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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也疯狂

2009-04-07

名人传记·财富人物 2009年8期
关键词:商标法注册商标

阿 凉

案件回放

“好想”与“真的好想你”这两个商标分别属于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奥星)和郑州市帅龙红枣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帅龙)两家企业。两企业相距15公里,都从事红枣深加工。

早在1999年公司创立之初,奥星就想申请注册“好想你”商标,但发现沈阳一家公司已经在第29类“干枣、水果片”等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申请了“想你”商标。2000年,奥星公司申请注册了“好想”商标,同时,又花费30万元从沈阳那家公司购买了“想你”商标,这就出现了奥星的注册商标是“好想”,使用的商标是“好想你”,拥有“好想你”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食品包装盒等这样的奇特现象。

奥星公司基于两家企业产品已在市场产生混淆的事实,并以帅龙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帅龙告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其形状是主要的,但图案和色彩又很难区分,有时图案本身就是由色彩构成。在专利权人要求保护色彩时,如果双方属同一类产品,且色彩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据此法院认为,帅龙对奥星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判定帅龙败诉,停止侵权,向奥星赔礼道歉,并赔偿6万元。

就在郑州市中院于2001年7月30日判帅龙侵犯奥星“好想你”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的20天,帅龙向商标局申请了“真的好想你”商标。当奥星公司将这两个商标合并申请注册“好想你”商标时,为时已晚。帅龙公司“真的好想你”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

奥星指其恶意抢注,提请商评委撤销。商评委裁定,保留帅龙在罐头等商品上印制“真的好想你”注册商标,仅撤销该商标在干枣、山楂片商品上的注册。争议双方对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的裁定结果都不服,分头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一方认为应全类撤销,一方认为应全类保留。

“好想你”商标官司经过7年拉锯战,2008年12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份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终审判决,使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河南省新郑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好想你”商标的争夺再次宣告失败。

“由于行政、司法部门遭遇对《商标法》相关法律理解和适用‘盲区的困扰,我公司‘好想你商标历时7年取得的两轮13个胜诉裁定、14个胜诉判决心血几近‘归零,迟迟取得不了商标注册证书的‘好想你商标,可能又得陷入新一轮的循环诉讼。”奥星公司行政副总石聚领很无奈。

专家观点

观点一: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模仿

商标专家郝力认为,从整个案件来看,奥星认为自己“好想你”牌红枣系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帅龙已注册的“真的好想你”商标是对,奥星使用在先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剽窃,“真的好想你”商标与“好想”、“好想你”商标近似。且双方曾在河南法院两次交手,帅龙注册“真的好想你”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梁群认为,商评委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查明的事实认为,“好想你”商标是奥星使用在先的商标,“好想你”品牌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帅龙与奥星处于同一地域,从事同一行业,并在其他纠纷中知悉奥星的“好想你”商标,在知晓的情况下却在第29类注册“真的好想你”商标,且“真的好想你”与“好想你”文字构成相似,在含义上有递进关系,消费者易认为二者之间有特定关系,从而对产源发生误认或混淆,致使奥星利益受损。

观点二:恶意抢注的商标是否应全类撤销

郝力认为,在这起争议中,争议双方对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的”做法都不服,都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从保护地方经济的前提下看,商评委“撤一部分留一部分”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两家企业共同享有类似商标的权利,不仅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而且同时保护了两家企业的利益。

梁群则认为,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帅龙明知“好想你”商标的使用情况,仍然抢先注册类似的商标,必然会使公众对二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有悖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真的好想你”在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均应全部撤销。

观点三:恶意抢注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那么,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呢?两位专家的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商标“抢注”关键在于一个“抢”,“抢”把人们在谋取利益、尤其是超常利益时那种亢奋状态描述得淋漓尽致。郝力说:一个“抢”字,道出人们的浮躁和投机,而成熟的市场经济,在价值导向和行为导向上应该具备这样的功能和能力:一是能有效遏制浮躁;二是尽量减少没有价值交换前提的侥幸获利机会;三是使投机收益与投机成本对等;四是把过度的贪欲导向有规则地获取财富。

梁群说,之所以总有一些人表现出强烈的商标抢注欲,也许正说明我们的现行“抢注机制”存在某种缺陷,这种机制不仅会导致不公平,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付出更多的成本。

观点四:从这起事件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我国目前的《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类似抢注商标的规定

相关法律的欠缺无疑导致了抢注行为此起彼伏、愈演愈烈。这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而且对《商标法》的法律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因此,《商标法》也应该据此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应当拒绝那种实无所指的“空壳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为了满足注册者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之需。而这些抢注“空壳商标”者并不是为了经营商品,只是为了买卖商标从中牟利。其次,明确注册商标的受理范围,杜绝谐音、暗指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出现。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由商标申请“占先原则”导致的无形资产创造与知识产权分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商标注册行为的混乱,产生大量纠纷,迫切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加以解决,实现商标注册行为的公平、竞争、有序。商标乱象

最近,福建长乐商人李振勇把“中央一套”作为安全套商标进行注册的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占据了各类大大小小媒体的版面。就在满城争说“中央一套”的时候,又传出“中央抬”也被长沙某一周姓居民注册为男性“保健品”商标。打出来的广告语是“有‘中央抬,就有好节目”。目前,“中央抬”的男性性保健商标已经提交了申请,还在审查中。

仿佛一个打开的潘多拉盒子,一时,“中央二套”、“中央三套”、“艺术人生”……似乎与央视沾边的悉数不能幸免。在迅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资的同时,消息传来,被注册商标的价格一路飙升。“中央一套”身价已被炒作至40万元人民币,而“艺术人生”的标价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据传,中央一套的中文域名“www.央视一套.net”被一名美国人抢注后,一位上海市民花10万美元高价将其“购回”欲无偿赠送给中央电视台。

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正国认为,尽管该商标有一定创意,《商标法》也没有明确禁止使用,但该商标很可能会受到《商标法》第十条第8款的限制而被驳回。该条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律师点评:恶意抢注商标基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抢注热门词,比如“拉登”、“抗非”、“F4”等;一种是抢注他人商标。在这些恶意抢注商标中,绝大部分都会被驳回,只有极少部分商标会获得注册。即使在这些极少部分商标中,要想一夜暴富也绝非易事。因为,注册这些商标,不管是作为投资也好,还是想打出品牌也好,都要通过专业途径来进行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风险,降低成本。所谓“品牌优生”,讲的就是商标要赢在起跑线上。并不是只要注册了商标,就会坐收渔利,等着当富翁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个商标申请成功之后,仍有可能流失。比如,企业主体不存在一年以上,而且商标未发生转移,该商标就将因为失效而流失;再比如,一个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国家商标局撤销。所以,注册了商标后,更关键的是,还要看这个商标的品牌价值以及授权转让的成功与否。(编辑/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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