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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的言论自由

2009-07-09

学理论·下 2009年6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

张 烁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的维护受到更多人的重视。但是与此相伴的是一些非限制的言论从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其他人的权益,甚至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从言论自由的性质出发,肯定保护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最终得出应将言论自由限制在法律框架下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原则。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法律框架;法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4—0098—03

每个国家都将保护言论自由作为国家宪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保护民主权利的重要展示。然而在现实中封口费、文字攻击、言论封锁的事例却屡见不鲜。是否应该保护言论自由,是否该用法律规范言论自由,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让言论自由更好地发展成为我们考虑的问题。

一、保护言论自由的必要性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自由与生命、财产权一样,是人天经地义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验的、神圣的。①包括自由在内的这些自然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是人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国家并不是这些自然权利的赋予者,而仅仅是公民天然权利的捍卫者。在《人权法案》保护的所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中,言论自由是第一项,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②同时,根据英国思想家霍布斯的《利维坦》的理论,每个人都为了捍卫自己的自由或自然权利的正当性,都要与他人展开殊死的搏斗。自然状态就是“人对人是狼的状态”,每个人都反对所有其他人的战争状态。③言论自由是人的生存的基本状态要求的一种权利,人天然的需求使保护言论自由成为必要。

其次,保护言论自由是对真理的一种发展和进化。在《论自由》一书中,英国思想家密尔认为人之所以应该极力保护言论的自由,是因为言论自由对探索和维护真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必须听到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们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去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一个观念如果它没有被充分地、经常地、无畏地讨论过,只会是一个死的教条,而不会是一个活的真理。”④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的时候,该观点的生命力就在减退。同时,由于个人和政府或是权威自身不可避免的时代局限性和知识局限性,没有人能够真正做到给每个理论正确的评论。判断的尺度不应交给个人,真正的公正应将言论的命运交给真理和时间。有误的言论自会在时间和民众的长期检验中失去色彩,历史荡涤后剩下的才是真金。

最后,保护言论自由是对政治稳定的需要,禁止言论自由只能产生对于法律、政治等一系列领域更大的破坏。中国自古便有“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的言论。言论自由者受压制,那么公民自由和权利必定受到遏制,权利行使的不充分导致对权利监督的无力,突破制约的权利无限膨胀便更容易侵害权利。某些言论,如短信针砭教育、针砭时政、谈论病猪肉灾情等等,虽然会不可避免地在人群中引起关注、引发不安、引来讨论,但是只要在公民合法领域之内,公民有权利对其做出自己的评论,通过道德良知和知识能力来评价各种言论。如1997年一段时期内广泛传播的世界灭亡理论,在时间和公民的判断之下最终不了了之。相反,如“水门事件”、“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事件”中政要百般阻挠公众了解事实真相,禁止民众言论自由,最终结果便是事件影响范围更大,伤害范围更广。

二、用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在讨论之前先引两个案例来说明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新墨西哥大学教授理查德•博斯欧德(Richard Berthold)在“9•11”后开始讲他的古罗马史课时,开了一句不得体的玩笑“谁能炸掉五角大楼谁就会赢得我的一票”,结果引起轩然大波。在新墨西哥的州议会和当地的广播网中,对博斯欧德的攻击持续了几个星期,博斯欧德本人因此面临被停职停薪一学期的惩罚。⑤同样也在美国,MIT的左翼健将、语言学大师乔姆斯基,公开把“9•11”与当年美国导弹袭击苏丹加以对比,认为两者无质的不同,只是美国那次杀人更多而已。⑥对于这样一位国际名人的激烈言论,右派们似乎也奈何不得。同样是表达自己的见解,同样是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但为何在不同的情景中有不同的结果呈现?原因就在于前者是在言论违背公民对国家忠诚的标准,后者仅仅是对政治事件进行言论客观分析。虽然我们应该承认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是没有原则的一概保护,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应该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

