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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转移的本质及对策分析

2009-12-17王霄慨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王霄慨

摘要伴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污染转移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为了寻求合理、操作性强的法律应对措施,我们需要探究污染转移的本质及其背后复杂的利益冲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污染转移的本质是经济利益的作用下对环境正义的扭曲。排污费改革、环境税的征收、资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应对污染转移导致环境权利义务分配不正义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污染转移 经济利益 环境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14-01

经济水平的参差不齐决定了各国、各地区环境标准的差异性。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的低水平的环境标准促使大量发达国家、地区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和被市场淘汰下的落后产品甚至废弃物在发展中国家找到“藏身地”。中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可避免地成为污染转移的重灾区,而在国内,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也造成了区域间的污染转移问题。

一、污染转移的分类研究与概念提取

(一)分类

1.按照污染转移的区域,可分为国家间的污染转移和国家内部行政区域地区之间的污染转移。虽然转移的区域不同,但这两种转移的本质相同,都是发达地区因其环境标准较高,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将环境治理责任转移给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区域。

2.按照污染转移的客体,将污染转移转移的形式概括为:废物的污染转移;污染产品的转移;污染密集型技术设备和污染产业的转移。

3.根据污染转移发生的作用力,分为人为控制下的污染转移和因自然力作用而产生的污染转移。人为控制的污染转移,不仅污染转移行为本身是人力可以控制的,而且污染转移发生的原因就是因为人直接或间接的目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人有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而因自然力发生的污染转移,其发生、过程和后果都不由当事人的主管意志决定,如由火山爆发引起的灰尘污染转移。

笔者认为,自然力作用下的污染转移不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因而法学范畴下的污染转移就已限定于人力作用下的污染转移,没有必要为了区别将其界定为污染转嫁。

(二)概念提取

根据不同标准对污染转移进行分类研究后,我们得出法学研究范畴下的污染转移,是指较高环境标准下的法律主体,有意识的将污染密集型技术设备和污染产业、污染产品或废物转移给较低环境标准下法律主体的行为。可见,直接损害后果不是污染转移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污染转移的本质分析

对污染转移本质的分析,是对其概念理性认识之上,更深层次的剥析。要提出合理的污染转移法律应对措施,这种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必不可少。

(一)污染转移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规避环境治理责任换取经济利益

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追求更好的环境质量,一般规定较高的环境标准。而污染转移者是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应该承担污染治理工作的主体,为了降低成本,污染转移者要么将污染物直接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既免去在本地处理的成本支出,又可以获得一批转让费或收取投资后的利润收入。

(二)污染转移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用环境容量换取经济利益

对一些经济薄弱,技术落后的国家或地区,那些被淘汰下来的低水平、高污染的设备、技术、工艺价廉而实惠,是其进一步扩大生产,增加就业机会,进而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方式。

(三)污染转移的本质是在经济利益的作用下对环境正义的扭曲

环境正义要求环境义务的分配具有正当性、公平性。首先,在污染转移过程中,本应承担环境治理责任的转移方却将这一责任转移给污染转移接收方,不具有义务分配的正当性。其次,污染转移方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消耗了更多的环境要素,现却将环境保护义务转移给环境要素消费处于弱势的国家或地区,不符合公平原则。

三、污染转移法律规制对策分析

本文从环境污染转移的本质出发,结合解决国际环境问题要注意的共性问题,提出法律范畴内的污染转移的应对措施。

(一)对污染转移双方不合理经济利益的最小化措施

根据污染转移客体的不同,现提出几种可行性的制度:一、对污染密集型技术设备和污染产业的转移,欠发达国家应改革排污收费制度;二、对污染产品的转移,可以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环境风险税;三、对废物的污染转移,在进口环节要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分类管理,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

(二)资讯公开、信息共享制度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这方面的努力,如对污染产品要求建立一套标示制度。污染产品必须标示成分,警告语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但这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没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做法,就不能保证资讯公开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流通性。

(三)公众参与,协调利益冲突

污染转移虽然在总体上对转移双方有经济利益,但是涉及到一个具体国家或区域内的民众,其利益诉求是不同的,此时需要用公共参与制度来尽可能的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谋求决策的公众基础。现实中已经有实现这一管道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四、结语

笔者认为要尽可能的减少污染转移现象及其产生的危害,根本途径是削减污染转移所产生的不合理经济利益。而资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程序法上的努力则可以使决策者在决定是否接受或采取污染转移时进行更为理性的损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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