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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大火面前领导不让报警

2006-05-01

安全与健康 2006年3期
关键词:宾馆大火报警

佩 君

最近各大媒体报道了去年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11名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据报道,经国务院和吉林省调查组调查证实,发生火灾后,有关人员曾向该院一位领导汇报,该领导竟称:“先不要报警,不然消防(指消防官兵)来了,把医院弄一地水明天没法营业了。”正是由于这一句话,使医院错过了及时报警扑救的时间,使39人丧生。

读罢这则消息,不禁又让我想起去年广东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当时火灾发生后,承包经营者杜某同样是命令员工们先不要报警,切断电源自己先“搞掂”。然而没想到火势越来越大,难以控制,最终导致31条生命失去了最佳营救时机。

两起大火面前相关负责人“不要报警”的命令如出一辙,令人匪夷所思又深恶痛绝。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两起火灾死人众多的真正罪魁祸首不是别的,正是关键时刻相关负责人做出的错误决定!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也就是说,每个单位或公民都有及时报告火警的义务。《消 防法》同样也明确,如果一个单位在火灾发生后因没有或不及时报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责任人的丢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如此明确,为什么大火面前,相关领导竟然会作出那样荒谬的决定呢?我想, 原因不外乎以下几条:一是怕发生火灾的事传出去影响到本单位的名声、形象,从而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对于医院来说,可能影响医院领导的政绩,乃至影响到领导的大好前程;对于华南宾馆来说,可能会影响到宾馆的经济利益。二是缺乏对火灾发展规律和灭火基本常识的掌握,过高地估计了自身的灭火能力。三是害怕消防行政处罚。想自己内部把火扑灭后,再隐瞒这一火灾或尽量把火灾的灾情报少一点,以免受到消防处罚乃至被追究领导责任。

两起火灾70条生命啊,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特别是某些领导同志更应反思和借鉴。在关键的时刻、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时候,领导们正确的决策、果断的拍板,很可能救人于危难之中;而那种拖泥带水、考虑自身利益为前提的优柔寡断的错误决策,则是杀人不见血的一把软刀子。此外,作为普通的员工,在关键时刻也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领导的命令、指示,是不能超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试想,在两起火灾事故中,员工能够果断报警, 怎么会有那么多人失去生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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