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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职书记官专业毕业生素质缺陷谈合作办学

2009-01-20

职业教育研究 2009年11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用人单位素质

王 萍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很多高职院校适时设置了书记官专业,然而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却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首批书记官专业毕业生在工作中暴露出的素质缺陷告诉我们,必须结合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开拓全新的合作办学之路。

高职书记官专业毕业生的素质缺陷

在我国,书记官队伍经历了由分散性管理向集中性管理的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之后,各级法院先后建立了独立的书记官处或书记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官实行集中化、专业化管理,同时,取消了原有的“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的职级晋升制度,实行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检察机关随后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这一改革带来了书记官队伍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导致法院、检察院对书记官专业人才的需求激增,也为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机遇。如今,首批高职书记官专业毕业生已走上工作岗位,然而,他们的工作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工作中暴露出多方面的素质缺陷。

职业伦理观念不强书记官属于法律职业工作者,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具备的职业伦理观念,即具有理性与宽容的精神、刚正与廉洁的品格,具有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社会的高尚情怀,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的远大抱负。但是,很多高职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缺乏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从事法律职业的功利目的较多,缺乏对法律职业崇高性的理解和热爱,自然谈不上职业伦理观的树立与追求。

缺乏责任感和职业意识从事任何职业都要求从业者具备高度的责任感,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忠于职责、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但我国的教育传统“重政治、轻道德”,缺乏对年轻书记官职业道德和意识的培养,导致很多书记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缺乏主动性,甚至互相推诿,与法官、其他书记官及其他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意识较为欠缺。

知识结构不合理书记官的工作是法院工作的窗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最先接触、接触频率最高的是书记官。应该说当事人对书记官工作的印象,如外貌举止、基本礼仪、送达文书的字迹美观度及处理纠纷的方法等,直接决定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这就要求书记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与较高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书记官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丰富全面的自然科学(如物证学、法医学等)和社会科学(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知识。而高职书记官专业的学生一般是高中毕业后即升入高职院校学习法律相关专业,除了学习基本的专业知识外,很少涉及其他学科的知识,因而大多知识面狭窄,综合素质不高。

业务能力与工作要求存在差距我国的书记官队伍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是在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过程中最终选择书记官序列作为自己将来发展目标的原书记员队伍人员;一部分是法院原有的速录员(或打字员)经过培训考试后成为书记官;还有一部分是近年来法院招聘录用的高职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应该说,高职书记官专业的毕业生是量身打造的,在计算机应用能力及速录能力上有突出的优势。但是,计算机录入能力不等同于庭审记录能力,更不等同于辅助性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法律业务知识及其他相关能力的缺乏使高职毕业生并不能胜任书记官工作。他们或者由于对诉讼程序不了解而不能独立进行程序性事务的处理,或者由于法律知识缺乏而不能顺利进行庭审记录,使得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不一次一次地停下来重复交代应记录的内容,极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司法机关书记官应具备的素质

根据《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书记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官的职责是:(1)办理庭审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可见,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书记官,胜任书记官工作,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能力。

有职业道德,具备法律职业伦理观要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法院的形象;要有合作意识,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处理好审判事务。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书记官还应树立法律职业伦理观。要公正清廉,崇尚法治;要刚正不阿,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要谨言慎行,保守审判秘密。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综合素质较高书记官是司法机关的对外窗口,其形象仪表、举止言谈、品质素养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评价。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是庄严神圣的,老百姓心中的司法机关工作者的形象是有知识、有涵养、有权威的正义的化身。在形象上为老百姓所认可,老百姓才会更加信任你,积极配合审判活动,服从判决。因此,书记官要注重加强自身修养,遵守礼仪规范;要谦和自信,待人和气,谦虚稳重;要注意拓宽知识面,广泛涉猎多学科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精通业务,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根据《办法》对书记官工作职责的规定,一个合格的书记官应当具备的工作能力主要有:

1.沟通能力。作为在法官指导下工作的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书记官要善于与法官、当事人、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沟通,使工作能够得到广泛的支持与配合,得以顺利展开。

2.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书记官应具备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与各方顺利进行沟通交流,做到达意清晰、表述准确;能够娴熟地处理好各种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法律术语,简明扼要。

