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利差损的会计处理方法研究
2024-05-21倪红霞郭振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保险 2024年3期
叶 涛 倪红霞 郭振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在对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 17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保险合同》,简称新准则)深入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新准则在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上不够完善,关于亏损合同处理的相关规定适合履约现金流量分子变动导致亏损(对应死差损、费差损、退差损等)的处理,但并不适合履约现金流量分母变动导致亏损(对应利差损)的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指的利差损与精算定价中的利差损有所不同,是指未到期责任负债计量中核算履约现金流量(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非金融风险调整)时,由折现率下降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增加无法被合同服务边际吸收,只能被计入保险财务费用,这一方面会降低投资业绩进而降低公司利润或增加亏损,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计入保险财务费用的方式由股东出资形成了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本文讨论折现率下降引发的利差损应该如何处理。研究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最好的方法就是案例研究,因此,本文设计了一个储蓄性保险合同因利率下降而导致亏损的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研究并展示保险公司在新准则下如何处理利差损。
一、案例介绍和相关假设
A 公司签发了10000 张普通型两全保险保单,保险期限均为3 年,组成一个合同组,保单签发后保险责任立即生效。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开始时,每张保单的客户均向A 公司趸交保费1 万元(保险公司共计收到保费10000万元),保单责任为:第一,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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