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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

2009-04-29李小平

青苹果·教育研究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刘家电力设备公共安全

李小平

编辑老师:

我家邻居艾某的儿子经人介绍,与邻县刘某的女儿刘萍相识并订婚。后来刘萍悔婚,艾某便多次要求刘家返还彩礼277余元,但刘家始终不予理睬。气急之下,艾某和胞弟二人于2008年10月9日将刘萍强行带回自家,用铁链锁住,要求还钱放人。刘家报警,至被解救时,刘萍被锁长达3日之久。请问老师,艾某是否涉嫌犯罪?

xx中学艾冬梅

艾冬梅同学:

艾某等二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有拘留权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剥夺或变相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有权拘禁他人的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任意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就是用捆绑、禁闭、拘押等强制性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其他方法,是指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使他人失去行动自由的方法。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导致犯罪动机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索债、挟私报复、逼取口供、耍特权等。从理论上讲,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但由于非法拘禁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在认定时也要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一次非法拘禁多人的,对被拘禁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等等,一般是作为犯罪处理的。

本案中,艾某等人虽然有权讨还彩礼,但作为公民个人,并不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其行为是非法的。主观上,他们具有剥夺刘某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他们实施了强行将刘某带回自家、用铁链锁住的行为,而且时间长达3日,情节严重。这无疑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编辑老师:

邝某无业,家庭贫寒,于是打起通讯电缆的主意。某日深夜,邝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300余米。致使500多户人家和5家企业无法正常用电,直接经济损失1万余元。邝某将所偷剪的电线变卖后得赃款200元。请问老师,邝某盗窃物品只卖200元,是否构成犯罪?

xx二中张慧

张慧同学:

邝某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至于卖了多少钱,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构成要件包括:①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变电、供电和输电设备等。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过程中,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②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行为人所采取的破坏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爆炸、放火、毁坏或拆卸重要零部件、偷割电线,等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电力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电力设备因遭受破坏不能正常运行,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无法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③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结果发生。本案中。邝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我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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