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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他人身份犯罪的思考

2009-12-17姜玉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姜玉楠 任 亮

摘要本文在结合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犯罪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户籍所在地 协助调查 冒用他人身份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06-02

笔者所在市的派驻监狱检察室最近成功监督一起罪犯冒用他人身份服刑的案件。该案当事人郭某,女,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为担心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不利的影响,故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阶段,冒用了与自己长相相似的表妹周某的身份。郭某入监后不久,检察人员获悉郭某有冒用他人身份的嫌疑,遂要求郭某和周某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同时组织人员查阅郭某档案并对其进行审讯,结果均证实郭某确系冒用了周某的身份。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依据法律监督职能,要求原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予以纠正。最终法院对原判决书予以了更正。

此案的发生引起笔者对目前我国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审核制度的思考,试想,若不是监狱按照规定向服刑人员家属发出了通知书的话,周某可能永远要为郭某犯的罪行背黑锅了。

一、冒用他人身份犯罪的原因

目前,产生冒用他人身份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冒用他人身份,究其原因主要有:身负重、特大案件,担心数罪并罚,遂瞒报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人知道入狱而对其家人及出狱后的个人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如郭某便是如此;为了报复他人,故意假冒其姓名,造成他人犯罪的假象,损害他人的声誉;抑或身居要职,担心公开后受到组织和纪律的处分等等。

第二,对司法机关而言,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查把关不严,对基本材料的调查不够仔细,在审讯期间只询问其本人身份情况,而不调查其社会关系情况等多角度、多线索核实,或者只核对书面身份材料而不核对本人与照片是否一致,不与当事人进行现场交流,个别被冒用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办案单位协助调查的要求配合不积极,往往敷衍了事,甚至不予答复,也是产生冒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对被冒名人而言,法律意识不强,不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个人资料随意公布,个人证件随意乱借,造成犯罪嫌疑人轻意掌握被冒名者的个人资料,随意利用被冒名者个人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也是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冒用他人身份犯罪的影响

据笔者了解,犯罪嫌疑人捏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案件在其它地方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伤害,而且给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对被冒名者来说,他们的身份权、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善良的人无故收到了刑事判决书,加之我国社会的道德传统,被冒名者面对流言时又无法一一解释,其心中所受的压力、名誉所受的影响,远非事后一份司法机关的纠正函所能挽回的。

第二,对刑罚执行机关来说,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的罪犯,就意味着不能准确掌握罪犯的真实情况,不能对症下药帮助其改造;不能有效甄别罪犯的真实身份,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无法做到有效的监控,对罪犯也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改造教育,给监狱安全管理埋下了隐患。在刑满释放后,刑满释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也会无法准确投递,也就会无法跟踪调查冒名者刑满释放后的表现,也会增加社会综合治理的难度,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

第三,对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将冒用他人身份者判刑,意味着未能在审判期间有效甄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也就宣告了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已被破坏,因此在判决过程中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嫌疑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身份,其本身就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妨碍了司法的公正和严谨。

三、解决冒用他人身份犯罪的对策

如何减少冒用他人身份服刑案件?笔者也在网上进行过调查,观点无外乎有三:1.加重刑罚,对冒用他人身份服刑者加重量刑;2.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公检法互联互通的全民信息数据库;3.改善工作作风,公检法应切实从实际出发。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站在一定的高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但解决此问题还应在上述观点基础上进一步融合和细化。

(一)对症下药,完善现行身份确认审核制度

从源头上,公安侦查机关应在破案初期想尽一切法律手段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尽管按照现行审判制度规定,即使嫌疑人拒不吐露真实姓名或者随意捏造姓名,也不影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嫌疑人拒不吐露真实姓名或者随意捏造姓名的现象存在及其影响过于消极,公安部门应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有义务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建立问责制度。目前,公安机关核实嫌疑人身份多通过网络查询或发函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但在部分地区有时石沉大海,罕有音讯,限于经费又不可能去当地核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而造成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环节的缺失。在此过程中,检察人员也应本着对每个公民负责的态度,审核公安机关报送的材料。据笔者了解,在郭某冒名案件中,当地公安机关事前没有检查,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也未核查,在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人员也未仔细核查。立案糊里糊涂、办案稀里糊涂、起诉迷迷糊糊,嫌疑人利用冒牌身份闯过这么多关卡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刑事检控中类似的“阴差阳错”问题的解决,应有赖于警察、检察人员自身认真负责态度的提高和细致入微工作作风的改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还应明确各地户籍部门必须协助调查,并将上述纳入立警为民、改善工作作风的考核之中。

(二)完善监督,建立冒用他人身份问责制度

根据现代政府管理效能研究理论,政府效能的提高并不取决执行人的认真,而是更多的是监督者的效能。因此出现冒用身份的情况,应当问责也必须问责。但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这套流水作业模式中,涉及部门很多,其中有公、检、法等多个部门。根据切身经历,出现冒用现象后,各部门往往事中如临大敌、但事后又相互推诿。但笔者认为构建冒用他人身份问责制度其核心应是检察院。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和法院审判环节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应围绕检察机关建立一个公检法互动的材料审核机制,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建立冒用身份的问责机制。比如: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近期免冠照片附于档案之上可有效减少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的难度,从而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冒用身份案件发生的概率。

(三)运用新技术,建立完善的公民档案体系

从郭某冒名案中可以看出,其妹周某的个人信息为郭某完全掌握也是造成此现象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据事后从郭某处了解,郭某与周某在外打工时,曾共用周某身份证,因此了解周某身份证号码,再加之二人因血缘亲近,相貌确有相似之处,此二人即使通过公安系统居民身份网络查络查询亦较难识。此案似有可谅之处,因此笔者设想若将公民身份档案与公民医疗档案系统相结合,再加之每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如果都由公安机关采集诸如血型、身高等基本特征,然后加以比对,“阴差阳错”的发生率恐会少很多。再如,能否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公检法共享身份信息检索系统,只要数据采集及时且齐全,侦查、审查和审判人员轻点鼠标就能在每一个终端进行核查,相信此类冒名现象也会减少许多。为核实,笔者还专门查询了美国在公民档案管理方面的经验,虽说美国也曾存在犯罪嫌疑人冒名现象,但多会在审理过程中予以发现,究其原因其公民档案管理电子化程度较我国高,跨地区公民资料核实完全可在网上进行。另据实地调查及与同行的研讨,冒名现象也多发于贵州、湖南等贫困落后地区,因此加强公民个人资料电子信息库建设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较为重要的方法。

总之,冒名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待完善,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解决方法也是多样的,笔者谨以自身的工作实际,从郭某冒名案出发,探讨其解决途径,希望能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完善贡献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