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获取问题
2024-06-17[德]菲利普·赫克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2期
[德]菲利普·赫克
[摘 要]利益法学的出现是德国法学发展中的一道分水岭。在它之前是独领风骚近百年的德国历史法学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概念法学,而在它之后则是延宕至今的评价法学。在批判当时处于主流地位的概念法学和反思同时代兴起的自由主义法学的背景下,利益法学应运而生。随之,德国法律人对法律适用的认知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利益法学看作是介于概念法学与自由主义法学之间的“中间道路”。这三个法学流派之间存在的差异就集中反映在各自的方法论立场上,具体表现为对法律解释或法律获取问题的不同理解。
[关键词]法律获取;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自由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
几十年来,德国法学在方法论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概念法学早期被反对者们称为建构性的法学,该理论将法条(法律命题)视为法律的一般观念以及法律概念的结果,因此主要强调对这些法律概念的查明及系统排序。法官的任务被认为是纯粹的认知性活动,仅限于将法律案件涵摄于法律概念之下。这一理论拒绝进行合法的创造性活动。在鲁道夫·冯·伊赫林(Rudolf von Jhering)开创性的引导下,概念法学的方法遭到了一种新趋势的反对,这种新趋势强调法律与生活利益之间的联系以及法律的目的,并且这种趋势将目的论因素置于法律适用活动的首位。它被称为现实的法学、生活的法学、利益的法学,以及最近所流行的其他(类似的)表达形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