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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体系现代化视域下舆论与刑事政策的互动

2024-03-22郭妍廷

科学导报 2024年13期
关键词:制定者检察机关舆论

郭妍廷

关键词:正当防卫;刑事政策;舆论

  一、舆论与刑事政策间紧密的理论关联: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二者互动的必要性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强调的多主体治理更偏向协商性、平行性,这意味着公民参与治理十分必要。本文语境中,制定刑事政策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开表态的舆论是公民参与治理重要方式之一,二者的互动是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刑事政策的政治底色决定了民众舆论参与的必然性,要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比如在刑事政策指导下某案件处理结果被社会广泛认可,助力法律信仰的形成,这就是统一效果的实现。舆论的特征决定了刑事政策回应的必然性。民众发声的舆论往往是最朴素的正义观的产物,如果某类案件处理结果经常引发较大舆论,政策制定者有必要适当回应以避免更大的负面影响。舆论与刑事政策的互动,从二者自身分析或从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大背景出发,都有充分的必要性。要通过总结现有经验,推进构建良性互动机制。

  二、舆论与刑事政策互动的实例分析:以《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为例

刑事政策是与犯罪斗争的总方针,为便于执行,会根据各大类犯罪的特点进行刑事政策具体化,明确到刑事规范层面。在正当防卫类规范中,《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前,依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结合司法裁判尚以纠纷解决为主的功能定位现状,“谨慎”是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准则。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朝着否定正当防卫的方向去理解并适用构成要件,以达成限缩正当防卫成立空间的目的。因正当防卫认定过严,一些经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件(比如山东于欢案、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赵宇案)初步认定或者裁判结果一定程度上与民众朴素的正义感相左,在网络上引发多次超大规模讨论,网民纷纷表达自己对当前正当防卫认定政策的意见,可算是举国关注、全民参与。在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各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在认定正当防卫制度中刑事政策立场的转变,回应了前几次全民大讨论中的舆论焦点。指导意见起草小组表明民众积极关切是《指导意见》发布的主要推动力之一。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因民众较为完整地参与并见证了该意见出台的整个过程,故对此学习积极性较高。一方面热门影视作品中相关情节,会形成由官方媒体和法律专家引导、追剧群众参与的大规模讨论,比如现热播电影《第二十条》。另一方面發生热点案件,民众会自觉关心案情中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认定结果,并与自己判断结果比较以加深认识,比如2022年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虽然以上舆论未讨论《指导意见》本身,但恰恰能反映民众对刑事政策变动的肯定,以及在新刑事政策指导下维护权益的信心。每次讨论都是民与法的对话,使法治精神一点点烙印在群众心中。

  三、三个关键点与一条过渡带:舆论与刑事政策互动路径的总结与完善

总结《指导意见》出台的整个互动过程,是舆论先发、刑事政策回应、舆论反馈,可以由三个关键点和一条过渡带概括该过程特点。三个关键点是:1.巨量的、焦点集中的舆论不断出现引发刑事政策者的关注;2.在平衡刑事政策稳定性和调整必要性后,政策制定者检视并提炼舆论中有价值的部分作为调整依据之一;3.调整后持续观察司法效果和舆论反馈。一条过渡带是:由检察机关的检察、纠错功能和指导案例的审判参考功能共同构建的,起到避免“气势汹汹”的舆论和“老成持重”的刑事政策直接冲突的过渡作用。

完善方案也应以此四处为突破口。有学者认为第一个关键点处就应当改变。这种舆论宣发、刑事政策制定者被动回应模式下缺乏实质性互动,绝大多数制度诉求无法被看到。应探索刑法主动引导、民意积极互动的模式,在舆论先发的既定事实上,提高舆论与政策制定者的交互程度,及时调整反馈。此建议初心向好,但提高交互频率意味着刑事政策稳定性、大局性被打破,有被舆论裹挟的风险。在舆论与刑事政策互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舆论波动性与易被引导的特点,提前避免可预见的风险。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在沉淀舆论、焦点集中后,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再通过理性看待、全面分析,将提炼出的民众舆论的合理价值取向同立法本意比较衡量,进而做出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判断。换言之,如果想克服舆论自身的缺陷、保证刑事政策的稳定性,二者的互动就必须有较大时间差,忽视舆论与刑事政策的自有特点,一味追求高程度的互动是不合理的。

考虑到舆论的“气势汹汹”与刑事政策的“老成持重”是互动双方自带“个性”,加强过渡带的缓冲功能,即加强检察机关对涉及正当防卫等重大敏感案件的提前反应和处理能力,是完善舆论与形式政策的关键。本次互动过程中,舆论压力成为检察机关启动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新闻报道的滞后性和决策决议内部性,致使这种启动从民众视角出发是被动的,但即使是表面的假性被动在舆论前也很有可能成为“助燃剂”。较理想方案是,检察机关内部能通过自查和风险评估预警提前避免或者减轻敏感案件的舆论争议度,可以采用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及时上报、上下联动的办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尚未提请批捕的案件,严把已经批捕的案件。在舆论争议尚未出现或扩大前慎重做出决定,尚未出现舆论争议的视个案价值决定是否推广、已经出现舆论争议的,通过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当然这并不是要求也不可能要求检察机关办案无争议,只是将检察系统的垂直管理体制优势和检察监督功能尽可能发挥出来,能在舆论“火情”未起、“火势较少”时提前、及时作出反应,更好地疏解舆论情绪,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民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度。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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