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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拉斯韦尔的五个W看网络空间的舆论审判

2009-08-20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李 烁

摘要网络空间的舆论审判随着孙志刚案、彭宇案等社会热点案件而受到广泛的关注,本文将采用拉斯韦尔在传播学中所提出的五个W即谁(who)→说什么(what)→通过什么渠道(what channel)→给谁(whom)→获得什么效果(what effect))来对舆论进行探讨。

关键词五个W 舆论审判 拉斯韦尔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1948年,拉斯韦尔发表了《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论文一问世便受到了广泛的赞誉,是早期传播学研究的经典成果之一。文章中提出了著名的传播模式即五个W传播模式:谁(who)→说什么(what)→通过什么渠道(what channel)→给谁(whom)→获得什么效果(what effect))。这个模式简明而清晰,是传播过程模式中的经典。本文引入试图拉斯维尔的五个W传播模式作为分析工具对舆论审判进行探讨。

一、传播主体:舆论审判的塑造者

传播主体是“法律事件”的觉察者,是“法律话题”的推动者,更重要的是它是“网络舆论”的塑造者。其呈现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主体多元化。网络空间作为新型公共领域承担起网络舆论与司法机关、政府权力部门之间的意思交流功能。孙志刚案则是民众、知识界与司法机关、权力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对话,实现社会整合的一个集中体现。

第二,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表现出意见领袖①的特质。一般来讲,他们的法学理论功底深,较为理性。个别学者的成熟意见受到权力部门的重视,有的甚至推动了政策法规的废止和颁布实施。如季卫东的《彭宇案的公平悖论》一文就基本奠定了网民们质疑彭宇案法官法律推理和分配民事责任的主基调。

第三,把关人②弱化,但是不可避免地构建拟态环境③。网络的兴起使每个人都成为理论上的“信息发布者”,由此打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发布的垄断,使传统的“把关人”变得“无关可守”。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舆论的形成是现实环境“镜子似”的摹写,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体制、政治现实、社会环境以及媒体自身的局限性的的影响。

二、传播内容:舆论审判的形成

按照哈贝马斯的法现代性理论:“从经验上讲,法律的源头在于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所达成的共识。”也是舆论审判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基础。而舆论审判的形成就是公众言论逐步达成“拟制性一致同意”的过程。笔者试图从网络上搜集网民的言论进行文本考察,以探究舆论审判的特点。

从言论的内容上说,对于网民热议的案件,舆论的表达往往会上升到对社会基本结构的追问, 而不仅仅局限于该案件的讨论。“宝马撞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是终日劳苦的农妇,一个是开着宝马车的“富婆”,正是这种强烈的对比激起了舆论潜在的对抗和怀疑情绪。因此它在公众舆论中决不是单纯的一个交通案件,在事件之外包含着明显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情绪。

从言论的表达上看,主流网民表现得相当理性与成熟,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表达上有时过于情绪化,理性思考较少。在司法专业化的语境下,“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

从“传播内容”这个维度看,笔者认为:一是司法的独特性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介入,很容易使自己处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⑥;二是网络空间所汇聚的舆论并不能真正代表“拟制的一致同意”,不能作为法律的正当性的根据;司法注重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富有理性的推理和论证,并不是感性的舆论。

三、传播载体:舆论审判的平台

由于网络具有相对较少的信息过滤机制,无疑成了人们表达自己意见的崭新平台。网络对舆论的形成、舆论的反映、舆论的引导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具体如下:

网上舆论审判主要是通过下述两种手段实现的:论坛(BBS)和新闻跟贴。当刊发一条新闻后,网友即可发表自己的看法,每当一条热点新闻发出后,跟贴评论可以很快达到数百页、上千页,即贴子总数可达到成千上万条。这样就为新闻人、法律人、社会公众对“法律事件”及时进行沟通、对话创造了良好的话语空间。同时,网络传播还对虚拟组织的重组和构建也产生了剧烈而深远的重大影响。正如尼葛洛庞帝说得更直接:网络真正的价值越来越与信息无关,而和社区相关。④由于互联网提供了人们可以不受地理空间限制自由交流的可能,还可以随时进行方便的互动,在这种不断的传播和收到回馈、受到别人影响的过程中,特定的观点和认同很容易被强化,从而形成网络共同体,乃至虚拟的社区组织。在华南虎事件中,仔细审视纷杂多彩的打虎历程,就可看出诸多素不相识的打假网民是作为一个“英雄群体”存在与合作的。⑤而这些也是传统媒介无法整合的。但正是这些虚拟社区组织力量的出现,才促成人们网络行动的集合,形成目标、主题、意见倾向一致的舆论审判。

四、传播受众:舆论审判的回应

首先,网络受众具有“小众性”的特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地《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见下图),我们可以总结出经常接触网络的网民具有以下特点:

1.年龄层次偏低;

2.受正规教育时间长求知欲较强;

3.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包括收入、生活水平、财富拥有量、阶级归属等;

4.在一个社会系统中,其所属的单位也更大、更有实力;

由此可见,我国经常接触网络、愿意在网络中表达对舆论回应的网民总体上是一群本身拥有作为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信息富有者”优势的群体,是社会民众的一部分。因此,仅仅是部分社会民众参与进来的舆论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是值得质疑的。

