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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和法律之间的辩证联系

2009-04-21乔晓辉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律

[摘 要]法律思想承载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引领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等教育同样承载着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这二者之间具有统一性,对这种统一性进行探讨和分析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思想资源来指导高等教育理念和建立合适的高等教育制度。

[关键词]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理念 法律 法律思想

资助项目:本文系笔者主持的洛阳理工学院2008年一般资助教研项目“高等教育理念制度创新法学研究”的部分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JY68

作者简介:乔晓辉(1975-)男,河南孟津人,洛阳理工学院助教,主要从事高校管理和宪法学研究。

一、从高等教育和法律对人类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高等教育对人的心灵进行引导,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法律则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是人类幸福的外在保障

在关于大学理念的讨论中英国著名神学家纽曼(John Newman) 把通识教育的目的归结为“心灵的训练”,旨在培养“自由、公平、沉着、稳健和智能”的生活习惯。[1]德国哲学家舍勒则认为大学的目的是传承文化。胡克说,“大学甚至不只是一个教堂,而是一座人类精神的圣殿。”[2] 大学成为人类精神的圣殿、人类精神的家园,其根据在于大学追求高深学问的本性。《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明确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由此可见,高等教育主要是通过对人的心灵的作用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类的自由和幸福。

就法律对于人类的作用来看,法律是通过政治结合的方式来实现人类的自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从法律发生作用的方式来看,法律只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不涉及人的心灵。“真正的法律,其调整对象只能是人的外部行为,人的思想根本不是法律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以规范的强制性来要求人们的行为遵循基本秩序,这在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里具有突出表现。然而法律的价值却涉及人的心灵,“人性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人性的体现”[4]在这一点上,法律和高等教育又具有共同的基础。

因此,在对人发生作用的方式上,高等教育是通过对人的心灵加以调整来增进人的智慧,实现人类的幸福;法律则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来实现人类的自由。他们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达到相同的目的。

二、高等教育和法律为了共同应对人类问题而存在,他们所应对的问题具有统一性

关于法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深刻地论述了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方面的联系。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是和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等社会现象的发展要求相联系的,例如古罗马商品经济时代,民法比较发达;到了近代,由于限制王权的需要,宪法和行政法发展起来了,由于国际交往和联系的增多,国际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到了现代,法律门类则更加齐全,如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的出现都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不断发展对法律的要求的结果。

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不仅高等教育理念的变化反映了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而且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设置同样受到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需要的影响。中世纪时期的大学设置文、法、神、医四大学科,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比较低,高等教育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的范围有限;到了现代,学科门类的发展达到了非常丰富的程度,这是社会生活复杂化的结果。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可以说,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加速了社会分工,而法律对分工后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是法律和教育所应对的问题具有统一性的原因。

三、高等教育理念和法律思想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这是由人类认识问题的方法以及各自所对应的问题所决定的

首先,在教育理念的类别和法律思想的类别之间所存在的思维方式具有相似性。自由教育理念的哲学基础是是理性主义,其基础是人的理性,出发点是人性,这同样是自然法学派的特点;人力资本教育的思维方式是经验论,其基础是社会功利性,其出发点是社会发展,这同样是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的特点;通识教育理念的思维方式是辩证思维,其基础是辩证法,其出发点是个人发展兼顾社会发展,这也是现代法学的特点。影响法学思想的因素主要是哲学思想,影响教育理念的同样是哲学思想。

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思想和高等教育理念所对应的对象之间也具有相似性。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国家则“法理上视为一人。虽然,乃法人而非自然人也。凡人类皆自有其意思焉,自有其行为焉。自然人有焉,法人亦有然”。[5]也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人的意思,对于教育来说,教育对象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在这一点上,教育和法律具有相同的运行要素。从法律的运行程序来看,立法机关是法律的产生机关,司法机关是法律适用机关,意味着法律对现实生活的评价,行政机关则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从高等教育模式来,科学研究成果是人的意思产生阶段,实验是科研成果的评判阶段,对学生进行教育则是意思的执行阶段。不仅如此,教学过程的辩论和行政法的听证程序相类似,当然听证程序借鉴诉讼程序。中世纪大学的艺学院和神学院的教学包括“授课”和“论辩”两个环节。“授课”即阅读指定教材,“论辩”则是辨明道理的过程,其程序是:首先由教师提出问题,然后由学生对此论点提出反驳,如果学生提不出来,教师可以先提出反对意见,用以引导学生;而后,助教对这一论点提出正面的论证,并一一答复学生和教师提出的反驳意见;学生和教师针对助教的论证和答复再提出新的反驳;经过反复的质疑和答复、论证和反驳,最后由教师总结,肯定或否定他最初提出的那一论点。整个过程和法律的实施过程非常类似,立法相当于教学上的“授课“环节,目的是使论辩着明白论辩的标准;教学上的“论辩”环节和诉讼程序以及立法辩论程序极为相似,现代审判过程大体上经历了和教学类似的形式,即先有控方陈述举证、后有辩方陈述理由、举证等等程序。

大学的解惑论辩传统及其提供的师生双向的思想交流,是社会民主的雏形。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说:“从根本上说,正是科学的和学术的论辩的交往形式把大学的教学过程统一起来。”[6]他把大学的论辩评价为民主社会交往形式的榜样:“即使在大学以外,科学的和学术的学习过程也保持着原初的大学的形式。”[7] “在曲折的辩论中,门总是开放的,新思想可以涌现,新的观念意想不到地出现。”[8]

四、结论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和高等教育之间具有辩证联系,这种联系存在的原因在于法律和高等教育都是为了解决人类发展的问题而存在的,都受人类思维发展水平的制约。这种统一性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可能从观察法律制度入手来完善高等教育制度。

参考文献

[1]赵敦华,大学的理念和科学民主的价值(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2)

[2]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141 142

[3]时显群,马克思论法律与自由(J)河北法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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