首先,法治下的自由是为了更好地给予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对于言论自由的约束绝不是为了禁止、甚至取消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马克思指出:“法律不是压抑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定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的圣经。”⑦法律是对自由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保障和维护是通过确认权利和限制权利而获得的。霍布斯认为,如果我们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那么,人们想现在这样要求自由便是荒谬的⑧;洛克认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⑨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约束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这种自由。具体表现是用法律的框架限制自由也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明晰化,规范化。每个人的思维方式、立场都不同,这便会产生不同的言论。法律使言论自由成为可能,即便这种言论是被一些人反对的。1989年2月至3月,芝加哥艺术学院举办了一次画展。名叫Scott Tyler的学生提供了一幅画,题目是“美国国旗正确的摆放方式是什么?”画面上面是韩国人焚烧美国国旗并喊着“美国佬滚回去,狗崽子”的口号,下面是越战中运回的棺材上覆盖着国旗。更特别的是这幅画的展出方式。这幅画挂在墙上,下面放着一个小桌子有留言簿,小桌前面平铺着一面美国国旗。如果要在小桌上留言,就必须踩着国旗,如果要避免踩国旗,则只能侧身在小桌上留言。这幅画的展出立即引起了全国性的抗议浪潮,抗议人群中不仅有退役老兵,而且有政治家,包括当时新当选的美国总统老布什。后经过法院的判决,主张该事件属于表达性言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⑩正如在该案件中主持判决的杰克逊大法官所述,对自由的实质检验就是,有权利对那些触及现存秩序核心的事物提出质疑,保持差异。对于国旗无疑美国人拥有最高的崇敬,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剥夺其他人表达美国处理对越战争的不满,因为法律赋予公民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利。无论这一做法使多少人感受到不平,宪法修正案都陈述一个事实,“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法律的规定使得美国人有更大的自由表述自己对政府的不满,言论自由在法律的保障下有了最明确的规定标准,无论地位高低,无论民族属性,无论出于怎样的目的,有多少人持反对意见,法律都在其框架下赋予最真实的评价。在理性与情感,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中,我们选择了言论自由,这似乎是验证了亚里士多德所确立的西方法治精神:“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但同时也是验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终法律原则,用明确的方式维护每个人说话的自由。

另一方面,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是为了保障多数人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而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自由从其本性来说是从个体出发并以个体的充分发展为归宿,尽管在自由的实现过程中不可能脱离集体。以法治为核心的宪政民主社会即坚持认为:“作为人,我们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并且有平等的人性。在人性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多或少。”这两种特征使得自由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发展生存,否则难以维护更多人的平等。并且当集体或是其他人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受到冲突时,必须有法律作为评价标准,维护更高意义上的统筹的平等和自由。同时,由于言论自由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权利与权力的特征决定了人是追求利益的。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们可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蔑、陷害,或是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广散谣言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这些不安定的因素导致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成为一种必要之举。言论自由要求每个人的主张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但是当社会中的某一种言论力量过于强大时,必然会对其他不同的言论产生排斥和遮蔽,尤其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演说更容易掀起听众对某一种言论的狂热,产生卢梭所讲的“广场效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的言论自由就受到了威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在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时,不仅需要确保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侵犯,还应该努力创造一种公平、和谐的言论环境,使得每个人都有条件享受平等、充分的言论自由。例如在德国,由于长期以来的社会传统,把人的尊严视为最高的宪法原则,所以当言论自由和人的尊严相冲突时,往往就不得不作出相应的让步。如由于二战时期的历史原因,德国法律不保护反对犹太人的言论、否定大屠杀的言论,支持纳粹的言论也被认为是违法的。再如英国,其诽谤法也以相对严格的言论限制而闻名,它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请求,因而大大压缩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但是随着英国加入欧洲人权公约,1998年的英国人权法案也要求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条款对国内相关法规作出重新解释和修正。而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则相当宽泛,但是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等的言论自由同样在法律范围内不受保护。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法律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当个人的言论自由会引发对其他大多数人的伤害或是触犯了其他人权利的时候,用法律保护就是必要的。

