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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起因及对策

2009-12-17于天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

于天飞

摘要医患纠纷是近几年频发的群体事件之一,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就医患纠纷事件的特征、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给出建设性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关键词医患纠纷 群体事件 处置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269-02

医患矛盾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是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近几年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就诊、收治总量逐年上升,涉及医疗过程和医疗服务的各类医患矛盾纠纷日趋突出,为数不少的人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进行聚集封堵医疗场所、静坐、堵路、越级上访等,严重干扰了政府、医院的工作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一)事发具突然性

由于医疗单位在医疗救治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医患矛盾往往在暗中积累加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突然爆发,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患者方会迅速聚集到医院闹事。我市某县最近发生的3起“医闹”事件都是个把小时就纠集人群到医院闹事。

(二)事态呈暴力性

由于有些医患纠纷起因往往造成人员死亡,人命关天,病死者家属一时在情理上难以接受既成的事实,情绪容易激化升级,加之在短时间内很难作出医学鉴定和明确理赔责任。因此,医患纠纷很快转化为医患矛盾,对抗性急剧升级,行为走向极端,有的还演变为暴力冲突和打砸事件。

(三)事因具复杂性

从医疗事件本身来看,病情的复杂性、治疗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医疗纠纷、事故在医学鉴定上的复杂性。同时,医学鉴定本身程序繁琐,需要多方位大量的调查取证,过程复杂。在纠纷调处方面,如果脱离医学鉴定很难明确责任或达成调解。医学鉴定很久不出结果,医患之间矛盾随时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事件具关注性

由于卫生医疗部门的工作事关老百姓的医疗保障,身家性命,因此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极易引起社会各阶层包括媒体的关注,尤其对最后处理结果更加关心,因此,医闹事件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围观、议论,在社会面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处置呈繁重性

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秩序是公安机关职责所在。由于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多,少则二三十人,多则上百人;医患纠纷技术鉴定复杂、理赔手续繁琐,调处时间跨度长,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到位。在当前公安警力紧张、打防控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大量医患纠纷已牵扯了公安机关过多的工作精力,程度不同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部署。

二、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医疗部门方面的原因

1.医疗队伍素质不高。引起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虽然有病理的自然因素,但从治疗过程来看,有些是由于医务人员在处置上方法不当,业务水平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造成医疗队伍医术素质不高的原因,一是医务人员从业门槛放低。二是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三是医疗技术力量与硬件设施条件之间存在不相适应。受市场经济因素影响,医疗单位的人才流动呈开放的态势,一批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医务人员为求个人经济价值,有的跳槽向民营个体和知名大型医疗机构流动,有的辞职另立门户,还有的脚踏两只船,一门心思为挣钱,无法安心本职岗位,此类现象在中低档国营医疗单位表现更为突出,致使有的国营集体医院,虽然医疗条件好,但医务人员从业素质不高;而有的个体私营医院的医务人员技术水平高,硬件设施却难以跟上。四是有无证行医现象。

2.医疗设备不过关。有的医疗设备还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配备,比较陈旧。一些乡镇卫生院、企业卫生室因实行承包经营,经营者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无力也不愿进行设备更新换代。

3.利益驱动问题。由于医疗机构逐渐企业化,导致医疗机构的公益观念淡化,医德、医风受到影响,医疗机构的生存完全依赖医疗市场的调控,存在着药品和医用器材生产流通混乱,虚高收费,过多检查,医务人员过度用药,医疗文书造假,多家120急救车争着出、接诊等现象。

4.病人的正常权益得不到维护。从社会关系学讲,病人作为社会角色,在医患关系中应处于平等地位,对疾病情况、治疗过程、用药、支出费用享有知情权;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上讲,医院更有向病患者实时如实通报的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而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思维远远跟不上这种转变,忽视病人应有的诸多权利。

(二)病患者及家属方面的原因

1.对医治期望值过高。患方对治好患者疾病的期望值过高,患者被送至医院治疗,就认为是进了“保险箱”,疾病就应该能治好。由于不明病人病情病理,只要医院一旦医治不好或抢救不过来,造成损失或死亡,就片面认为医院有责任。

2.不愿意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问题。据对医患纠纷调查显示,大约有90%的病患者愿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只有10%的患者主动通过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造成病患方不愿意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的原因,一是病患者及家属小农意识严重。二是不相信医学鉴定的真实性,认为医学会下属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院同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是“一家人”,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

