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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界定

2009-12-17张青辉庞连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

张青辉 庞连华

摘要在正当防卫中必要限度的界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必要限度的判定涉及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必要限度的正确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意义更加重大。本文通过对必要限度概念的界定,为必要限度的判定提出了一些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80-01

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保持其自身的合法性质的数量界限。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且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限度。防卫的必要限度包括两层含义:一个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好足以制止,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并且防卫行为的强度同侵害行为的强度是基本上相适应的;另一个是指防卫人的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在防卫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它才是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正当防卫制度源于人们对于正义的道德需求,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也应该符合人们最朴素的情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无论是立法者抑或是司法者对于防卫必要限度的判定或者说是解释,都应当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尽量与社会一般理念保持一致。对于防卫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遵从民众的朴素感情和普遍认知。诚然,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一种事后的判断,我们不可能再现案发时情形,只可能结合一些事实和情节做出事后的推断。再者,不同的人对必要限度的把握与理解的程度也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同一个案子在这个法院可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而在别的法院可能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官也是正常的人,也像普通民众一样拥有朴素的道德情操和对正义的诉求。我们的法官如果站在普通民众的立场,从人们的普遍认知和法律情感出发去解释防卫的必要限度,那么得出的结论才有可能是正确的,才可能不至于出现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得出不同结论情况。

当然,这里只是提出了一个把握必要限度的抽象标准,要使这一标准应用到司法实践,还必须有一些具体可操作标准。(1)要考虑不法侵害的严重性和急迫性。在防卫强度小于或者等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下,不存在所谓的防卫过当的问题。在防卫强度大于不法侵害的强度下,是否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根据防卫行为的限度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根据当时的情形,如果这种防卫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么这种防卫行为就是正当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当。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一种事后判断,是司法者事后根据各种相关事实进行的冷静分析,我们不能以事后绝对冷静的分析去要求防卫人在防卫时的限度。法官要把自己置于生活在社会中普通一员的地位,以一般民众的道德情操和公平、正义感为判断标准,根据当时的环境,设身处地地去分析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防卫行为在一般人看来是正当而必需的,那么这就表明防卫人在防卫强度的拿捏上达到了社会公众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即使出现了重大损害的结果,也不能认定为是防卫过当;如果防卫的强度明显超出了一个正直善良的公民凭借其道德情操和正义感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时如果不对这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给予惩罚,就会危害社会秩序和一般民众安全的强烈感觉时,那就说明这种防卫行为的强度就失去了其得以正当化的法律基础。(2)不法侵害的权益。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么这种防卫行为就是在必要限度以内。但是,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过分悬殊的话,为了保护较微小的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或死亡不足以保护微小法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这种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是有防卫目的的,尽管新刑法的修改明显向有利于防卫人一方倾斜,我们也不能完全认为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么就是在必要限度以内。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权利就会有义务。防卫人在防卫时的义务就是要防止防卫权的滥用。如果允许防卫人为了保护较小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话,那么就会出现防卫人在防卫时为了较小利益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进而导致防卫权的滥用。(3)防卫时的客观环境。本文之所以把防卫时的环境单独列出来加以说明,是说明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往往取决于防卫时的客观环境。防卫的强度、防卫的手段在大多数情形下决定于行为人在防卫时的环境。在比较恶劣的环境下,防卫人往往处于一种比较紧张的状态,这时防卫人的防卫心理欲望比通常情况下要强烈得多。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对当时的情形做出冷静的分析。如果我们对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像正常的环境下一样,那么就有点过分苛求防卫人了。所以,这种情况下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要松于正常情况下必要限度的判断。防卫时的环境主要是指不法侵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如果不法侵害发生在夜里尤其是周围人较少的时候或者是人烟稀少比较偏僻的地方,这时行为人防卫的强度往往大于在白天或者闹市区的时候,我们不能据此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法律不强人所难,此种情形下,法律对防卫人注意义务的期待性也有所降低,所以,此时,此景,就应允许防卫人拥有更大的防卫权利,对必要限度的把握要宽于在白天或者闹市区的认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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