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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视域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概念厘定、发展困境及路径选择

2024-04-10王红波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24年2期
关键词:主体体系制度

龚 曦 王红波

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健康保障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3.山西医科大学管理学院 山西晋中 030600

1 问题提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提出“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1],明确了医保改革目标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然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在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均存在不足:从理论层面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明确,不同制度的分层依据和制度间关系也不够清晰;从实务层面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虽然实现了一定的保障效果[2],但仍面临制度分割和碎片化[3]、基本医保之外制度发展缓慢[4]、基本医保和其他保障制度衔接不畅[5]、不同主体责任不均衡等问题[6]。

本文认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理论内涵不清晰与实践困境之间具有内在因果关系,由于不能从理论上清晰阐释“多层次”具体内涵、不同层次相互关系等关键问题,也就难以为制度实践提供科学指导,甚至误导实践方向。这种理论和实践双重困境的根源在于,长期以来学界和实务界都未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视为一个整体性治理对象,而是沿用碎片化的理论研究和治理思维,使各项制度改革处于“碎片化”状态,政策协同性不够,难以发挥“多层次”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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