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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机构改革之我见

2009-09-30颜培军

今日科苑 2009年11期
关键词:机构改革质量监督建筑工程

颜培军

摘蔓: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已成寿广大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的一大问题。笔者立足于工程质量监督,简要论述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各地相继成立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多年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为提高各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工程事故的出现发挥着重要作用,质量监督成为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手段。

一、建童工程质量且督观状

(一)工程质量监督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自从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各省市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文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也相继建立了各类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二)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已基本形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着质量生产责任,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微观质量进行管理,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政府监督则侧重于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宏观角度对工程参建各方的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巡回抽查和重点监督;最终工程质量还要接受用户及社会的评价。

(三)工程质量监督监测方式进一步转变

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现场检查方式由传统的“眼看、手摸、耳听”方式转向采用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了科学性和权威性;政府对主体行为的监督方式由过去“传、帮、带”保姆式方式转为执法监督,实体质量监督方式由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监督的执法地位、法律责任不明确

尽管《工程质量监督导则》明确了质量监督是行政执法,但它是委托执法。质量监督机构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并不具备执法地位。执法主体面临没有执法身份的尴尬,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的效力打了很大折扣。

质量监督本身,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除了责令改正就是上报主管部门,那么发生了质量事故,质量监督机构只要曾经责令责任单位改正,或者在监督报告中写入“尚存在某些问题”,就再无责任了。因为质量监督本身就只有如此权限,不管监督的成效如何,只要监督机构履行了“责令改正”的义务,就不再承担责任,这与委托执法的本意有所违背。这样的执法效力没有保证,监督只是过程,而无结果,法律责任并没有落实。

(二)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过分依赖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质量监督机构成了工程质量的“保险公司”。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便直指“政府机构”,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地成为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经费问题

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单位编制,绝大多数质量监督机构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决经费问题。2008年国家发改委下文,取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而其他相关部委却没有发文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在这种条件下,质量监督机构保持事业单位现状还是列入公务员编制,已成为当前广大监督工作人员密切关注的问题。

(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信息交流需加强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状况、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时时在变化,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及时了解各责任主体的信息,而各责任主体也需要了解政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政策的变动情况。目前,尚需进一步加强这些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和交流。

(五)监督机构人员的现有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有些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自我廉政不够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有待改进和完善。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的趋势及对策

(一)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工程质量监督既然是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就必须有执法地位,具有行政处罚权。目前多数质量监督机构都以政府委托的方式被赋予了明确的执法内容,但仅靠发整改通知,其维护法律的行为往往会流于形式。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委托时,很有必要将一定范围的处罚权一并授予监督部门,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辨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社会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执法部门,其委派的监督工程师是执法者,因此施工现场出现质量问题,在追究责任时始终要以工程质量的主体及相关责任方为主,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方应该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另外还包括材料及机具供应单位。这一点有必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明确。

当然监督工程师有责任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特别对基本建设程序的把关方面。如果对发现的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行政不作为,就应该采取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手段对违法违规的监督行为及对应的人员予以查处。

(三)解决机构设置、经费来源问题

我国部分地区已改工程质量监督经费为财政全额拨款。避免了监督机构和业主的直接经济关系,保证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一种很值得推行的解决监督经费的首选方式。取消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以后,为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应及时出台监督机构统一运行模式,其中包含机构性质和机构归属,新的运行模式应进一步增强其权威性和执法性。

(四)构建公开的监督工作信息体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对象的监督要求、监督评价、监督执法应尽量做到公开,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为支撑,实施政府建设管理信息化,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体系。只有实行监督信息的交流和互享,才能更好地起到指导和服务于基层的作用。

质量监督机构一面与工程建设现场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一面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密切,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发布质量信息,公开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引导企业质量活动,干预市场质量行为,为质量信用机制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资源。由此工程建设各方从建筑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可以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监督形象

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监定位相适应的权威,更难发挥其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也难以提高服务于广大群众的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悉建筑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筑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不断进取,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而且要提高思想水平,体现执法为民,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监督形象,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四、结束语

工程质量是建筑的生命,贯穿于建筑的整个寿命进程,只有切实遵循客观规律,搞好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个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监督,才能真正保证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20多年的历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处于探索、发展过程之中。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有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才能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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