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总则优于税法典:税法编纂的限度省思
2024-04-09邹新凯
理论月刊 2024年3期
[摘 要] 税法总则所代表的税法编纂是否应在我国启动,一旦启动应选择何种法典化道路,需要阐明理论基础,提供实践方案,以为立法机关的研究工作提供建议。税法编纂具有推动税收法定导向更高水平、高效简化税收法制、实现税法体系正义等治理价值,也面临税法统一性与开放性的矛盾长期存在,我国税法编纂环境依旧受到诸多限制等实践隐忧。税法编纂在域外代表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已广泛盛行,只要我国宏观上始终保持合适的编纂尺度,微观上厘定妥适正确的编纂内容,税法编纂就应予以开启。税法编纂是税收法治的核心建设路径之一,相比规范主义进路和工具主义进路,功能主义进路更适合作为我国税收法治的评价与建设基准。在功能主义税法进路指引下,只制定税法总则、放弃制定税法典的半法典化模式是我国税法编纂的最优方案。
[关键词] 税法编纂;税法总则;税法典;功能主义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2; DF4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03-0109-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法保障研究”(22BFX09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的税法保障研究”(22XJC820002)。
作者简介:邹新凯(1993—),男,经济法学博士,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问题意向:税法编纂的启动与选择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提高税收法律的法定性、体系化和科学化,制定税法总则并在此基础上编纂税法典从学界呼吁走向立法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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