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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制订”

2006-07-27陈顺成

现代语文 2006年5期
关键词:制定用法意义

【摘 要】 “制定”和“制订”使用情况较为混乱,与现行辞书对二者的界说不无关系。“定”、“订”在本义和引申义上都不相同,与“制”结合后,“制定”和“制订”二词的语法功能无异,意义却是泾渭分明。近代,“制订”误用为“制定”,二者渐混。应该从意义角度对二者的使用条件加以区分。

【关键词】 定 订 制定 制订 意义 用法

“制定”和“制订”这一组词语,许多人在写作的时候,因不明白其区别而不知如何使用,以致使用情况很混乱,因使用混乱,二者的区别就更不明显。一般使用者这样,那么现行的辞书是怎样界定它们的意义、区分它们的使用条件的呢?我们查阅了目前的各种辞书,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⑴于二词不收。如《辞源》,在“制”字下未收二词。

⑵于二词收一。如《现代汉语实词搭配词典》,在“制”字下只收了“制订”。而《重编国语词典》和《汉语常用动词搭配词典》于“制”字下只收了“制定”。

⑶收二词不辨用法。如《汉语大词典》于“制”字下收了二词,但没有辨析二者的用法。

⑷收二词辨用法不详尽。如《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和《现代汉语词辨》于“制”字下收二词,但是辨析用法不太令人满意。

⑸收二词辨用法较详尽。如《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对二词的意义和用法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但是较专业化,不利于一般人掌握和使用。

由于以上原因,绝大多数使用者无所适从,所以使用情况混乱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词的意义和用法进行一些探讨。

“制定”和“制订”是一对同音动词(准确来说应该是一对同音近义词,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会发现二者在意义和用法方面并不完全相同),都有“制”这一相同的语素,主要的不同是由后一语素造成的。所以我们选择从这个角度入手来探讨。

首先,分析“定”和“订”的本义。《说文解字·宀部》:“定,安也。从宀从正。”“安,静也。”段玉裁注云:“竫各本作静,今正。《立部》曰:竫者,亭安也,与此为转注。《青部》静者,审也,非其义也。”又,《正部》:“正,是也。从止,一以止。” 可见定的声符正兼有表义的作用,而正本身也有安定的意思(若今之立正即立定也)。《书·尧典》:“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史记·五帝本纪》作:“以闰月正四时。”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甲本《老子·道经》:“曲则全,枉则定;洼则盈,蔽则新。”帛书乙本作“枉则正”。可证正、定同义。依此,定的本义是人在房屋里,表示安定。《说文解字·言部》:“订,平议也。”“议,语也。”“语,论也。”“论,议也。”依此,订的本义是评论、议论(《说文》无评字,平议即评议)。可见,定和订本义不同。

其次,分析“定”和“订”的引申义。《易·家人》:“正家而天下定矣。”即用定的本义安定,引申为完成。《诗·小雅·采薇》:“我戍未定,靡使归聘。”郑《笺》:“定,止也。”又引申为稳定、固定。《论语·季氏》:“孔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又有确定、规定之义。《书·大禹谟》:“朕之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又有制定之义。刘向《新书·五美》:“经制一定,宗室子孙虑不王。”

《论衡·案书》:“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二论相订,是非乃见。”即用订的本义评议,引申为比较。唐颜真卿《和政公主神道碑》:“德颜容功之四美,服女师母仪之训,订之绵古,孰与我京?”又有修订之义。《文心雕龙·知音》:“洪钟万钧,夔旷所定;良书盈箧,妙鉴廼订。”后又引申为改正之义。明徐士俊《络冰丝》:“呀!你看古人诗,都是些涩牙韵,拗折些儿。问他吟得惯吟不惯,待我改订咱。”表示“制订”意义的订,始见于近人小说。刘绍棠《渔火》:“大官儿又跟日本订了条约。”

由二词的引申序列来看,定由抽象意义(人在房中安定)引申为具体意义(确定规定制定),订也由抽象意义(评论议论)引申为具体意义(修订文本中的文字)。不过就其引申的趋势而言,定的意义多侧重于确定的结果,订的意义多侧重于修订的过程。

