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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视角下儿童托管服务发展的认识困惑与实践突围

2024-04-24陈亚君赵菊连陈雪瑶

社会与公益 2024年2期
关键词:公益性主体家庭

陈亚君 赵菊连 陈雪瑶

儿童托管服务是指为未满14周岁(含)儿童提供日间或夜间看护、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有关儿童托管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若干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儿童托管服务问题。沈小琳等(2021)从社区治理的角度看儿童托管问题,分析了社会工作参与托管服务社区治理的状况,并从社区治理的角度提出优化儿童托管服务的建议;朱永德等(2016)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提到惠州市儿童托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二是关注用何种模式发展儿童托管问题。谢宏伟等(2020)从互联网+的大背景出发,提出了儿童托管服务的三种模式的构想;曾芙蓉(2017)提出关于0-3岁社区儿童托管模式如何构建问题,认为幼儿园、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模式是有效的儿童托管发展模式。三是研究儿童托管事业的参与主体问题。从刚刚列举的沈小琳关于社会工作参与儿童托管的关注外,张彦花、徐晓静(2019)分析了企业参与儿童托管问题。四是关于儿童托管服务的“他山之石”——国外模式经验与借鉴问题。刘青文(2018)关注了德国的儿童托管服务经验。此外,还有研究者介绍了爱尔兰、加拿大等国的儿童托管服务事业。然而,从社會公益的角度去分析研判儿童托管事业的发展也应该引起学术关注。

社会公益是指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福祉,它涉及到多个领域和方面,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建设、促进社会和进步的社会组织等。发展儿童托管事业,一方面是家庭和个人的内在需求,具有私人性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很鲜明的社会公益性特征,它为解决年轻夫妇无人带小孩,或是说夫妇一方专职带小孩又影响家收入,从而不敢生小孩,继而导致低生育意愿难以逆转下的社会人口问题。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看,推动儿童托管事业发展,作为公益性职能政府主体责无旁贷。但是,儿童托管事业是公益性还是私人性事业,在人们的认识层面总是纠缠不清,从而影响了儿童托管事业的发展以及与此关联的人口良性发展。

一、基本属性的认识困惑与协调公益与市场的实践突围

儿童托管服务是指为家庭提供的在一定时间内照顾和教育儿童的服务,包括学校放学后的托管、假期托管、全日制托管等。儿童托管服务的性质是公益的还是私利的,存在一个长期存在的认识困惑。如前所述,一方面,儿童托管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满足家庭的照顾需求,促进妇女的就业和社会参与,增加人口出生率和质量,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儿童托管服务也是一项市场经济活动,它涉及到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和供需关系,实现成本收益的平衡,符合个人和机构的利益。这种认识困惑导致了儿童托管服务的定位模糊,政策支持不足,社会参与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此,必须明确儿童托管服务的公益性和市场性的辩证关系,构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儿童托管服务既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市场经济活动。要明确儿童托管服务的公益性和市场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也要尊重市场性的规律;既要保障儿童托管服务的普惠性和公平性,也要提高儿童托管服务的有效性和服务水平。要构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既要发展公办的托管机构,也要支持民营托管机构;既要加强政府监管,又要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既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也要尊重儿童的个性需求以及培养适应一定社会发展的未来主体,形成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从而破解对于儿童托管服务公益性还是私性非此即彼的认识误区。

二、责任主体的认识困惑与多元主体协作的实践突围

正因为存在公益还是私益的属性认识误区,与此相联系,儿童托管服务的主体是政府还是社会,同样是另一个长期存在的认识困惑。这种认识困惑导致了儿童托管服务的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协调不力,资源不充分等问题。一方面,儿童托管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应该承担主导和引导的作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投入和物质保障,建立公共托管机构和服务网络,保障儿童托管服务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儿童托管服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应该承担参与和协作的作用,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家庭和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供多样化的托管模式和服务内容,满足不同家庭和儿童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儿童托管服务的有效性和质量。

为此,须明确儿童托管服务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多主体的协作机制 儿童托管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二者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补充的。要明确儿童托管服务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有机结合,既要强化政府的主导和引导作用,也要发挥社会的参与和协作作用,既要充分利用政府的公共资源,也要充分调动社会的民间资源,既要保障儿童托管服务的基本供给,也要促进儿童托管服务的创新发展。要建立多主体的协作机制,加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各方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政府推动、社会支持、企业参与、家庭合作、个人贡献的合力。

三、服务目标是“看护”还是“教育”的认识困惑与双重职能统一的实践突围

儿童托管服务的目标是看护还是教育,是第三个长期存在的认识困惑。而这一认识问题,直接涉及到儿童托管服务是私人家庭的事,还是社会公益性的事务之定性。因为看护是私人的事,应该通过家庭来完成,而教育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事业,与公共事业密切相关。一方面,儿童托管服务无疑是一种看护性的服务,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家庭的照顾困难,保障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满足儿童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家长的负担和压力;另一方面,儿童托管服务也是一种教育性的服务,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培养儿童的良好品德和习惯,激发儿童的兴趣和潜能,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从而可以满足一定的社会对于人的素质的需要。但是,看护目标至上,还是教育职能定位?这种认识困惑导致了儿童托管服务的目标不明、内容不足、方法不当、效果不佳等问题,模糊了责任主体。

明确儿童托管服务的看护性和教育性的统一,提升多维度的服务质量 儿童托管服务既是一种看护性的服务,也是一种教育性的服务,二者不是相互取代的,而是相互融合的。要明确儿童托管服务的看护性和教育性的统一,既要注重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也要注重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既要满足儿童的生活需求,也要满足儿童的学习需求,既要遵循儿童的成长规律,注重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而在低生育率的现实背景下,从教育公益事业的角度寻求突破,在儿童托管服务中解除年轻夫妇及家庭生育小孩的后顾之忧,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思路。为此,须从硬件、软件、人员、内容、方法、效果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提高,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特色鲜明的儿童托管服务体系。

从当前我国的人口低生育意愿导致危机这一大背景,以及大部分家庭总体经济收入不足于支撑妇女脱产带孩子的现实情况出发,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分析儿童托管服务存在的认识误区。鉴于儿童托管服务影响生育意愿,以及难以满足家庭多样化的需求,这就要求:一方面从儿童托管事业发展的公益性目标出发,从政府公共责任的角度,解决“适生”夫妇生育子女的后顾之忧,并强化托管服务的教育属性;另一方面,发挥政府、社会和家庭多元主体属性,形成“政府+市场”的合力,形成儿童托管服务的多元供给,以满足多元需求,从而形成儿童托管事业的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相得益彰。

本文得到以下项目支持:2023年宿迁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儿童托管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实证分析-以宿迁市为例”(2023XSJ036Y);教育部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0YJAZH060)。

(作者单位:陈亚君、陈雪瑶,宿迁学院学生;赵菊连,宿迁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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