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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能去义务献血吗

2008-08-26

祝你幸福·知心 2008年9期
关键词:医疗费职业病住院

我的女儿今年15周岁,原来检查身体时测出她的血型属于0型。女儿年龄虽小,但有很大的爱心,平时经常帮助困难的同学。前几天,我们看电视新闻得知血液中心现在非常缺乏0型血,女儿就打算去义务献血,但是我担心她的身体承受不了,也不知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请问,我女儿可不可以去献血?

临沂 郝云萍

可怜天下父母心呀。您女儿想要加入义务献血的行列,说明她有强烈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好事,但国家是不接受未成年人献血的。我国《献血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法律并不提倡未成年人献血,这是因为他们的身体还没有发育完全,献血可能会影响其健康成长,即使到了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也不会接受的。

律师 潘家永

住院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可否终止合同?

一个月前,我被查出患了急性肝炎,需住院治疗。因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就到期,所以单位劳资科负责人说住院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后要准时回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但一个月后我还没有完全康复,医生说至少还须住院半个月。此时,单位派人到医院催我回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说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医疗费单位不予报销。请问,单位的做法和说法是否合法?

气愤的淄博读者王文丽

别担心,你单位的说法不对。《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期满而又处于医疗期内的职工,都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而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所以,单位催你回去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和不予报销合同期满后的医疗费,都是错误的,单位应当给你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至医疗期满为止。

律师潘家永

夫妻离婚小狗跟谁走?

我和小张结婚不久,花5000元买了一条宠物狗,小狗可爱极了,我们都特喜欢它。最近我们离婚了,别的都好分,就这狗谁都抢,都说自己和狗最有感情,离不开这条狗,给钱也不行,为这闹得不可开交。要是诉讼到法院,这条狗该咋判?

郑州忠实读者春花

这种问题并不少见呢。按惯例依《婚姻法》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应当竞价分割,你们夫妇谁给的价高将狗给谁,另一方分得竞价一半的价款。但考虑狗虽然是物,可它是一种寄托着主人感情的物,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之物。为满足你们的精神需求,更人性化,可以将狗判由你们轮流饲养,也可将狗判你们其中一人饲养,另一人出一定数额的饲养费,定期前来“探视”狗。这样的解释你满意吗?

律师王景龙

zhaozhen1996@sina.com

(编辑:赵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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