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人驾驶出租车致人损害的责任分配
2025-08-13郑文革崔文惠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5年2期
[中图分类号] DF5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642(2025)02—0105—07
2024年7月,“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与行人相撞的一段视频引发了人们对无人驾驶出租车安全性的思考。“萝下快跑”是一家提供自动驾驶出行服务的平台,已在全国11个城市提供测试运营服务[1]。无人驾驶技术方兴未艾,无人驾驶出租车所引发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无人驾驶出租车特殊的运营模式而导致的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面临着不确定性。由于无人驾驶系统的核心算法具有很强的技术壁垒,加之无人驾驶出租车的运营是多方操作的结果,使得损害发生时因果关系的界定比较困难。如果完全归责于无人驾驶出租车的设计者、生产者和运营者,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他们研发、制造和运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因此,无人驾驶出租车致人损害引起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基于安全风险分析,按照致害原因进行合理的责任分配。此外,在高度智慧驾驶的背景下,我们可以考虑拟制无人驾驶出租车在法律上的担责资格,同时建立完善无人驾驶出租车的保险、保证金、安全基金等制度,解决因不明原因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无人驾驶出租车的概念和运营模式
(一)无人驾驶出租车的界定
目前,无人驾驶出租车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界定。交通运输部《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将自动驾驶汽车定义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具备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其纳入产品准入范围的汽车,包括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明确的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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