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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纳税会计的迫切性与应用模式探讨

2009-09-30李冬波

经济研究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财务会计

李冬波

摘要:当企业面对纳税检查罚款损失和复杂的税收业务核算以及复杂的税收差异调整,必然迫切地需求具有纳税筹划功能的纳税会计。企业设立纳税会计过程中,应遵循一定的标准、依据和原则,要充分考虑企业涉税业务核算量、税负等因素,结合各种实践模式类型的管理要求、所发挥职能和承担任务,灵活地选取最适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实践模式。

关键词:纳税会计;财务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24-02

纳税会计是由经济单位设立的专职人员,按照税收法律制度规定,采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企业涉税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筹划、核算、反映和报告的一种经济信息系统[1]。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纳税会计概念,但由于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设立纳税会计的迫切性,加之国内没有较成熟的纳税会计实践模式,严重影响了国内企业纳税会计的设立。

1.纳税检查造成税收额外负担加剧

税收额外负担包括纳税成本、费用和税收罚款、滞纳金等。随着税收治理环境日益严峻和征管手段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检查覆盖面日益拓宽,频率不断提高,没有任何单位能逃过纳税检查视线。仅就税收罚款而言,凡是接受过纳税检查的单位,几乎无一例外地遭遇过不同程度的罚款。这就充分暴露出企业普遍存在应纳税收错误核算申报现象,对于那些没有偷税企图的单位来说,因会计错计错纳税显然“冤枉”,但法不容情,只能自食苦果。企业错误核算申报纳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涉税业务没有单独分离出来实行专人负责[2]。税收是一门独立的科学,又是对频繁变化的税收政策依赖性非常强的专业技术,如果企业继续习惯于几乎没有税收核算事项的计划体制时期做法,不设专门人员从事涉税业务处理,财务会计的经济核算工作量过大,必然顾此失彼;而且因其无暇系统深入地钻研税法和掌握频频变化的政策,“税收素质”肯定达不到税法标准。这样,错误核算缴纳税款在所难免,遭受纳税检查处罚虽情有可原,但企业损失负担难以承受。所以,企业只有设立专职纳税会计,才能正确核算和申报纳税,从而避免税收额外负担发生。

2.企业纳税筹划迫切需要执行主体

纳税会计的主要职能即实施纳税筹划[3]。纳税会计不只是会计核算分离出现的“量变”,而且是国家赋予纳税人以足够权利允许纳税人开展纳税筹划后,促使企业会计职能创新和任务升华的“质变”结果体现。这就要求,纳税会计应在履行按税法规定对涉税经济活动进行正确地确认、计量、核算、反映或报告等会计基本职能基础上,还要承担起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职责和任务。换言之,纳税会计需预先对企业的投资、理财经营等各项活动进行税收分析,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纳税计划和方案,通过经营策划程序交付相关部门和人员操作执行,使之按照低税负方向和延期纳税轨迹运行,取得尽可能节税、晚纳税或实现税负转嫁的客观效果。这种效果,对任何以谋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发挥纳税筹划的功能就成为设立纳税会计的重要目的。可见,企业纳税会计设立至关重要,需求也十分迫切。

3.税收与会计差异调整急需“税收专家”

由于税收和会计的行为出发点及目的各不相同,二者的法律政策规定必然不一致,甚至有些地方相互矛盾[2]。这无疑加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本着会计活动必须以税法为准的税收“强制性”原则,在实际执行中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这些差异进行正确调整。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间的矛盾,应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差异等,这些矛盾或差异事项的调整处理,工作量极大,且对税收政策知识要求特别高,客观需要企业拥有自己的“税收专家”——纳税会计完成。很多企业都试图通过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税法知识培训来解决问题,但由于会计业务繁多而复杂,核算量大,专业思维主要定格于会计制度,而涉税经济业务需要对税法精通,很少有精力投入税法研究,也就很难找出税法规定的“差异点”进行正确调整和处理。

4.职工个人税收矛盾迫切需要解决

个人所得税是每一个企业职工都必须面临的义务和负担。职工缴纳工薪所得税需要企业会计代扣代缴。但纵观中国企事业单位,绝大部分会计都没能完全正确扣缴,使职工个人经济利益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引起职工强烈不满,甚至有不明真相的职工误解国家征税多、税负重。随着职工对纳税负担关注程度的提高,其学习税法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对国家的“个税”政策改革也特别敏感。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如果仍按照老习惯做法扣税,迟早要激化职工矛盾,企业也无法逃脱连带责任。一是会计代表单位扣税,税法规定少扣税或未扣税要由扣缴单位支付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是财务会计同时承担业务量过大,造成核算疏忽或错误属于“职务差错”。所以,企业应该配备一名专职纳税会计。

认识到这一步,企业设立纳税会计就不是单纯分配其涉税经济核算的工作,还可以赋予其为企业纳税依法进行科学谋划以确保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的任务。企业设立纳税会计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也正在于此。

1.国外可借鉴的纳税会计模式

在国际上,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包括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4]。

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发挥的职能和承担的任务也不尽相同。分离模式下的纳税会计肩负着涉税经济业务核算与纳税筹划双重职能,不论日常税收策划还是专项筹划均有纳税会计负责;混合模式下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分工协作,各有侧重,但纳税会计以核算涉税业务为主,还兼顾着企业日常的纳税筹划;统一模式是最传统的,即把纳税作为一种资金运动或看成是一种单纯的现金流出活动,统归财务会计进行核算,而不设立纳税会计,也不考虑纳税筹划。

值得说明的是,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同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中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2.中国设立纳税会计的实践模式

中国企业设立纳税会计,应本着量“税”而行、因“企”制宜的原则,坚持“重税必设、轻税简设、无税不设”的指导思想,切忌不顾实际需要。在具体模式类型选择上,要广泛借鉴国际通用模式,充分结合中国企业实际,以企业涉税业务和事项为主导,灵活确定。例如,大中型企业既可以采取单独设立纳税会计职务模式,又可实行单独设立纳税会计机构模式,还可以采取介于两者之间的“平行模式”。下面表格归纳了四种比较适合中国企业设立纳税会计的实践模式,供企业参考: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不能盲目跟风地随意效仿其他企业或者想当然地设置纳税会计,一定要紧密结合决定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和纳税筹划必要性的税种多寡或税收覆盖面宽窄、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长短或企业纳税频率的高低、纳税额度大小或者税负轻重等相关因素,分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应用,必要时可以求助于税收专家教授给予必要指导。

参考文献:

[1]王树锋,马丽亚.纳税会计的定义及与税务会计的差别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6,(9):276.

[2]倪云珍.现代企业制度下设立专职纳税会计的需求环境[J].农场经济管理,2007,(6):23.

[3]王树锋.纳税会计的职能辨析[J].会计之友,2007,(2):12.

[4]周振.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研究[J].会计之友,2008,(2):9.

[责任编辑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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