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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教育者的能力结构与素质要求

2009-04-21丁骥远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能力结构素质要求社区矫正

丁 旻 丁骥远

[摘 要]社区矫正教育者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依法治理能力、心理矫治能力等并对这些能力进行重点培养。同时社区矫正教育者还应该特别具备以下素质要求:掌握矫正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具备应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具备社区矫正教育者应有的心理素质,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社区矫正教育者。

[关键词]社区矫正 矫正教育者 能力结构 素质要求

作者简介:丁旻,男,江苏镇江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和文化学;丁骥远,男,江苏镇江人 江苏高级司法警官学校。主要研究方向为监所管理。

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设施监禁处遇(Institutional Treatment)而言的一种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那么,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教育者由哪些人构成呢?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各试点省、区的实践,社区矫正教育者应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省级、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设立的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领导、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公安民警;

(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

(五)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社会团体人员;

(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七)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

由以上人员组成的矫正教育者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是一支具有高水平、高素质、强能力的专业队伍。为此本文就矫正教育者必须具备哪些能力结构与素质要求作初步的探讨。

一、矫正教育者的能力结构

能力是人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实际本领、能量和熟练水平,它包括体力、智力、道德力、审美力、实践操作能力等一般能力,以及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特殊专业才能。能力结构,即多种能力的优化组合,以发挥最佳能力效应。社区矫正教育者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组织领导能力、依法治理能力、心理矫治能力等。社区矫正教育者分为两种类型:1、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担负着具体的刑罚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负责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2、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是指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工作。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一般包括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中的成员以及社会志愿人员。对不同类别的矫正教育者,其能力要求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目前尤其应该大力提升矫正教育者的矫正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改革创新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心理矫治能力。

(一)矫正引导能力

是指矫正教育者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引导罪犯围绕矫正目标,提高矫正效果、促使罪犯早日成为守法公民的能力。这是矫正教育者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矫正引导能力包括深厚的理论功底、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正确的分析问题能力以及管教艺术和人格魅力等。深厚的理论功底是矫正引导能力的基础。分析问题的能力是正确解决罪犯矫正问题的关键,罪犯需要矫正的内容很多,需要矫正教育者在掌握大量素材的基础上根据罪犯的个体的矫正需要,分析出罪犯需要矫正的内容以及根据罪犯的矫正过程适时调整矫正方案。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是矫正引导能力的媒介。对罪犯矫正,关键要通过矫正教育者的语言去实施。因此矫正教育者应该说是演说家,能调动罪犯的情绪,左右罪犯的思想。此外,矫正教育者的人格魅力也很重要。要通过自己的言行去影响和矫正罪犯,发挥示范典型作用,这样引导罪犯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提高矫正教育者的矫正引导能力必须在提高矫正教育者的理论素养上下工夫,要通过培训和实践演练提高矫正教育者的理论素养,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矫正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矫正教育者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注意发挥非权利影响的作用,用人格魅力引导罪犯。

(二)应急处置能力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是在社区中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它与监狱内的执法有着不同之处,监狱内的罪犯是在高墙、电网内,依法强制下进行改造的,而社区矫正对象的限制较少,因此,对他们的改造,相对来说难度要大。在他们没有完全得到改造之前,他们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隐蔽在思想深处和不为人注意的地方,给人们假象。在新的犯罪诱因下,旧病复发,闹事、斗殴、伤害、自杀,甚至重新犯罪,出现难以预料的突发问题。矫正教育者面对一些突如其来的复杂局面,就必须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在紧急时刻,也要能从容不迫地做出快速反应,临机处置,并能扭转局面,化险为夷,转危为安。而这种应急处置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冷静的头脑。就是要沉着镇定,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矫正教育者在突发情况面前能不能保持冷静的头脑,是能否克敌制胜,做好矫正工作的关键。只有保持冷静的头脑,才能在突发事件面前避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或一时冲动等消极情绪,从而能够镇定自若、沉着应战,临危不乱地抵抗住各种冲击,使自己的思想行动沿着理智的轨道发展变化。

2.敏锐的思维。就是对于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觉察,准确地判断情况,准确预测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权衡利弊,巧妙运筹做出最适用的处理方案。

3.果断的行动。就是方案一经确定,就要毫不犹豫的采取行动。由于突发事件的时间性很强,如果当断不断,往往必受其乱。尤其遇到集体闹事、团伙械斗、企图行凶、爆炸等事件发生时,就要迅速采取措施,如稍有拖延,就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如对于集体闹事、行凶的,要开展心理攻势,从而缓解矛盾,防止激化。在说服教育无效时,要及时依靠公安、武警参与处置,采取强制手段,迅速平息事件。

4.灵活的措施。即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处置措施。不管采取什么措施,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应对,这样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

应急处置能力是只有通过实践中刻苦磨练才能获得的基本能力。为此,矫正教育者就必须发奋学习,刻苦锻炼,加强各方面修养,使自己的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得到强化,才能更好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改革创新能力