再次,分析与“制”结合后二词的意义。先看“制”的意义。《说文解字·刀部》:“制,裁也。从刀从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一曰止也。”《淮南子·主术训》:“贤主之用人也,犹巧工之制木也。”高诱注:“制,裁也。”即用其本义裁制,引申为造作。《孟子·梁惠王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兵矣。”赵歧注:“制,作也。”又引申为制定。《易·节》:“《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制正是在此意义上分别与定的确定规定之义、订的修订订正之义结合成制定和制订。但由于定和订意义不同,所以也造成了制定和制订的意义差异。

制定一词出现较早,西汉刘向《新书·五美》:“经制一定,宗室子孙虑不王。制定之后,下无倍背之心,上无诛代之志,上下欢亲,诸侯顺附,古天下咸知陛下之仁。”又有《制不定》一篇。由“经制一定”“制定之后”和“制不定”可以看出,此处“制定”的意义是制度被制定下来,还是两个词语。《汉书·倪宽传》:“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群臣之所能列。”(《汉语大词典》制定条下收此例句)此处“制定”的意义才是现代沿用之义,“创制规定出(计划、方案、法令、条例、公约等约束性东西)。”“制订”一词出现较晚,应该始见于近人作品。《汉语大词典》于此条下收的例句是魏巍《壮行集》中的话,比前面“制定”条下所收《汉书》之语晚了许久。意思是“创制议订(计划、方案、法令、条例、公约等约束性东西)。”

再来分析与“定”和“制定”以及“订”和“制订”有关的词语。与“定”和“制定”有关的词语多由动词转化为名词,如“定制”“定法”“定则”“定科”“定律”“定计(确定的计划)”“定规”“定论”等,几乎都由动宾结构词组转化为名词性偏正结构词语。而与“订”和“制订”有关的词语多保持着动词性质,如“订讹”“订正”“订顽”“订议”“订制”“订实”“顶礼”“订定(订立定当)”等,则仍是动宾或动补结构词语。尤其是“定制”与“订制”最为明显,“定制”意义变为确定了的制度,而“订制”仍为“制订”之义。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定”和“订”以及“制定”和“制订”各自意义的影响。

可见,“制定”意思本应用于表达有约束性的东西不但被创制,而且强调规定确定的结果。而“制订”的意思本应用于表达约束性的东西早已被创制,只是强调议论修订的过程。根据我们前面所引文献,创制拟订条款性东西的意义先后是由制、定和制定承担的,后因为定订同音,所以后出的“制订”逐渐被一部分人混淆作“制定”,而使得二者成为了有人认为的同义词。这种情况应该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因为古人的作品中没有用制订表示创制规定这一意义。正因为二者有着共同的义素,又同音,所以很容易被当作等义词而混用,时间长了二者的区别越来越模糊,要明确使用就不容易了。

此外,从词性角度分析,制定和制订都是动词,而动词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句子中作述语,那么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它们在语法方面到底有没有差异呢?

句中与述语关系最紧密的是主语和宾语。二者都可以连接主语和宾语,但一般认为制定的主语是国家、部门、委员会、上级、车间,宾语是宪法、方案、公约、计划;制订的主语是政府、市场、教育局、开发区,宾语是政策、条例、规划、办法、法规。以上是《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规定的,和《现代汉语词典》一样,该词典又于“制定”条下注“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现代汉语词典》:“定出(法律、规程、政策)),但是在“制订”条下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注释(许多辞书都这样规定),不知为什么。是不是意味着二词只有在以上环境当中才有区别,在别的语境中没有区别?显然二词的区别(主要是由意义引起的)无处不在,而且以上的规定和注释本身就值得商榷。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还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该句用了“制定”和“法律”,但我们不能说法律不是“政府”负责制定的。再如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们制订教育规划应该与国家的劳动计划结合起来。”用了“制订”和“计划”,但是很明显“我们”指代的是国家,或者教育部(门)。此外,“政府”和“国家”的使用区别到底有多大?(事实上就一般情况而言:国家就是指政府)“部门”难道排除了“教育局”吗?“上级”也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个人”,“家庭”,“他们”……创制计划应该用“制定”还是“制订”?而且就依上述规定而论,开发区“制订”的规划和国家“制定”的计划,其效力不用这两个词语来区分照样很分明。再说,如此划分主语、宾语的情况,只会使得一般使用者更加难以把握。事实上,并没有必要用这两个词语来区分不同的主体和客体,因为它们对主语和宾语的类型不具有选择性,也就是说,二者的区别并不在此。

