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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建设中几个关系的哲学思考

2003-04-23杨春茂

人民教育 2003年10期
关键词:师德职业道德劳动

杨春茂

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它以善恶为标准,评价和调整人们的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等发挥作用。今天,人们在研究道德问题时,已承认道德行为不但具有为社会谋利的外在价值,而且具有完善人性的内在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传统的利益观、效益观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内容正面临挑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正逐步形成。追求个人正当利益、重视个人价值、讲求效率、平等竞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党中央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的落实,应从根本上重建国民的道德意识,从包括教师在内的、劳动对象是人的国家公职人员入手。

霍布斯指出:“人们不是生而为公民,却是被造就为公民。”他所说的“造就”,首先是通过教育,由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来完成的。而教师要“造就”未来公民的道德素质,首先要靠“师德”潜移默化地影响。师德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师德的理论与实践、底线与楷模、规范约束与“慎独”、法律与道德几方面的关系。道德是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哲学中的人生论主要探讨人的生活意义、目的及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从哲学角度思考,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处理上述几个关系。

师德理论与实践

正如在哲学研究中人们无法用实验装置和科学仪器,而只能运用概念和逻辑进行理论推理与抽象思维一样,道德也较难进行量化统计和考核,但道德的作用却是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的行为。古代儒家,为人们制定了一整套系统的伦理道德规范,其中许多内容,历经数千年历史检验和不断完善,形成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仁、义、礼、智、信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美德一度受到冲击:传统的道德观念包括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道德观念,在今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正面临挑战。

近年来,江泽民同志在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治国安邦的有益成果,从解决我国改革和发展中一系列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高度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的论述,为在中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供了理论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从学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性质分析,也可以这样说:“以德治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基础,应成为新世纪的治教方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提高以德治教的自觉性。”

上述这些论述和相关的文件规定,是针对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人们的价值取向、社会的利益分配对不同职业提出了新的道德要求而提出和制定的。对这些论述和文件规定提供理论支持,对新形势下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进行理论阐释,是包括师德建设在内的道德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道德理论或者说道德原则是抽象的,但道德行为、道德实践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常常在人们的行为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来。作为从事高尚职业的教师,他们的道德表现更时时处在社会,特别是学生的关注之中。历史发展证明,高尚的道德重在实践、重在修炼。具体到师德建设而言,至少应当尽快解决以下几方面的实践问题。

第一,制定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在师德修养中有章可循。在学校教育中,尽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都是教师,但由于学校的层次、性质不同,教师的劳动对象——学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制定和修订相应的师德规范,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使教师能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职业道德实践和修炼。

第二,完善教師队伍管理中师德行为的可控过程。师德实践中的教化培养、考核评估、奖励先进、依律查处等管理环节,应是可控的,应当在与教师队伍管理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如《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聘任办法》、《教师职务条例》及《教师考核》、《教师奖励》等管理制度中,有明确的导向性规定。师德教育应在师范专业教学中作为必修课。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应有师德方面的考查或者考试,以促进教师在职业活动中进行师德实践。

第三,强化师德实践中的修养自育。博大精深的中国哲学和道德是师德修养的重要内容,它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为最高目的。从哲学角度分析,人之所以能从自然境界进步到功利境界,再发展到道德境界,在道德理论指导下进行道德修炼,道德实践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以阶级斗争为纲”、“与人奋斗其乐无穷”等极左思想和做法。今天,我们应该创造适合教师劳动特点、教师乐于实行的“修养”办法,使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

师德修养特别是师德的升华,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还会受到社会发展与改革中不断变化的因素影响。高尚的师德,既需要教师接受师德规范的约束,更需要在教育教学中不断锤炼和陶冶。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职业道德素质,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教师职业对学生,甚至对全社会的示范和教育作用,要求我们的师德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应当走在社会的前列。

师德底线与师德楷模

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素质已从以体力素质为主,逐步转向以智力素质和思想品德素质为主,而智力素质与思想品德素质主要是靠教师培养和影响的。因此,与其他行业相比较,职业道德素质对于教师自身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由教师的职业性质所决定的。从职业性质上讲,教师是政府雇员,是由国家财政支付劳动报酬的国家公职人员。教师劳动的对象是千变万化的人,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全面实现教育目的。落实到具体的职业活动中,就是要教人长知识、长道义、长智慧。教师首先要做好教学工作,使学生获得文化知识,同时还要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促进学生体质的增强、审美情趣的提高和良好身心素质的形成。