三、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

言论自由的存在有其不可替代性,同时用法律保护限制言论自由有更大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我们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为言论自由明确相应的界限,对于言论自由有更多原则性。

(一)利益权衡原则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不是绝对的。现实生活中,不少利益都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为了协调各方的利益,应首先对各种社会利益进行权衡,然后才能取舍或限制。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国际上的共识。利益权衡原则要求立法主体在设定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时,应对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合理衡量,做出既不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个人利益,也不能为保障个体私益而过度牺牲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判断。在选择中尽量寻找到帕累托最优的平衡点。

(二)法治原则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法律框架下限制自由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也是法治社会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于焚烧国旗的案件有法可依,判处无罪;对于恶搞国旗事件,有理可循,判处无罪,这都是法治原则下的公平公正表现。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文本中的直接依据,这是法治原则最核心与最基本的含义。

(三)公正评论原则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是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规定,观点只要公允、没有人身侮辱和攻击,就应该受到严格保护。最近,华东政法大学某位老师因为在课堂上批评中国的文化,被女学生告为反革命。对此,媒体,公众虽然对女学生的勇敢和敢于质疑略加赞赏,但是更多的是对老师行为的维护,对言论自由的维护。从这件事情的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法制化的进步,人们渐渐倾向于用公正的视角看问题,用公正的方式评价,用公正的方式使用言论自由的权利,而非单纯的主观臆断。

(四)合理表达原则

在不久前,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情侣争吵后女孩跳河,男孩称作俯卧撑而未施援助一事件没有得到政府公正的解决。对此,网上、民众本身作出了激烈的回击。网上新闻报道纷纷将矛头指向政府、公安机构的处事不利,并进行了大规模的游行活动抗议,并将当地公安机关的案件存储区域部分烧毁。且不说对这一事件的缘由结果作出评价,也不谈公众作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感情依据,但是这种表达言论自由的方式就值得商讨。表达言论自由有很多种方式,最起码这种极端的、暴力的方式并不可取。在法律框架下限制言论自由也要注重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尽量在最有效、最合理的渠道下表达。

是否应该限制言论自由一直都是我们争论的焦点,如何在法治条件下限制自由是我们关注的难题。笔者认为,只有用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才能更好地保证言论自由的真正履行,唯有用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在最大意义上维护更多数人的自由。在适用法律维护言论自由的时候我们也应该考虑各种原则,唯有此才能使言论自由更有规范性和合理性。在法治进程中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中国都有了程度不同的发展。为言论自由插上法律的翅膀,让言论自由在法律框架下飞得更高,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和目标。

注释: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

②[美]《人民法案》,1791年出版。

③[美]霍布斯:《利维坦》, 商务印书馆,1985出版。

④[英]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出版。

⑤《在大学中挣扎的言论》,中华硕博网,2009年3月18日。

⑥《在大学中挣扎的言论》,中华硕博网,2009年3月18日。

⑦[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

⑧[美]霍布斯:《利维坦》, 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⑨[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

⑩任东来:《美国宪政的历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1S1624, 632 (1943) 1

Texas v1 Johnson, 491U1S1397, 421 (1989)。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

[美]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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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D J. KROTOSZYNSKI, THE FIRST AMENDMENT IN CROSS - CULTURAL PERSPECTIVE: A COMPARATIVE LEGAL ANALYSIS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NEW YORK UN IVERSITY PRESS, NEW YORK, NY,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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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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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女学生告教授反革命从何而来?》,成都商报,2008年12月3日。

《贵州瓮安发生打砸抢事件》,新浪网,2008年6月28日。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95.

[2][英]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5.

[3][英]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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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萨托利.民主新论[M].东方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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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强世功.言论自由与公民宗教——从焚烧国旗案看美国自由派与保守派之争[J].清华法学,2008,(1).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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