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同要故意留下漏洞?
2025-08-21聂辉华
视野 2025年15期

被忽视的重要条款
传统观点认为,契约(或者合同)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工具。因此,不管是做生意,人际交往还是制定规章制度,原则上契约应该越详细越好,条款越多越好,这样就可以减少各种漏洞。世界上最复杂、最详细的契约,应该是美国税法。在美国有一句名言:人这一辈子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因此,为了防止公民逃税,美国税务局编制了事无巨细的税法体系(IRC),光是目录就有9800多条,装订起来总共有将近7万页纸。
但有趣的是,很多非常重要的契约,内容却非常简单,甚至有意忽略一些重要条款,属于明显的不完全契约,就是合同没有详细规定所有可能的情况,而是等事情出现之后当事人再进行谈判和修订。例如,劳动合同是一种契约,但是在公司的聘用协议里,不会规定经理的上下班时间。婚姻是一种契约,但是多数夫妻不会详细地规定结婚后谁洗碗、谁做饭、谁带孩子。有一个例子更加典型,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时,甚至都没有包含涉及公民根本利益的《权利法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居然没有涉及公民的权利。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为什么一些契约要故意留下明显的“漏洞”呢?
有人说,因为这些被遗漏的条款都是不可证实的,所以写入契约也没有实际用处。这个说法难以成立,因为上下班时间、家庭基本义务,都是可以证实的。
还有人说,因为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写入合同就会导致合同条款无限多,所以干脆少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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