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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石油“购房门”看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福利

2009-01-28龚晓明

企业导报 2009年11期
关键词:员工福利

龚晓明 全 文 陈 伟

【摘要】 将对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福利泛滥的原因,危害以及相关对策作初步探讨。在认清国有垄断企业高福利的危害后,建议有选择性的开放市场,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加强外部财务监督,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制度。

【关键词】 国有垄断企业;垄断利润;员工福利

2009年8月26日,一位购房者向央视反映,中石油花20.6亿元购买了北京四元桥内太阳城星城的八栋住宅楼和二栋商用楼,外加两个地下停车场,销售单价为9476元,远低于该楼盘目前的预计均价23000元。此事一经媒体曝光,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以中石油为代表的国有垄断企业再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国有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以及员工福利远远高于国内一般工资福利水平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一、国有垄断企业员工高福利的原因

(一)行政垄断导致的超额垄断利润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不论其规模大还是小,都是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某些国有垄断大型企业大肆派送员工福利,首先便是来源于其超常的盈利水平。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大多数竞争性行业的买方市场己经形成,一个行业除非有重大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否则就无法获得超额利润。我国这些国有垄断性行业由于长期以来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包括来自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它们构筑起了难以逾越的进入壁垒,获得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的优势,甚至还有些垄断企业凭借垄断地位擅自抬高产品价格、向社会转嫁成本,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去年取代中石油成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的中国移动今年上半年的业绩,8月20日,中国移动公布的数据显示:其上半年营业额达2129.13亿元,净利润为553.29亿元,平均每天的利润达到了惊人的3亿元。

(二)所有者缺失诱发的福利派发冲动

高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并不一定就会导致企业员工高福利,企业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市场个体,其利润是由它的收益和成本来决定的,福利属于企业的成本支出,如果在企业总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其他支出不变,高福利意味着盈利的减少。一个处于竞争状态下的理性企业是不会任意提高职工福利。原因是:垄断企业在获得某些产品和服务的卖方垄断地位的同时,往往意味着也能获得了某些相关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买方垄断地位,它可以凭借这种优势,降低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垄断企业也不存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动机。在我国,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无论效益好坏,甚至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都能获得高福利。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是导致这一怪现象的根本原因之所有。

国有垄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这种特殊的性质决定了国有控股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存在。在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下,每一个公民名义上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每一个公民都不可能直接成为所有者主体。在这种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最终的代理人企业经营者是没有委托人。所有者缺位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转移成本,派发福利的制度缝隙。事实上,代表全民行使权利的企业经营者也有足够的福利派发冲动。在国有垄断企业的经营者没有企业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情况下,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人”,也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大肆派发工资福利成为一种重要的利益输送形式。

(三)政府监管不力提供的外部空间

垄断行业是政府监管的对象,如果政府能够监管得力,类似于“所有者缺位”问题、转移福利成本问题,就不会成为社会问题。事实上,我国政府对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行为存在着监管不力的嫌疑。政府监管不力首先体现在相关制度不健全。垄断行业过高的收入水平主要依靠资源垄断、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而获得的垄断利润,以及擅自抬高价格、向社会转嫁成本,损害和侵占社会公共利益的途径来实现。政府本应监管,但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出于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权力设租等目的,对垄断行业非但缺乏监管,有时反而呵护有加。

另外,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方案、收入总量、工资以及福利标准等本应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范围的措施一直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在诸如“垄断腐败”等违反国家政策的分配问题上,也未严肃追究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未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国有资产的全程监管和对垄断行业的高额利润的收缴和平衡均未到位;对垄断企业员工收入的税收征管和调节缺乏力度等。这一切都是政府监管行为不得力的表现之所在,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最终使得垄断性国有企业可以无所顾忌地任意发钱发物,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二、国有垄断企业员工福利泛滥的危害

(一)加剧本已严重的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根据新华网的报道,2000年,我国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行业最低人均平均工资的2.63倍,到2005年,这一数据已增至4.88倍,到2009年,这一数据已经接近10倍。国际上公认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超过3倍则需加以控制。显然,这些高工资的行业绝大部分处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垄断之下。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垄断企业以国家特殊政策和行政权力为依托,凭借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让职工享受高工资已经在国有垄断企业职工和一般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一条很深的鸿沟。再加上以中石油为代表的大型垄断企业实施像“购房门”这般离谱的福利政策,实际的收入鸿沟远远大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差距。这些年来,公众要求改变这种不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国有垄断企业却一直岿然不动。就新浪网的调查显示,愈九成的民众对中石油的购房行动表示不满,这无疑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福利分配不合理极端不满的直接体现。