其次,网民的意见往往和意见领袖的观点出现同质性。很多网友的评论只有一个“顶”字。但是也恰恰反映了传播活动中的另一种现象——“沉默的螺旋”,⑥因此很难说,网络空间“占强势的舆论”就意味着是公众达成的共识。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年1月)

五、传播效果:舆论审判与司法

(一)舆论审判对司法的正效应。

首先,笔者需要澄清的是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司法与舆论存在一定的冲突是必要的,它体现了司法与民主的进步。其次,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对彭宇案的舆论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再次,舆论审判可以增强法律在现实生活的融入度。霍姆斯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⑦如果司法过程中能认真对待民意,那么可以有效。毕竟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广大民众的内心共鸣和法治信仰。“你必须让民众看到摸到——而不只是听说——这把尺子确实好,从而有欲望改变自己,并参加你所追求的社会变革。”⑧

(二)舆论审判对司法的负效应。

第一,舆论审判使得媒体如毛细血管式的延伸触及社会的整个空间,构成了全景式监狱,“通过一种监视的目光,每一个人都在这种目光的压力下,逐渐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这就可以实现自我监禁。”⑨毫无疑问,传媒在司法不公,暗箱操作时,媒体加以揭露,使其暴露于“全景式监狱”下,以引起公众舆论,使司法人员重新回归到天平的中央,形成公正的裁判。但另一种情况下,这种全景式地监督势必会对法官造成某种程度的心理影响,影响司法公正。第二,舆论审判有时候片面地追求时效性和发挥自身影响力,造成先入为主地“定性”和“定罪”,往往会使法官陷入“不定罪有背舆论”,而“定罪又有违法律”的维谷境地。第三,舆论审判评判标准充满对实际法律生活的想像,缺乏对司法的制度环境、社会条件的全盘关注和同情理解,表现出很强的教条主义倾向和泛道德化情绪⑩。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注释:

①两极流动传播认为,来自媒介的消息首先抵达意见领袖,接着,意见领袖将其所见所闻传递给同事或接受其影响的追随者。参见[美]沃纳.赛弗林、小詹姆斯.坦卡德著.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②把关人是一个重要的传播学理论术语,是由号称“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的卢因提出的。在其发表的《群体生活的渠道》一文中指出:信息的传播网络中布满了把关人,信息总是沿着包含有无数层“关卡”的传播渠道流动;在这个过程中,或是根据公正无私的社会性规定,或是根据各种关卡“守门人”的个人意见对信息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灾区道理流动作出决定。

③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就在其所著的《公众舆论》一书中,首次使用“pseuo-environment”一词,论及拟态环境问题。拟态环境有如下特点:一方面,拟态环境不是现实环境“镜子式”的摹写,不是“真”的客观环境,或多或少与现实环境存在偏离。另一方面,拟态环境并非与现实环境完全割裂,而是以现实环境为原始蓝本。李普曼认为,在大众传播极为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与三种意义上的“现实”发生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实际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二是传播媒介经过有选择地加工后提示的“象征性现实”(即拟态环境),三是存在于人们意识中的“关于外部世界的图像”,即“主观现实”。人们的“主观现实”是在他们对客观现实的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经过媒体搭建的“象征性现实”的中介。经过这种中介后形成的“主观现实”,已经不可能是对客观现实“镜子式”的反映,而是产生了一定的偏移,成为了一种“拟态”的现实。

④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第214页.

⑤“华南虎事件”见证网络力量.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11/19/content_7103000.htm

⑥“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该最早见于诺埃勒-诺依曼(Noelle-Neumann)1974年在《传播学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1980年以德文出版的《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一书, 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沉默的螺旋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1965年德国阿兰斯拔(Allensbach)研究所对即将到来的德国大选进行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两个政党在竞选中总是处于并驾齐驱的状况,第一次估计的结果出来,两党均有获胜的机会。然而6个月后,既在大选前的2个月,基督教民主党与另一个党获胜的可能性是4:1,对基督教民主党在政治上的胜利期望升高有很大的帮助。在大选前的最后两周,基督教民主党赢得了4%的选票,社会民主党失去了5%的选票。在1965年的大选中,基督教民主党以领先9%的优势赢得了大选。这一年大选带来的困惑和对它的解释逐渐发展成为沉默的螺旋的概念。即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

⑦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⑧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第9页.

⑨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

⑩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及泛道德化.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文中提到,对佘祥林案的批判中,有学者指责警方没有进行DNA检查,就轻易确认尸体,对尸体辨认的结果采信太轻率,警方自己也认为这是一大疏忽。“但是,这真的就是疏忽吗?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曾说:“当时公安局知道国家有个部门是可以做DNA鉴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做,要是做了就不会有这一起冤案了。”“知道有个部门可以做DNA鉴定”意味着仅仅是“知道”,当时京山县的案子一定很少甚至没有提交做DNA鉴定的。既然这样,那就不是疏忽了。当一项技术没有成为常规破案手段时,没有采用这种技术,能叫疏忽吗?作者认为其实这表现出在中国当代法律语境下,往往大致是一种个人权利至上和程序正义至上的自由主义法治理论而对社会条件和制度环境的漠不关心,对案件事实的想像甚至虚构.

参考文献:

[1]高鸿钧.法范式与合法性:哈贝马斯法现代性理论评析.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3]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第1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