矫正工作是国家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矫正罪犯的艰巨职责,人事部2003年12月印发的《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对国家公务员的创新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1思想解放,视野开阔,与时俱进,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勇;2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3对新事物敏感,善于发现、扶植新生事物,总结新鲜经验;4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新形势下,提高矫正工作者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培养矫正工作者创新能力的途径主要有:

1.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用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理论思维能力。要结合新时期罪犯矫正特点,贯彻好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勇于创新,敢于创新,不断开创监狱工作新局面。

2.勤奋学习,构筑合理的知识结构。创新必须以扎实的知识体系为支撑,勤奋学习是人们掌握知识的必由之路。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知识,矫正教育者只有构筑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犯罪学、法学、监狱学、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才能做好矫正工作,才能提高创新能力。

3.熟悉矫正工作业务。创新能力说到底就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矫正教育者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罪犯的心理行为和思想特征,不断学习监狱理论知识,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技术,对新问题要有新思路。

4.掌握一些创新思维的技能。创新思维技能的学习,就是要帮助矫正教育者在复杂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尽快理出头绪,是一种结构化的思维训练方法。要求矫正教育者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运用“横向思维”、“发散思维”、“质疑思维”等方法,多角度分析问题,加深对问题的认识,最终拿出创新方案。

(四)调查研究能力

调查研究能力是通过对客观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后,能够比较充分地掌握有关实际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大量占有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从中获得某些规律性的认识,用以指导客观实际的水平。这种能力要求运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认识客观事物,并得出客观有效的相关结论。调查研究能力是矫正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能力,是职业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矫正工作的一项基本功。培养矫正工作者调查研究能力的途径主要有:

1.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练好基本功。要提高调研工作水平,就必须提高矫正教育者的思想、业务和写作素质。要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全面准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本领,要有较高的政治洞察力和鉴别能力,解放思想和敢于创新的意识,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严格的科学态度,要有较强的分析研究和文字表达功底,要有比较广博的知识,要有较好的电脑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技能。

2.务必在全面、深入、求实上下工夫。调查研究必须走出去、沉下去、钻进去;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必须认真思考、深刻分析、精心研究。要努力做到脚勤、眼勤、口勤、脑勤、手勤。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了解情况。既要调查有关机关,又要调查基层;既要看到事物的正面。又要看到事物的反面;既要解剖典型,又要了解全局;既要到工作局面好和先进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问题。

3.创新调研工作方法。在实践中,有许多行之有效的调研方法,如召开调查会、研讨会、走访调查、蹲点调查、典型调查、实地考察等。

(五)心理矫治能力

心理矫治适用于多种群体,作为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新型矫治手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起很重要的作用,心理矫治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在日常工作中由社区矫正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进行的罪犯心理与行为矫正,及对罪犯的心理卫生与心理健康教育;2、由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开展的罪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3、由上述两部分人相结合进行的罪犯心理诊断、矫治效果的心理学评估、再犯罪心理预测等项工作。矫正教育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应该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心理矫治教育者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掌握心理矫治能力,心理矫治能力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对矫正人员心理特征的知觉与判断的能力。

社区矫正教育者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矫治,是以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特征的了解为基础的。只有准确了解、把握、判断矫正人员的心理特征,才有可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促使他们改变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人格,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为重返社会培养健全的心理品质。因此,在掌握矫正人员心理特征的过程中,社区矫正教育者获取有关矫正人员信息的能力显得十分重要。而获取矫正人员信息的能力必须以其知觉和判断为基础。

2.对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标准的认识的能力

在“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接受的同时,心理健康的标准也成为人们特别是心理学专家所关注的焦点。但什么是心理健康、心理健康的标准是什么?并无一个普遍模式。对于不同的人,心理健康表现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所反映出的心理健康特点亦可不同。在心理矫治实践中,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上级权威部门对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标准的界定为依据;另外一种是矫正教育者以自己观念中所持有的矫正人员心理健康标准为依据。社区矫正矫正者作为心理矫治的实施者,他们所持有的标准决定了其所采取的策略以及矫治的结果,对心理健康标准的不同认识,导致他们采取不同的问题解决方式

3.解决矫正人员实际心理问题的能力

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改造教育的手段,其目的是要通过改变矫正人员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完善他们的人格,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不致重新违法犯罪。因此,知觉与判断矫正人员的心理特征,认识矫正人员的心理健康标准,最终要落实到解决矫正人员实际心理问题上来。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心理问题是心理矫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矫正教育者的素质要求

矫正教育者除了必须具备上述优化能力结构,还需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所谓素质是指一个人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品质的总和。包括人们的身体状态、思想意识和文化技能三个方面。作为矫正教育者,要想顺利地达到自己业务活动的工作目标,也必须具有自己业务工作所要求的基本素质。矫正教育者的素质即指矫正教育者为完成惩罚、改造和教育矫正对象工作任务,自己所具备的其他行业所不具备的特殊条件。

矫正教育者在国家与犯罪现象的斗争中,在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中,在建设法制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矫正教育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复杂的工作。因此,对从事这项工作的矫正教育者的素质就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到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知识素质、业务素质、警体素质等。矫正教育者的素质决定着矫正工作的性质和效率的高低。因此,矫正教育者为了提高对矫正对象的影响力,更好地履行矫正教育工作职责,出色地完成矫正教育工作任务,除了具备以上综合素质外,还应特别具备以下具体素质要求:

