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晚育背景下生育力保护的服务体系构建

2025-07-27杨婷石人炳

人口与经济 2025年4期

关键词:晚育;生育力保护;全育龄女性;全生育周期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25)04-0031-13

DOI: 10.3969/j.issn.1000-4149.2025.04.003

一、研究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2023年起施行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全生育周期不仅包含了从孕到育的全生育过程,也包含了从初育到终育的整个生育周期。人口学界和社会学界从高等教育普及[1、初婚年龄推迟[2]和单身社会兴起[3]等多个层面印证了晚育的常态化和持续性。黄金职业发展期与最佳生育期重叠[4]、先“立业”后“生育”的生命历程设定等均提高了个体初育年龄。高龄生育风险的广泛宣传和黄金生育年龄的医学佐证加剧了女性的生育焦虑,导致晚育少育的客观后果。从1990年到2020年,我国女性平均初育年龄从23.43岁推迟至27.22岁[5]。相关研究显示,女性平均生育周期从20世纪50年代出生队列的5.8年降至90年代出生队列的2.8年[6]。从2010年到2020年,我国终身不育率从 1.29% 上升到 5.16% [7]。基于国外生育率恢复机制的研究也显示,在30岁以前初育风险大幅下降的背景下,需提升30岁以上晚育人群的初育概率来维持生育率稳定[8]。已有国内研究从经济成本、照料成本和婚育文化等方面提出了生育促进的多种方案[9,对因生育推迟导致的生育力不足及其服务供给的讨论则较为薄弱。……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