3.想借题发挥趁机“捞一把”。在医疗纠纷中,不排除有个别病人家属甚至是局外人想利用事件,为达到减免医疗费用或获取赔偿的目的而从中捞一把。另据卫生部的相关通报,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活跃着一批帮忙索赔的“医闹”一族,他们鼓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然后再采取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方式,漫天要价,帮医患者向医院索取高额的赔偿后,与病患者分红。

(三)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

1.医疗费用逐年增加。由于药品价格涨幅较大,医疗成本不断攀升、特别是药价的虚高和药商回扣行为等商业不当竞争行为,加重患者负担,加之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不健全,患者更是不堪承受,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2.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尽管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相关法律不配套,在医疗赔偿和医疗事故定性问题上尚无统一标准,实际操作中依据不同、定性不一,处理各异,医患双方均不满意。以经济赔偿为例,有的省份规定对一级医疗事故最高补偿2万元,也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甚至出现了医疗纠纷赔偿金额远远超出医疗事故补偿费的倒置现象。

3.医疗鉴定缺乏权威性。医疗鉴定是处理医患纠纷的关键依据,现行医疗鉴定机构大都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由医院领导、医生组成,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开性、可信度、乃至它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大多数的病患者方认为,儿子出了事故,由老子来鉴定,对患方不公。因此,发生医疗纠纷,老百姓都不愿通过“官方”途径来解决。

三、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一)建议医院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教育广大医护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在服务态度、科学检查、合理用药等方面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密切医患关系,从源头上抓好医德、医术、医风建设,努力改善医院自身形象。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操作规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认真分析研究医患纠纷的各类案(事)件,总结经验教训,严肃查处追究责任事故的当事人,以杜绝或减少因工作失职、失误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是坚持依法行医。医院领导及其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强化对“依法行医”认识,严格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要求实施医疗行为。

(二)公安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树立“两个维护”的执法理念。妥善处置医患纠纷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公安机关要在坚持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从医院和患者两方面分别了解事件的起因、患者一方人员的身份及提出的要求,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二是依靠党委政府齐抓共管。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置的原则,特别是对影响大、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三是掌握控制事态的主动权。一要出警要快。接警后要快速出警到达现场,避免事态扩大。二要掌握信息快。在出警处置过程中要善于搜集来自多方面的信息,尽早发现。三要处置快。根据情形分析判断,把握时机,做出决断,妥善处置。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按照“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散不可聚”的原则,及时出警,及时处置。必要时利用医院的监控系统或随带的照相、摄像机记录有用证据,采取先隔离、带离,后处理的办法,控制住现场。对停尸闹事的要责令离开,不得影响医院公共场所正常的医疗秩序,对不听劝阻的,要在告知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时强制带离。

四是讲究执法策略。礼貌对待不理智的群众,对有过激语言的当事人,要保持情绪克制,提醒当事人要冷静,激情行为无助于解决问题。处置中始终要做到语言举止文明,谈吐谨慎,不与当事人辩论纠纷的缘由,避免无畏的辩论或纠缠而造成自己被动,可掌握时机,将主要当事人或家属代表在医院的配合下,引导到医院接待室交流解决问题,并做好现场维护秩序工作,密切注意医患双方的“谈判”情形,防止发生意外,保护医院负责人的人身安全。

五是依法打击极端分子。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故意寻衅滋事打砸等极端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受影响。

六是保证指挥畅通。与指挥中心、主管领导、现场指挥保持信息畅通,减少因信息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耽误处置时机和处置上的被动。警力要有保障,能适时增加警力。必要时通过有关途径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派员共同做好疏导、劝离等工作。

我国正在建设市场经济国家,这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社会阶层也必然多元化。但无论哪个群体和阶层,其合法利益都必须公平、平等地对待。而当前一系列社会突发性事件的出现和发生,便是由于只重视了一部分阶层的利益,而忽视了弱势群体和底层群众利益的结果。由于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我们不可能完全“消除”冲突和矛盾。但是,面对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冲突和矛盾,我们必须有一套理性有效的应对机制来解决——公平解决。只有如此,将冲突和矛盾控制在一个合法、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不断平衡各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使社会平稳运行,一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建立才有可能。

参考文献:

[1]贾波,李明发.医患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及其应用.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10).

[2]马红,田淑琴,高居忠.加强医患沟通是减少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中华医院管理.2003(19).

[3]曹楠,李蓓.浅析医疗损害赔偿.法制与经济.2009(5).

[4]全市治安状况综述.开封市公安局.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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