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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探索

2009-07-03臧得顺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2期
关键词:农地流转

臧得顺

[摘 要] 本文研究山东省土地制度创新的“宁阳模式”,认为“宁阳模式”吸收了市场化的“温州模式”、股份制的“南海模式”与集体制的“合作社”经验,探索出的一种“股份+合作”的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具有重要的效能典型意义。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也作了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 农地产权;农地流转;“宁阳模式”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背景

土地制度是为了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而产生的。在任何国家,农地制度都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之一,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影响到农业的长期发展方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分散化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越来越不适应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其弊端和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如何在保证农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触动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对农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流转进行制度创新,成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农村改革的重点追求。山东省的“宁阳模式”在吸收市场化的“温州模式”、股份制的“南海模式”与集体制的“合作社”的经验基础上,探索了一种“股份+合作”的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其效能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更为各地探索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并进一步指明了政策方向。

二、“宁阳模式”情况简介

山东省宁阳县蒋集镇郑龙村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于2006年依法成立了由260户社员组成的有机蔬菜合作社,进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出了“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模式。合作社挂靠泰安弘海食品有限公司,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保证了农民的经营权、收益权,提高了土地收益,增加了农民收入。这种模式被称之为“郑龙模式”,是“宁阳模式”的典型代表。

“郑龙模式”是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成立有机蔬菜合作社,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实行集约化生产,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其模式可形象概括为“股份+合作、四方收益”,其性能可细分两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集体,主要适用于种植投资小、见效快的一般蔬菜短期作物;

第二种模式是公司+合作社(基地)+大户+农户+集体,主要适用于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收入高的设施农业。其运行方式和利益分配机制是:公司,提供种子、技术、肥料、生物制药,定单种植,保护价回收;合作社,负责统一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大户和农户效益,严格管理帐目,进行收益分红;农户,以土地入股,提供土地有偿劳务享受每亩700元底金,年底80%分红,20%作为合作社预留风险金;村集体,以管理方式入股,在交易结算时,每斤蔬菜由公司支付0.05元的服务费。

三、“宁阳模式”的效能

1、“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模式,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郑龙村“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模式是以合作社为纽带,保留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改变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性质,而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郑龙有机蔬菜合作社基地已由原来的330亩发展到920亩,除一些零散地以外全都成为合作社的“股份”,成为名副其实的有机蔬菜生产专业村。

2、“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模式,进一步增强了民主管理意识,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土地入股组建合作社,进一步深化了合作的内涵,以土地这一生产资料为纽带,使社员之间的利益链接更加紧密。每一个“股民”都是社员,每一个社员都关注合作社的经营效益,都发挥自身的能力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民主管理意识进一步增强,真正组成了闯市场的“集团军”。同时,以“股份+合作”模式运作土地流转,使农民看到了土地的价值所在,充分调动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避免了靠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流转的现象。

3、“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模式,促进了资金、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了农业集约化经营。目前,郑龙有机蔬菜合作社已吸纳社会投资40多万元,生产技术指导全部由弘海食品公司负责;合作社与山东农业大学、中国芦笋协会等科研单位建立了业务关系,定期聘请专家举办科技讲座,强化技术培训,现已培训1000余人次,推广新技术10项、新品种8个;生产的蔬菜通过了有机产品认证,并注册了“龙泉”牌商标,切实改变了以往发展缺资金、少技术、盼服务的状况。现在每亩土地年均纯收入达到了3000元,是原来亩收入的5倍。

4、“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模式,实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社员和村集体“多赢”。通过这种模式,弘海食品公司年可增加有机蔬菜出口量2760吨,增加收入138万元。弘海食品公司每吨菜付给合作社100元的组织费,仅今年上半年合作社服务费收入就达到19万元。大户通过投资,从第二年开始,每亩每年可获纯利1600元。合作社社员每股(亩)每年底金700元,加上分红和劳务补偿,每亩每年可获得3200元的纯收入,比以往种粮食作物每亩增加收入2500元左右。

郑龙村以有机蔬菜合作社为载体,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促进了各项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带领群众走上了致富的快车道,村干部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增强了村两委的凝聚力,形成了干群一心谋发展的大好局面。

四、农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宁阳模式”吸收了浙江“温州模式”与广东“南海模式”的先进经验,把市场化的“土地股份制”与集体制的“合作社”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模式,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亟待今后加以解决。

1、对“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认识问题。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有人认为“长久不变”指农村土地经营制度长久不变,具体到地块可以调整;有的认为承包期要更长甚至没有期限;还有人认为到期后继续承包,对现行的承包没有质的变化。这些认识都是不全面的,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把现有的土地承包所形成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全部固定下来,落实下来,在全面完成承包30年不变的工作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确保承包的合同、证书、地块面积的落实,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依法落到实处。二是赋予农民更充分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当前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以及依法征收补偿的权利,包括承包期内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权利。按长期不变的要求和农村发展的需要,还需进一步拓展农民入股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权利,健全土地承包地法律制度。

2、粮食安全与流转土地非粮化问题。受到比较利益的影响,出现了流转土地非粮化现象。非粮化影响到粮食安全,粮食的比较效益低和农地管理制度缺失造成这种现象。现在农户土地基本耕作粮食作物,而其他多数没有种植粮食。而是种植蔬菜花卉,或者养殖。虽然还是农业范畴,全泰安市流转土地28万多亩,多数还是经济作物。很多地方用来种粮的地方搞成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种植追求已经发生转变,这对国家粮食安全形成了威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是保证当前粮食发展的重要内容。

3、合作社精英缺乏问题。合作社能人太少,带动人太少,懂得办合作社的,会办合作社的人少。要培养一大批熟悉合作社,懂得合作社的带头人,使合作社能够发扬广大。

4、人地矛盾与社会保障问题。“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的重大意义,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土地承包、土地物权的性质;让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确实因缺地少地造成生活困难的要优先保证这些人的生活保障,而不是无限期的调地,因为人口每分每秒都在变化。

5、完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问题。加快配套法律制定的日程,把现行的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持长久不变、“股份+合作”形式、“三个不得”这些规定写入法律;还可使国家建设占用农村土地、农民参与多种合作经营等规定在法律上有所体现,同时对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包括“长久不变”的起点、期限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董学清.“股份+合作”宁阳县三万余农户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经济参考报,2008-10-07.

[2] 何传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证分析——对宁阳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调查.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6.

[3]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见.人民日报,2007-10-25.

[4] 黄延信,贾广东等.在“股份+合作”土地流转“宁阳模式”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2009-4-18.

[5] 叶剑平等编.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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