要做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主要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此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

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且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哪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得好,这个企业就会立于不败之地 。很多商业秘密被泄露,大部分是因为职工跳槽带走的,有的更严重者,离职职工与原单位因为商业秘密问题打官司,商业秘密保护不好,发生外漏,就会对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商业秘密如果没有保护好,就会被人侵权利用,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扰乱市场的平衡。企业商业秘密外漏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些单位的职工业余时也私下从事第二职业,这个第二职业与他的工作性质比较相近,因此会利用公司的资源;二是一些科技人员跳槽时,顺便带走原来单位的科技信息,科技资料等;三是掌握公司核心技术或者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可能会自己单干,与原公司进行竞争;四是一些单位的退休职工,利用原来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共同工作,给原单位带来巨大压力。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1.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进行了规定,限于经营者和非经营者,但是对企业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由此出现了很多漏洞。并且法律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也不够,只是规定赔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而对于被侵权者遭受的损失没有规定,这样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的补偿,如果侵权人没有获得利润,就是被侵权者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也不能得到赔偿。2.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还不健全。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不健全,首先在于思想观念没有认识到位。现在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要重视经营管理,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加重视,为商业秘密的外泄提供了机会,一旦秘密外泄,企业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很多企业对此还缺乏保护观念。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实际的工作中就会有很多漏洞,如果企业没有特殊的方式,核心技术人员很有可能为了利益将商业秘密外泄,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大力发展生产力,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巨大的利润驱使下,淡薄了对员工进行有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得一些员工缺乏法制观念,致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外漏。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秘密外泄的预防已经做了规定,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则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对商业秘密外泄的预防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企业的命运,因此对其的保护非常重要,本文在分析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不足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有关法律中对保护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添加企业内部员工,也作为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如果内部员工侵犯了商业秘密,就要负一定得法律责任,这都需要在法律中有一个明文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问题要有一个专门的鉴定标准,包括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以及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人、赔偿金等都规定,制定出严格的法律,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关法律应该从企业所受的损失出发来制定,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一起考虑,制定出合理的处罚措施,起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等做出详细规定。

2.完善企业内部保护措施。对于企业的内部员工,企业要与其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规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要对商业秘密保密,在劳动合同期间有权要求员工保密,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员工也要保守秘密,直到企业秘密被公开,在此之前员工都不能泄露或者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企业商业秘密外漏问题,在于员工签订协议时就要明确,如果员工泄露了秘密,应该付赔偿金和违约金等,这样对抑制员工泄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有意愿想离开原企业的员工来说,应该经过脱密期,如果想离开,企业负责人要把有意向走的员工调离原职位,这样员工就不会获得新的商业秘密,这样即使员工离开,对企业的危害也不大,从而保护到商业秘密。我国现在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定的,但是这个规定只是针对企业秘密泄露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外泄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一旦秘密外泄,被侵权者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对遏制侵权行为或者保护商业秘密都没有什么大的作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该要采取事先防范的措施。这就涉及到竞业禁止制度。竞业禁止规定知晓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或者在企业单位从事有关职位。这样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范围,也妨碍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法,但是这样做对保护商业秘密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有助于保护企业间的竞争,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杜贵琴: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河北法学》,2004年4月.

[2]戴永胜: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7-156页.

[3]杜杨.陈金锦:浅析我国商业秘密之保护,《商场现代化》,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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