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的提倡
2024-06-07李贵扬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3期
摘 要:犯罪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发轫于犯罪论的阶层构造理论具有融汇性品格,可以上升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理念共识,并在实践先行的犯罪证明领域提炼并倡导阶层构造理念。辩证唯物主义特别是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该理念的哲学基础,从客观到主观是该理念得以凝炼司法真知的方法论依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是该理念的制度展开,阶层递进的司法权能觀、程序事实观、证明标准观是有效获取司法真知的直接保障。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应在实践智慧指引下保持自我更新,成为立法及制度革新的牢固基础。
关键词:两个争论;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审判中心主义;司法真知
作者简介:李贵扬(1980-),男,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39)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24)03-0048-07
收稿日期:2024-03-07
犯罪证明,是有权机关遵循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犯罪证明阶层构造理念,是与平面构造相对的、以司法真知为目标的逻辑构造体。平面构造是我国传统犯罪成立和犯罪证明的理论通弊,是冤假错案频发、权利保障乏力、辩护权式弱、程序同质空转等次生弊病的观念之源。阶层构造与平面构造的对立在整体意义上体现为两个争论,即实体法上的犯罪成立之争和程序法上的犯罪证明之争。犯罪成立的要件论与阶层论讼争日久,阶层构造理论蕴含的开放性、兼容性、动态性、多元性等精神实质得到了不同立场的认可,表明其具有融汇性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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