(二)滋生福利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有学者认为,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福利是另一种腐败,没有一个明白账,工资和一般性津贴只是显性的分配方式,其他的如住房福利,每人超规格的大房子,在今天就是一笔巨大的私有财产。存在着普遍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以及各种名目繁多但毫无规范言之言的现金或者实物补贴,如住房公积金补助,各种消费券等。有腐败之实,却没有腐败之名的事情总是时不时地暴露出来,中石油的“购房门”只是冰山之一角。这种将自己掌握的行业资源无偿或者廉价地提供给本行业的职工和家属,已经在福利的名义下形成了腐败。很多垄断企业千方百计地将所谓的福利计入运营成本或以实物形式分配,国有资产和国有部门的正常收入便进入其员工的腰包,实际上是变相的掠夺消费者、纳税人的财产,是对国有资产的一种侵吞。从产权关系上说,国有企业为全民所有制,拿全体国民的财富饱少数人之私囊,从根本上讲,造成了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有选择性的开放垄断市场

国有垄断企业经营范围很广,形成了诸多的市场垄断和价格垄断,其中有些已经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应当放宽部分行业特别是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降低门槛,鼓励民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参与竞争。国有垄断企业的资本,应当向社会开放:一是向民营企业开放,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上市,募集社会资本。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产业的资本来源,还可以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和公众监督的公司。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是当今世界各国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的基本潮流。在一些不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变企业自身股东结构,不但能够减少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能够抑制其福利派发冲动,一举二得。同时也要尊重国情,要区分自然垄断部门的垄断环节与潜在竞争环节,在潜在竞争环节引入竞争,而非盲目搞民营化,竞争化。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

2009年8月30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并定于明年8月1号起实施。《反垄断法》素有“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和“经济宪法”之称,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业的三种垄断行为:第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实际上,这三种垄断行为在国有垄断企业上已经是屡见不鲜。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对“手机漫游费”的价格默契,公共产品逢“听证会”必涨价的怪现象,有油不卖的囤积行为等,都是我国国有垄断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真实写照。

《反垄断法》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保护个人创业的自由,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超额垄断利润必将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超额垄断利润是高福利的源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要根据自身的国情来“量身订造”。可以说目前在中国的反垄断,主要是反对行政垄断。在我国目前政企还没有完全分开的情况下,如果单单反对企业的垄断行为,不反对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这个反垄断法实际上是没多大效果。

(三)强化对国有垄断企业的财务监督

由于监管机制的缺陷,我国目前对垄断行业的财务监管并不不十分有效。今后,对垄断性行业的财务监管应当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应表现在两方面:(1)监管机构应独立于被监管的企业,以保证它在被监管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与消费者的争议中处于中立地位,即不至于偏袒被监管者,成为它们的俘虏。(2)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即它们在案件审理和裁决时不受制于其他政府机构。考虑到我国垄断行业的企业一般隶属于国资委,为保证行业监管的公平和公正,这些监管机构也应当独立于国资委。通过对企业帐目的定期核查,杜绝企业帐外帐及以不入帐的形式逃避税收与利润上缴的行为。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制度

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福利是一个畸形的员工激励制度,不仅不利于促进企业的内部公平,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应该看到,相当一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的高福利是针对一小部分管理者的,即部分人福利过剩,部分人福利不足,大部分人根本无福利可享的不均衡状态,也有一部分企业的员工福利制度则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思想,干好干坏都能享受优厚的福利待遇。

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制度应立足于改善企业内部的不公平,促进企业外部竞争力的提升,使员工福利的边际效用最大化,避免高福利,低效用的尴尬。首先,设计福利制度时候不能过分向职务倾斜,在强化基本福利普惠性的基础上,加大岗位,考勤和业绩在福利分配中的比重。其次,应建立有弹性、可选择性的福利制度,针对每个人的福利偏好,提供不同的福利组合,既能减轻企业的福利支出,也提高了员工的满足程度。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家网站》.2009-8-29

[2]《新浪网》.2009-8-20

[3]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4]张梦.《“反垄断”剑指何处》.《中国外资》.2005(1)

[5]胡鞍钢.《行政垄断就是一种腐败》.《经济日报》.2002-4-8

[6]王洪仁.《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实证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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