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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秋菊困惑”的几个法律问题

2009-12-17范莹莹刘瑞刚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行政机关

范莹莹 刘瑞刚

摘要本文以《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为出发点,对该剧中所反映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现实生活中有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法律服务机构 国家法律 行政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72-01

《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我看了不下三遍,目的是弄清楚影片中主人公秋菊执著追求的真理到底是什么。故事大约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陕北西沟子村。村民万庆来(秋菊丈夫)要在地里搭个棚子但是村长王善堂不答应,因为那是被国家文件禁止的。两个人便争吵起来,骂了村长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四个女儿,没有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正在二审期间碰上秋菊难产,村长领人把她抬到医院,算是保住母子性命。待到万家办满月席要好好谢谢村长之时,村长却因对庆来构成轻伤害而被公安局拉走拘留15天。在村口望着远去的警车,秋菊一脸困惑:只是要个说法,怎么把人给抓走了?

因此,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一起分析讨论。

第一,关于“说法”。设身处地想一下,在村民的眼中,这个“说法”其实很简单,就是苏力先生分析的那种,村长应该为自己的过错向秋菊丈夫赔礼道歉,由他的上司给他批评一顿,就这样,如此而已。事实上,在农村中,村民之间发生口角是很常见的,但他们不会动不动就去诉诸于法律,要求由庄严的法律给一个公正、公平的裁决,他们需要的也许就是一句话。这一方面是由他们的传统厌讼观念所致,另一方面基层的制度不健全。一般地,在最基层的村子里,根本就看不到法律服务机构,纵使乡镇设有司法所之类的机构也通常是大门紧闭或是一人身兼数职,办事效率低。由于这繁琐的手续和长时间投入的精力,有纠纷一般避免选择诉讼。诚然,由于农村的生活空间结构相对比较封闭、单一像个大家庭,加上村民之间纯朴的民风,没有什么深仇大恨,邻里之间有谁需要帮忙,整个村子的人都会出动,矛盾很快就能化解。他们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抬头不见低头见,面子上过不去就很尴尬,尤其像这种小事,相互间退让一步或是道个歉就可以解决。影片中的两位村民经过特殊化处理:一位是自认为有不小权力的村官,另一位是天生较真的村民。即使这样,他们仍然是要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空间里,秋菊想要的“说法”也不会超出赔礼道歉和批评教育的范围。当然,学界中也有不同的声音,对苏力先生分析的“说法”进行批判,他们认为秋菊所讨要的“说法”就是法律对村长的制裁,她对法律很有信心,就认定自己是而村长非。她之所以困惑是因为她法律没有按她预期的方向发展,因为那个调解员的违法操作,这是人治传统所造成的困惑,而不是法治的“普适”的困惑。他们分析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而是他们出发点不同,或者说他们不了解农村社会的生活,有点不符合现实情况。如果说秋菊要的“说法”是法律对村长的制裁,何来影片结尾部分的“怎么把人抓走了”的不解呢?又或者说困惑是因为没有按她预期的方向发展,试想,法律是客观公正的,不会随着行为主体的意志发生变化,怎么会按原告预期的方向发展呢?所以,只能说秋菊困惑是因为法律的介入破坏了村民之间原有的和谐,执法和司法漫长的过程打破了农村社会自身迅速恢复起来的秩序。

第二,当代农村存不存在国家制定法呢?在秋菊的眼中,国家的成文法律大概是不存在的,至少解决他们家那个纠纷是不需要国家的法律介入的,因为她深信国家法律之外的力量可以化解他们与村长之间的矛盾,于是她借助了国家公权力——行政机关的力量,但是她绝对的认为国家法律与行政机关是截然没有关系的。我这里讨论的法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它包括国家制定法和人们日常行为所普遍遵从的习惯、规则、秩序等。当然,国家在制定成文法律的时候,它的立法宗旨是要在我们国家范围内得到贯彻实施,具有实际意义的普遍约束力,客观地讲,当然的存在于农村中。但是在人们的主观世界中,认为国家制定法一般仅指刑事法律规范,他们常说的“犯法”、“违法”都是指刑法,刑法的威严表现在它较重的刑事处罚上,因此人们会有相对深刻的印象。而我们所讲的民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等在村民的观念中几乎没有,不管他们有无客观的存在,这些部门法虽然与生活密切联系,却不像刑法那样严厉。目前法治观念尚未真正地深入民心,现在我们国家仍有大量的法盲存在。村民的主观意识里没有国家制定法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只要他们规规矩矩的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法律是不会找上门的,更不会涉及到那些多而复杂的法律关系。一旦他们的利益(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更多的选择运用他们长期生活形成的习惯规则去维护权益,解决问题,而不愿意去采用法律这一武器去维权,这是缘于对法律的不信任和不了解。原因有三:其一,虽然国家每年都在搞普法宣传,主要还是流于形式,仅限于口号上的宣传,让村民们没有真正懂得到底什么才是具体权利等问题,但都没有什么成效。其二,人们长久根深蒂固的观念,也不是一朝一夕仅靠宣传就能改变的事情。其三,要严格打击基层社会中操作不规范或违规操作现象,这种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它会打消村民懂法用法的积极性,丧失信心。要实行真正的普适意义上的法治社会,重点应该放在农村这一块,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几乎还是盲区,虽然任重而道远,却是前途光明,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是一个国家先进文明评价的标准之一。

法治不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实,任务艰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中国农村与城市的现实状况,坚持适当的、渐进的法律移植,也要考虑那些非制定的法律规则的实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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