3.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能力。书记官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书记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办案质量的主要依据。书记官应当做到细心谨慎、条理清晰,熟练处理各类法律文书,完成案卷归档工作。

4.速记能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是书记官工作中最为重要、也是技术性最强的一部分。近年来,多数法院均引进了先进的速录设备,能否熟练使用这些速录设备几乎成为了书记官职业的“敲门砖”。但是,各类笔录的记录能力并不能等同于打字的速度和能力,也不等同于一般的速记能力。首先,笔录不应仅是语言的记录,还应包括一些重要活动及场景的记录;其次,笔录不应是简单的录音功能,应围绕法律进行提炼。因此,书记官不仅要具备一般速录师所应具备的超强的记忆力、良好的注意力、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能力及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还应具备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具备的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样才能准确、客观地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当好法官的助手。

5.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书记官要完成各种事务性工作,包括协助做好收案审查,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完成宣判和送达工作;办理案件的移送;办理相关执行手续,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任务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因此,书记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程序法的规定,具备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的能力以及处理庭审、调查、查封、执行等具体事务的能力。

与司法机关合作,培养高素质的书记官人才

高职院校担负着培养用人单位可用、好用的人才的教育职责,如果只是按“坑”将“萝卜”种出来,却不问这“萝卜”是否合人口味,不仅是对用人单位和学生的不负责任,更会导致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要培养出司法机关需要的高素质的书记官专业人才,必须积极与司法机关等用人单位合作,取得其信任与支持,合力培养适合司法工作需要的书记官。

加强与法院等用人单位的沟通,取得其信任与支持书记官专业不同于其他专业,其对口用人单位是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受管理体制、习惯性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影响,对合作办学、订单培养等知晓很少,兴趣不大。这就要求高职院校主动出击,寻找用人单位的兴奋点,以取得其对合作办学的认同。首先,要变推销毕业生为推销专业,使用人单位对书记官专业的培养目标有全面的了解。其次,应了解对方需求,并向其充分说明合作办学将给其带来的效益,如节省培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司法机关树立良好形象等。再次,提出的合作计划应无碍于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并且要切实可行。

征求用人单位意见,调整书记官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书记官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应立足于书记官职业的要求,立足于胜任书记官工作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对此,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最有发言权,他们最了解自己需要何种人才,合格的书记官应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现有人员存在哪些不足。要广泛征求法院等用人单位的意见,在其指导下适时调整书记官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这样既有助于书记官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也可为用人单位储备合格的人才创造条件。

相互合作,建设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名师出高徒,师资水平直接影响着书记官人才的培养。然而,当前多数设置书记官专业的高职院校的师资水平不容乐观。书记官专业的教师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深悟法学思想精髓,还须具备法律职业素质,熟悉法律职业工作。这就需要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一方面选派专业教师到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定期挂职锻炼,使教师熟悉法律职业工作,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另一方面可请司法机关委派业务能力强的书记官、法官担任兼职教师,或讲授相关课程,或组织讲座、座谈,或提供实训指导,如此既可扩大相关司法机关的社会影响,又可充实书记官专业的师资队伍。

充分利用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实践空间,收集实践教学素材,建立实训基地,实现互利共赢书记官教育属于职业教育,要使培养的毕业生“上手快、工作能力强”,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然而,很多高职院校苦于缺少实践素材,没有实训基地,只能使用一些陈旧的、脱离实际的案例,搞一些虚拟的、近于喜剧表演的模拟法庭。这样培养出来的书记官难以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也难以胜任书记官工作。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有最为真实的案例素材,有最为广泛的实践空间。在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不危及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收集实践教学素材,在相关司法机关建立实训基地,既有助于培养实践能力强的书记官,又可帮助司法机关广泛征求意见,促进司法工作水平的提高,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负担,可谓互利共赢。

综上所述,高职书记官专业人才的培养应立足于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书记官工作人员的要求,取得用人单位对合作办学的共识,相互合作,互利共赢,携手打造具备书记官的素质与能力、能胜任书记官工作的书记官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武俊.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及其变革[J].法治论丛,2004,(1).

[2]周志荣.从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6-07-20:(10).

[3]任光焰.论人民法院书记员制度及其完善[D].成都:四川大学,2005.

[4]刘武俊.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J].中国司法,2004,(3).

作者简介:

王萍(1975—),女,辽宁营口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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