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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种信贷新方式补贴农民购置农机

2009-06-11武庆斌

农村百事通 2009年10期
关键词:购机供货机具

今年以来,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创新农机信贷方式,解决农户购买农机具资金不足问题,提高农户购机能力。

吉林、内蒙古、江西和山西等省(区)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服务组织列为信贷的重点对象,为其购买补贴机具提供资金支持。山西等省向保护性耕作机具、玉米收获机等重点推广机具倾斜。

内蒙古自治区农户购机贷款利率原则上比照当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1年以内。对于购置价格较高的大型农机,1年内偿还贷款确有困难的,期限可延长至2~3年。山东省济宁市规定农机贷款利率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6.195‰,对购买大型农机的农户,贷款期限可放宽至3年,并可采取整贷零偿的方式归还贷款。山东省武城县规定农机贷款期限半年内的利率下调0.48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利率下调1.593个百分点,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还贷压力。

江西省创新探索“农机部门+银行+公司+农户(合作社)”模式,银行向补贴机具供货企业提供农机专项贷款,供货企业积极为农民(合作社)购机提供资金支持,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后,以该机具作质押,银行和公司为农机户(合作社)采取分期付款的优惠措施。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动产抵押方式,对购置的农机予以抵押,或由农机供货企业与补贴受益对象签订农机回购协议,直接向农机供货企业发放贷款。山东省济宁市允许用拟购买农机抵押贷款,对经营能力强、信用度高的农户采取联保的方式发放贷款。(北京 武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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