教师所从事的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教师的劳动对象是身心正在成长中的、具有各自个性特点和年龄特点的儿童和青少年,教师劳动的手段是用自己的知识、才能、品德,在和劳动对象的共同活动中去影响他们。教师作为劳动的实施者,与劳动手段融为一体。这种职业性质决定了教师的任职资格、工作要求、道德水准,特别是职业道德水准必须走在社会前列:教师在道德方面应当用社会楷模的标准要求自己:师德建设不仅要由社会和教师队伍管理机关来推动,不仅要用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更应成为广大教师的自觉行动。这是对教师职业整体而言的高要求。任何行业、任何部门都有其基本的道德底线,教师也不例外。对教师个体的职业道德要求,要考虑绝大多数教师应当和可能达到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可以对教师个人进行道德评价的可操作性。由国家颁布的师德规范,社会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期望值,首先应当是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够达到的“底线”。如果达不到“底线”要求,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影响职务晋升、工资提升直至失去教职等。类似于师德楷模、师德标兵那样的高要求,可以作为一种提倡,而不应在教师队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出硬性规定。教师在其职业活动中,只要职业道德行为高于“底线”,其合法权益就不应当受到侵犯。

规范约束与“慎独

作为从事脑力劳动,以掌握和传授知识能力、道德示范作为任职重要资本,以人为劳动对象的教师,其劳动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正确处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和“慎独”的关系。教师的劳动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劳动目的、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方式的复杂性。教师的劳动是要“生产”一种新人,而社会对这种新人的规格要求是多方面的。教师的劳动对象有自己的需要和态度,存在着一定的个性差异。教师劳动虽以个体劳动为主,但要达到最佳的劳动效果,教师还需要善于协调家庭、社会、学校和教师、学生之间的各种关系。要把这种复杂关系和影响,组织到有效的教育过程中,同时作用于学生个体的身上,其劳动任务是十分艰巨和复杂的。

第二,劳动方法中的创造性。教师在教学中要创造性地选择不同的方法,对不同特点的学生因材施教。对其劳动场所一课堂上出现的新情况,要根据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处理。教师在教学时要根据教材要求和学生特点选择教学方法,参考先进的教学经验,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教师在教学中的每一项具体措施,都应是创造性思维的结果。

第三,教师劳动时间的无限性。教师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教师劳动难以受法定工作时间的限制。因为教师的劳动对象是活生生的各具个性的人,除了上课外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很多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会在任何时间“找上门来”。这些看不见的劳动,是其他任何一个行业都不曾有的。学生在电话中请教问题,找上门来要求指点,这些都是难以计算为法定工作量,而又是培养人所必需的。

第四,教师的工作甚至一言一行,对学生、对社会都有示范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不仅要言传,而且要身教。教师的行为、品德、人格会自觉不自觉地影响学生的成长。教师的世界观、品行、治学精神等,甚至教师对每一现象的态度,都会这样或那样地影响学生。

教师上述劳动特点,决定了教师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有明确的、体现教师职业性质、劳动特点和重要性的职业道德规范,以此约束教师的职业行为。同时,由于教师劳动的上述四个方面特性,决定了师德水准的提高,要通过“慎独”这种道德修炼方式来实现。“慎独”是中国古代儒家的重要思想,也是儒家自我修养的重要手段。“慎独”就是谨慎自己在独居、独处时的言行,在独处之际仍保持道德操守,独善其身。在无人监督,甚至是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道德标准,应当成为教师追求的目标。真正的道德行为必须有自觉的理性规范,同时也应当是出于主体的自愿选择。教师的劳动经常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的,“慎独”显得尤为重要。教师应当如幽谷兰花一样,不管有人知与无人知,有人见与无人见,都开放和散发清香。

法律与师德

对于国家的治理,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虽然这两种文明范畴存在区别,但其作用都是同等重要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更需要道德。因为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介入到个人的生活中。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规范,都是约束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特有的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就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而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规定不可违反道德准则。

法律虽然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可以使绝大多数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更多的时候是不敢做违法的事。法律是对侵犯他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因此,法律很难使人产生羞耻之心,不会有知善知恶的荣辱观念,只要法律有空隙可钻,就会有人做出违法的事。道德的作用是督促人们“不愿”做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事。没有道德感化,人的道德素质就难以提高,缺德之心会不断发展,社会风气就会日益败坏。道德是鼓舞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促使人们关心他人。应当充分发挥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作用,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們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养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一个人如果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责任,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这种谴责,会给他带来羞辱、带来痛苦,会使他在人际关系中难以同他人相处,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惩罚。从对社会发展进步影响重大的教师而言,由于职业要求高,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劳动成果或工作效率。因此,“缺德”不仅要受到“良心”谴责或心理上的惩罚,还要受到相应的外在处罚,直接影响自己的个人利益。

教师作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全面认识法律和道德的作用。对自己的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不违法上,要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作为政府要把重要的道德规范,尽量融入到教师队伍的管理制度中。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目的,主要在于激励教师形成追求良好职业道德风气,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所追求的教育环境和人际环境,不是法制无边、执法无情、动辄得咎、处处提防的环境,而应当是与人为善、相互尊重、和谐融洽的环境和教师群体,共同为实现教育的崇高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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