(一)掌握矫正执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适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的犯罪当事人。因此,社区矫正教育者对于以上刑罚方法和相关刑事措施应当有比较清楚的把握。例如对于缓刑和假释,应该把握缓刑假释制度的发展、性质和特点,缓刑假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适用缓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和原则,缓刑考验期和假释期的确定,缓刑判决和假释期的执行、缓刑假释对象的权力与义务,缓刑的减刑和缓刑假释的撤销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的程序。社区矫正的执法与监狱的执法相比,由于种类比较多,而且对于管理对象需要区别对待,因此比监狱的执法更具复杂性。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开始把社区矫正教育者分为缓刑工作者和假释工作者,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目的是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目前我国刚刚开始扩大社区矫正,更为细致的分工尚不太可能,因此,要求社区矫正教育者花大力气把握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条款,以便于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 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规律。

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治,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全新的任务。罪犯的犯罪有其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有宏观的原因又有微观的原因。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罪犯在社区中重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一定的对策和措施。因此,需要矫正工作者把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常识运用于对罪犯的改造和矫治,象医生对待病人那样,首先发现罪犯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使罪犯“病情”得到好转。在社区中对罪犯的改造与在监狱中对罪犯的改造有所不同,在监狱,罪犯处于与社会的隔离状态,因此,教育改造的效果并不能及时反映出来,而在社区,罪犯处于一个开放的社会之中,因此,对罪犯教育改造效果的好坏,往往能更为直接地反映出来。因此,对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需要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备应有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

社区矫正教育者既要扮演刑事执法的角色,也要扮演对罪犯进行帮助和服务的角色。矫正教育者也是一个社会工作者,应该掌握社区建设的发展与现状,更多了解社区的文化建设、社区的人口特点、社区的资源配置、社区的环境状况、社区的管理体制等等,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掌握社会工作的方法包括: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其特点是社会工作者直接与社会工作对象接触,来获得社会工作服务的效果。直接社会工作方法包括:个案社会工作,群体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间接的社会工作方法是指社会工作者间接地对社会工作对象进行服务的方法。主要包括社会工作督导、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咨询、社会工作行政、社会立法、社会政策等方法,群众路线的社会工作方法,充分利用集体组织的力量开展社会工作,在社会成员中持续地开展互助活动,广泛地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较为规范的、大规模的社会服务活动。通过解决与罪犯相关的社会问题,使罪犯能够更好的溶入社区之中,成为社区中的守法公民。

(四)具备社区矫正教育者应有的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人的心理活动过程(认知、情感、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方面的情况。社区矫正教育者就是从事教育人,改造人的工作,是心与心的较量,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尖锐性、突发性,因此,矫正教育者的心理素质尤为重要。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1.要有成熟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主要包括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等。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能够不断地分析自我心理状态,调控自己的精神状态,遇到一些不良情绪和不健康心理时能进行自我矫正,努力使自己锻炼成为一个合格的社区矫正教育者。

2.必须具有积极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要做好矫正工作,对被矫正教育对象也要开展感化工作,没有积极的情感是难以完成的。而在矫正工作实践中,被矫正教育对象的思想转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对矫正教育者来说就有一个意志力的问题。在矫正教育中要树立必胜的信念,努力克服困难,取得工作胜利。

3.有一定的移情能力。这里的移情,是指在罪犯心理矫正工作中能够投入自己的感情,能够与来访罪犯建立起新型的建设性的人际关系。心理矫正是人与人、心与心甚至生命与生命、灵魂与灵魂打交道的职业,是所有职业中人际关系最为密切的职业之一,所以,加拿大心理学家R.R.卡可夫称心理咨询是“生命的流露”。只有投入自己的真情实感,对来访罪犯充满爱心和关切,视帮助来访罪犯为自己的崇高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帮助罪犯成长。作为一名矫正教育者,除去应该具备以上的素质外,还应该具备心理矫正专业知识和技能。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专业性和操作性很强,理论博大精深,技术和方法纷繁复杂,非短时间所能掌握。发达国家从事罪犯心理矫正的监狱心理学家一般至少拥有心理学或精神病学学士学位(多数拥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因为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品性良好和通过行业协会的资格考核而获得了从业资格。我们目前虽然不具备这样的人才条件,但是必须树立通过定期培训(可以纳入职业教育或继续教育轨道)使矫正工作者尽快成长的观念。

矫正教育者心理素质的提高不是短时间能达到的,需要阅历的积累,经验的总结和不断学习。归结一句话,在学习中提高,在实践中锻炼。

(五)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在国外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来说,仍然可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健全,有些条款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因此,社区矫正教育者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部分中的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大局出发,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同时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敢于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勇于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健全积累经验。从而,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创一个新局面。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教育者只有具备上述优化的能力结构和良好的素质要求,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出色的完成国家和社会所赋予的光荣使命,把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并造就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人,为我国社会稳定和创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夏宗素主编《矫正教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2]于爱荣等著《矫正技术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3]何为民《心理矫治在中国监狱的应用》中央司法警官司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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