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与“放”之间,烟花摇摆30年
2024-04-01
读报参考 2024年7期
眼下,当烟花“禁燃与否”再次摆上决策的案桌,“解禁”绝非下达一纸文书那么简单。当年的规定如何环环相扣成为一项“强管制”,“解禁”就要如何层层松绑。对于曾经的舆论、安全和环保之忧,社会各界仍然需要建立新的共识。
“禁”与“放”,规定摇摆30年
多年前,大型城市成为烟花“禁放令”的最早发起者。
一篇名为《首都告别烟花爆竹的前前后后》的纪实文章,还原了北京早年的禁放史。1987年,114名人大代表提议,重点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时,烟花爆竹已名列“危险品”目录,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同一时期,上海也实施了相对宽松的“限放令”。当年上海市公安局在给政协委员的答复中提及,上海只是严禁在公共场所、主要街道、人口密集的棚户区、建筑工地、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燃放。他们顾虑的仍然是安全和环保问题。 但限制燃放的效果不如预期。另有委员建议,参考当时广州、深圳的做法,全面禁燃烟花。
深圳和广州,先后于1990年和1992年发布了严格的“禁放令”,面向所有单位和个人。深圳更是在制造、运输方面加以严禁。在经历了1993年“8·5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大爆炸”事故之后,深圳的管控更加严厉。
上海没有下定决心,倒是北京把口子收紧了。1993年春节过后,308位代表委员提案,再次要求立法,彻底禁放烟花。当时,北京市人大也很谨慎,第一次将“禁放规定(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结果表明,约八成的意见赞成“禁”。
于是,1993年底,北京宣布市内8个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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