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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

2009-11-02李小群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装潢民事行为吊灯

李小群

编辑老师:

小郭是我很要好的朋友,其父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但小郭对邮票从不感兴趣。一日,小郭的网友刘某来他家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爱好集邮,也知道小郭父亲留下的邮票的价值。他劝小郭把这些邮票卖给他。经过商谈,最后双方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小郭当时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小郭从父亲生前的一位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位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准备高价出售这些邮票。小郭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认为既然成交了就不应反悔。双方协商不成,小郭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请问老师,小郭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法院应如何对待小郭的诉讼请求?

××十九中安再鑫

安再鑫同学: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小郭与刘某的邮票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小郭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但他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小郭与刘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如果小郭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无效;如果小郭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小郭要求变更邮票的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小郭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编辑老师:

我父亲因公出差到某市,在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熟睡中的父亲身上,致使我父亲身上多处受伤,为此,我父亲已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我父亲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潢公司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我父亲只得又去找该装潢公司,但该装潢公司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潢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我父亲只好诉至法院。

请问老师,我父亲被脱落的吊灯砸伤,这类案件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本案中旅馆、装潢公司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中学洪庆来洪庆来同学:

本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的是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律规定这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在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旅馆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潢公司造成的,那么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先行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的过错方——装潢公司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装潢公司的责任,那也就表明他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院可以推定其有过错。既然旅馆有过错,那么就应由旅馆承担你父亲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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