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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管理

2009-10-29吴明霞

绿色科技 2009年7期
关键词:流转森林资源

吴明霞

摘 要:当前国家正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在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许多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就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前期的准备工作、流转过程中的流转方式和程序、流转后的手续及配套服务等方面进行阐述,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森林资源;森林资产;流转

中图分类号: 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67-03

1 引言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资源资产流转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基础,合理的流转方式和完善的流转程序是保障,相关的配套服务是手段。

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流转时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但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现实操作中,不按合法程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许多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引起了许多相关的纠纷与群众的不满。切实做好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有利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有利于促进林业新一轮的飞跃。

2流转前的准备工作

2.1流转范围的控制管理

拟进行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是已取得林权证书且权属确定无争议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及森林资源。具体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但在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时,不可以进行流转。

2.2何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其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作为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有效技术方法,有利于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等活动中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森林资产评估,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实物量,正确体现森林资产价值,对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流转都具有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它不但包括了一般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技术问题,而且包括了森林资源性资产本身特殊的生长变化规律及经营技术、调查技术等,既涉及到林学的知识,又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的地域极为广阔,内含的森林资源资产多种多样,各具特点,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复杂的森林资源资产系统。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要求评估机构人员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科学评估,得出客观的公允结果。

2.3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操作

在评估中,要聘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

要依据评估的特定目标进行评估,如在商品用材林资产价值的评估中就不能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

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使评估结果合理。

要了解林业政策法规,特别对国家的采伐限额政策要了解清楚。

要认真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要求专业评估人员最好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过程用录影等形式将相关资料进行保存。

要认真调查市场等各方面条件,评估中所采用的相关对照参数要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保障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流转管理

3.1流转申请

转让人在流转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和其他材料。对于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只有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可进行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才可流转。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2流转过程管理

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转让、抵押、承包、转包、出租、作价入股等)进行。并且应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并进行规范管理和市场化操作。如参照江西的作法。一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可为社会提供林业办证、信息查询、林权登记、资源评估、木竹检量、政策咨询等“一站式”的系列服务。二是规范化管理林业要素市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批程序、评估办法、交易场所、公示要求、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强化内部管理。三是市场化运作林业要素市场。如建立林业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定期发布产权交易、林产品价格、劳务供求、林业技术、林产品价格等综合信息。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公告、监督制度,林木产权交易要按规定在报纸、电视等媒体和要素市场、林业部门等上进行规定期限的公告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3.3流转合同及权属更改

森林资源资产成功流转后,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其合同应当包括流转双方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合同完成后,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批后进行权属变更。

4 相关问题及对策

4.1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无序流转。许多流转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经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就实施,流转后未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2)流转管理不规范。由于具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较少,许多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愿交评估费。流转交易双方基本采用双方议价方式进行。许多还掺杂着行政干预、暗箱操作行为。

(3)受采伐限额和采伐技术规程等政策限制,经营者未能掌握采伐主动权。

(4)因流转引发的山林纠纷不断。包括有的流转出让方无林权证,流转后相关方才提出权属争议,有的因流转收益的各利益方因分配意见不一,如行政村与组之间就因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发生山林纠纷。此外,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属没及时变更登记等产生相关纠纷。

(5)对流转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欠缺,对流转后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没有进行相应的跟踪和监督。部分地方简单地把森林资源的流转管理简单理解为“卖林卖地收资金”,卖完之后就不再过问经营情况,有时还造成林地变成非林地。

(6)流转资金管理混乱问题。

4.2应采取的七项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有效的对策。

(1)加快林业要素市场建设,尽快实现流转的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操作。要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山林资源流转的统一管理,规划建设好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公开公平交易,依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加强,从人员队伍素质上提高,从业务上提高,从管理上规范。

(3)三要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配套服务工作,加强正确的引导。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流转方法与相关规定,深入基层,有效满足流转双方的需求,提供“一条龙”式服务。积极引导林农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搞好造林营林,防止炒买炒卖、低卖贱卖山地,防止过多过快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4)预防因流转产生纠纷。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对流转申请的审核批准关,加强对流转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关。对已发生的纠纷应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积极调处,保护相关方的利益。

(5)要严厉打击流转中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主要针对黑箱操作、行政干预、串标等进行打击。

(6)要加强流转的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检查相关的经营开发是否依法正常开展,林地的用途是否改变,流转合同是否得到执行等。

(7)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确保权益分配合理合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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