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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又收回,我可以索赔工资损失吗?

2009-03-23

恋爱婚姻家庭 2009年2期
关键词:部门经理通知书小王

读者小王问:我原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部门经理。2008年11月26日,通过应聘收到了某销售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聘用通知书》,告知已被录用,通知书中同时写明报到日期、联系人以及职位、试用期、月薪等。其中在报到须知中明确提出“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

于是,次日我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呈,辞去了部门经理工作。原公司为我出具了退工单。然而,令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11月29日规定报到日的前一天,我竟接到销售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气愤不已的我前往销售公司要求对方按《聘用通知书》办理录用手续,但该公司却以已于11月28日电话通知我撤销录用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可以向销售公司索赔工资损失吗?

答: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该法也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别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销售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周五)向小王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小王收到通知后的两日内报到,即应在收到《聘用通知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11月29日或30日)给出承诺,故销售公司作为要约人,在向小王发出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情节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一种情形。《聘用通知书》在“报到须知”中明确载明“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小王于11月27日辞去原工作,该情节又与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二种情形相符。因此,销售公司虽在小王作出承诺的前一天通知撤销录用,但由于本案《聘用通知书》作为法律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要约,销售公司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

因此,小王有权向销售公司索赔工资损失。

(责编陶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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