状语与述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我们再来分析二者在这方面的情况。依据《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制定”和“制订”状语上的不同在于:制定可以由方式状语和处所状语修饰,而“制订”则不能:

[方式]他们〈用类似的方法〉也制定了具体措施。

[处所]〈在会议现场〉他们就制定开具体措施来了。

但是,以上所举的例句,其实也可以这样表达:

[方式]他们〈用类似的方法〉也制订了具体措施。

[处所]〈在会议现场〉他们就制订开具体措施来了。

因为我们前面已经分析得出,二词对主语和宾语不选择,所以以上两组例句都能成立。(但是在意义表达的侧重点上有不同)也就是说它们在与之搭配的状语上也没有区别。

与述语的关系直接的还有补语。但是,二者都可以跟动量补语和时间补语等组合,区别也不明显。如:

[动量]生产计划他们每年都要制定/制订〈好几次〉。

[时间]这个计划可能制订/制定〈于2005年左右〉。

由此可见,制定和制订在语法方面的区别并不明显,所以我们认为区别主要在意义上。

此外,据统计,现代汉语中“制定”的使用频率是822,使用度是74,而同期“制订”的使用频率只有145,使用度也只有13。二者在使用频率上的差异也部分说明了制定比制订有更为长久的使用时间和更为深厚的使用基础。。

综上所述,“制定”强调创制并确定结果,表达重点在于制定后所产生的影响。“制定”东西,意味着被作为制度而规定确定下来。“制订”强调修订的过程,表达重点在于制订行为的本身。“制订”东西,伴随着比较修改等行为。在程度上,“制定”的东西比“制订”的东西具有更大的稳固性。在使用时,要结合上下文来具体比照分析,如果句子的重点在于强调创制的结果,就用“制定”。如:

他主持制定了基层和各级联社示范章程。(《人民日报》1982.11.11)

这二花脸,乃是小百姓看透了这种人,提出精华来,制定了脚色。(鲁迅《淮风月谈》)

如果句子的重点在于强调创制的过程,就用“制订”。如:

制订增产节约,堵塞浪费的措施。(《人民日报》1977.12.25)

他们给机关制订的第一个好制度,就是干部定时参加集体劳动。(欧阳山《三家巷》)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制订有习非成是的嫌疑,但是本着语言的使用是社会约定俗成的原则,我们不主张人为强制性去纠正或规定它们的用法,而是希望通过溯源辨析,能让使用者对二者有较为明晰的认识,从而能自觉正确的运用它们。而且依据当前语言使用的实际,由于使用者的语言素养以及个人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并不一定会在短时间内就能正确区分和运用二者。不过,我们这种辨析工作,对于二词的逐步规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

[2]《汉语大词典》(第二卷),罗竹凤等,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1988.

[3]《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商务印书馆,2005.

[4]《重编国语词典》,教育部重编国语词典编辑委员会编,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

[5]《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林杏光,王玲玲,孙德金,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4.

[6]《现代汉语实词搭配词典》,张寿康,林杏光,商务印书馆,1992.

[7]《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刘叔新,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

[8]《现代汉语词辨》,龙吟,青岛出版社,1992.

[9]《汉语常用动词典》,王砚龙,焦庞颙,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4.

[10]《同义词词林》,梅家驹等,上海辞书出版社,1983.

[11]《现代汉语频率词典》,北京语言学院语言教学研究所,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86.

(陈顺成,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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