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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需要 公平感与国有企业改革反思

2009-11-04张丽萍

关键词:分配制度产权管理者

张丽萍

摘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在逻辑上来说按劳分配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本文从马斯洛人的需要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的角度论述了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除了进行产权改革外,还应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关键词:人的需要国有企业改革劳动价值论

0 引言

我国从1997年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到目前为止国有经济已基本退出竞争性领域,国家采用了各种方法将小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给了私营经济,大中型国有企业也纷纷通过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进行产权改革。但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否一定要转让产权呢?或者在进行产权改革的同时,是否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呢?本文试图从人的需要和激励的方面反思国有企业改革的其他思路。

1 人的需要和公平感

1.1 马斯诺把人的需要依次分为五个层次:最低级的是生理的需要,然后依次是安全的需要,爱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从人的角度讲,劳动者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一般意义上,他们也应该属于劳动者)他们也有着各种自我的利益和需要。

首先,生理的需要基本上属于物质的层面。当人作为自然的存在时,与动物是没有区别的,需要食物果腹,衣物避寒,需要居所和与时代相应的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来完成劳动的再生产。因此,生产的意义首先就在于满足人的基本的物质需要,因此,人们会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多地产品。

其次,安全的需要介于生理和精神层面之间。人们在满足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的前提下,会需求安全感。安全感又分为生理的安全和经济的安全。因此,人们纳税购买政府的公共安全服务和国防服务以满足生理的安全,不受到身体上的攻击。经济上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心理的感觉,主要是人们通过积累财富预防各种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例如:失业,自然灾害,国家的改革等等。

再次,爱与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都属于精神层面的需求。人们在实现了上述两种需要之后,就会寻求这三种需要,这三种需要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在改革开放以前,全社会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舆论为人们树立的个体评价体系更多体现在精神方面,从而压抑了人们的物质欲望,人们通过辛勤的劳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满足了这三种需要。但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当前的社会的个体的评价体系的改变,财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的社会地位。人们要赢得社会地位,满足上述三个层次需要的途径就不得不采用不同的手段获取财富。

1.2 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人们往往追求一种公平的感觉。如下面的公式:。这个公式左边表示个体对自己的投入产出比的评价,右边表示个体对其他人的投入产出比的评价。等式意味着只有人们认为自己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大于或等于别人的产出与投入之比相等时才会感到公平。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感,并调整自己的行为,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增加自己的产出(收入),或者减少自己的投入。

2 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分析

在对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改革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是实行较低且僵化的工资水平以保证企业的积累和长远发展(即使到目前为止,改革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仍存在行政干预分配的现象,如最近的“限薪令”)。与其他所有制相比,人们付出等量劳动往往得不到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相当的回报。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工资存在粘性,企业员工通过努力工作以获取更多收入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他们而言,理性的决策是在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减少自己的投入,从而实现与其它人相比的公平感。

对于国企的管理人员而言,他们的收入在满足生活水平和安全感方面能够获得满足。但通过积极的工作和管理增进企业的价值并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他的个人的财富,从而赢得尊重和自我实现的满足,尤其是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者的比较,使他们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他们在无法通过正当渠道增加产出(收入),或者增加产出(收入)的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通常也会选择减少其投入,使他们的投入产出比与其它所有制的管理者大致相当;或者他们会通过合法的但不合理的方式来增进个人的福利,如:买好车,旅游等,甚至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如:贪污、受贿等。而且,由于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往往不能拥有部分产权,他们通常不会对企业产生归属感。因此,企业的目标与管理者的目标往往就是不一致的。

3 国企改革的思路比较与辨析

国企的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效率,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并改善就业。我国竞争性领域国企改革的思路就是“国退民进”,进行产权上的私有化。因此,根据目的来推测这种改革思路的动因就是认为是国有产权导致了效率的降低。但是,国有产权和效率低下在理论上存在必然的联系么?

一种解释是委托代理理论,即国家(委托人)对国企的管理层和工人(代理人)的监督成本太高。但是,笔者认为仅仅用监督成本来解释是不够的。因为,国家成立了国资委,他们就是专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为监督公司的管理层所付出的代价不会相差太多。实际上,由于国家的行政优势,监督国企的能力应该更高。

另一种解释是国有产权导致了国家的行政干预。其实,作为所有者本来就有权对企业的事务发言。为限制企业的不正当的干预,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章程,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必要的授权。

因此,在国企改革的思路上还应该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考虑分配制度的改革。这里我们假定国家改革国有企业的目的确实是要改进国有企业的效率,提高国企的效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在逻辑上来说按劳分配是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根据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劳动者或管理者(我们在不改革产权的前提下认为管理者与工人一样,只不过是提供脑力劳动)提供劳动以获得报酬,从而满足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如果以财富为衡量个体价值实现的标准,人们会通过提供更多的劳动来获得财富,赢得尊重和自我实现的心理满足。而且,如果整个社会范围内都严格的按照劳动的提供量进行分配,人们的投入与产出比就会相等,按照亚当斯的公平理论来说,人们也不会有不公平的感觉。

上述分析说明,国企改革如果考虑到管理者和工人的需要,通过完善其激励制度,使得他们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一致,就能提高企业的效益。首先,工人的工资完全可以按照满足企业要求的劳动量来计算,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其次,管理者的报酬完全可以参照同类的企业的整体报酬水平,进行设计。当他们取得与同类企业相同的业绩时,至少可以取得与同类企业的管理者相同的回报。再次,既然产权可以转让给其他所有制的经济,为什么不能以吸收管理层入股,甚至员工持股?国家,管理层和员工都持有股份,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会对管理层和员工形成内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4 结论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仅仅在理论上奠定了资本论的整个理论体系,对于现实的经济生活也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没有必要转让产权的企业,完全可以改进企业的制度安排,可以让管理者和劳动者更多的享受他们的创造的价值,让真正他们作为企业的主人,他们会用他们的理性的决策来平衡企业的积累与他们自己的长短期利益,其实,在他们真正从劳动获得价值回报,从而对企业产生归属感时,国家作为所有者会获得更大的收益。事实上,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真正意义:即代表劳动者管理他们的生产资料的使命才完成了。对于国企的改革思路,“国退民进”不失为一种方法,产权改革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在分配制度上进行必要的改革,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仍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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