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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

2009-03-23龚征旗曾繁华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6期
关键词:现行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龚征旗 曾繁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历来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本文分析了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制度设计。

关键词: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

现代技术创新经济学认为技术创新是新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不高,技术创新的能力不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有历史因素如长期的计划经济与短缺经济的影响、企业的技术基础差外,缺乏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是一个重要原因。因而,设计和制订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成为我国经济政策的长期重要目标。税收激励机制作为这种机制的组成部分,可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机理

如果把科技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来看待,那么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促成社会对这种产品需求的增加与供给的扩大。以西方传统的经济学观点来看,就是使科技产品的供需曲线外移,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达到均衡(见图1)。由图1可以看出,最初的科技供需曲线 S、D 相交点的横轴距离为 OQ,如果科技进步与发展意味着对科技供需的增加,那么供需曲线将向右移动,由 S 移至 S,D 移至 D,科技水平也由 OQ 发展到 OQ。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的实质意义,确切说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源更多的配置于科技领域,继而迂回性的实现推动供需曲线外移的目标。

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的所得额。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从2000年起,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以一年度为基础,5年内由财政部门将实际上缴所得税新增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开发。

加速折旧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在促进技术转让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对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准予扣除。

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也免征营业税。

我国现行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不利于技术创新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的不断提高,“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适应国际、国内市场技术竞争的要求。这是因为:第一,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税款和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发生的技术性费用所负担的营业税均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扣除,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第二,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以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购入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为主的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而这些间接费用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也加重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科技优惠不利于技术创新

我国现行税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但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还不尽完善,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有限。第一,优惠对象不尽科学。现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即事后鼓励;而对技术落后、亟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企业缺乏鼓励措施,忽视了事前扶持。第二,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的优惠基本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期减免。而国外已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方面的措施,且已证实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虽然我国目前财税制度中也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但限制较多,且针对技术进步方面设备的较少。

(三)对中小高科技企业的扶持滞后

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专门针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税收支持体系,尤其是在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方面还有较大的政策空白。突出表现是:一是现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解决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初创阶段面临的资金问题;二是现行的税额优惠为主的政策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帮助不大,因为许多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还处于产品开发或市场开拓阶段,基本上是无利或亏损状态,减免税实际意义不大 ;三是缺乏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政策。

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制度设计

(一)增值税方面

实现增值税转型。即由现在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允许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进行抵扣,因而可以减少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设备的更新改造。

扩大进项税款的扣除范围。具体可以考虑将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宣传广告费、人力资本的培育、开发费、专利权使用费、非专利技术转让费等列入扣除范围,允许其按发票金额的17%比例扣除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先把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后逐渐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及劳务活动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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